2018年6月12日9时许,查某在某公司篮球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公司人事部经理束某心存不满,作为单位专职驾驶员的查某驾驶单位公车北京现代轿车加速撞向被害人束某,直至车辆撞击到公司宣传栏方才熄火。之后,查某下车迅速逃跑,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及保安组长见状后追赶至公司门口外东侧100米处将其扭获。查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束某C7棘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同时造成单位的北京现代轿车毁损,直接物质损失达人民2万余元。在庭审的过程中,查某辩称自己跑出公司是为了寻找救护车救助束某,并不是为了逃跑。如果你是承办法官,请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考察内容】
综合分析能力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承办法官,请谈谈你的处理意见”
此处设定了考生身份,要求我们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处理意见,因此在作答的时候需要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并以此确定展开论述的方向。在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方向,可以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也需要判断是否有中止、未遂等犯罪形态。
审题点2:“2018年6月12日9时许,查某在某公司篮球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公司人事部经理束某心存不满,作为单位专职驾驶员的查某驾驶单位公车北京现代轿车加速撞向被害人束某,直至车辆撞击到公司宣传栏方才熄火。之后,查某下车迅速逃跑,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及保安组长见状后追赶至公司门口外东侧100米处将其扭获。查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束某C7棘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同时造成单位的北京现代轿车毁损,直接物质损失达人民2万余元。”
案例对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进行了描述。从案情来看,查某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对束某心存不满,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动机。作为专职驾驶员的查某驾驶单位公车在篮球场上加速撞向束某,结合查某驾驶员的身份、开车撞向束某的地点以及加速撞击的行为,可以看出查某具有杀害束某的行为。因此查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查某撞向公司的宣传栏之后方才熄火,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题点3:“在庭审的过程中,查某辩称自己跑出公司是为了寻找救护车救助束某,并不是为了逃跑。”
并不采信查某跑出公司是为了寻找救护车的辩解。公司之中,必然另有其他车辆可送束某至医院抢救,或其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查某的辩解不合常理,不予采信。
【示范答题】
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描述,我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查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查某因工作调动原因对被害人束某心存不满,产生了杀人报复的动机,作为专职驾驶员的查某驾驶单位公车在篮球场上加速撞向束某,结合查某驾驶员的身份、开车撞向束某的地点以及加速撞击的行为,可以看出查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害束某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查某不存在积极救助被害者行为。关于查某辩称自己跑出公司是为了寻找救护车救助束某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公司应该有其他车辆能够送束某到医院,且即使公司车辆紧缺,其可以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束某舍近求远的救助方式不符合常理,故对其辩解,应不予采信。
第三,查某构成犯罪未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查某撞向公司的宣传栏之后方才熄火,之后迅速逃跑,杀人行为未遂,但是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查某的故意杀人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查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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