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到2019年10月期间,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指使售票员和票管员采用少填出库单多发门票、事后做假账等手段,截留门票销售款1000多万元,所获赃款966.73万元被吕某某据为己有,其他参与人分得数额不等的赃款。后经查明,吕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一职期间,伙同某私营印刷企业员工刘某某,截留该印刷企业用于印刷景点门票的纸张(价值20万元),刘某某印制门票后交由吕某某安排人员混同于合规门票中售卖,累计侵占资金500万元,刘某某分得100万元。请问:对吕某某和刘某某应当如何定罪?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对吕某某和刘某某应当如何定罪”
设问简单明了,需要考生对明确答出吕某某和刘某某所构成的罪名,并结合案情阐述理由。一般而言,对于罪名的确定需要考生运用所掌握的刑法学知识,结合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进行罪名的判定,尤其要注意是否涉及特殊犯罪主体,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果存在犯罪中止、未遂等特殊形态,还需要对犯罪形态作出判定。
审题点2:“2015年4月到2019年10月期间,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指使售票员和票管员采用少填出库单多发门票、事后做假账等手段,截留门票销售款1000多万元,所获赃款966.73万元被吕某某据为己有,其他参与人分得数额不等的赃款。”
根据案情,吕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特殊的犯罪主体,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截留门票销售款1000多万元,涉及贪污罪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吕某某构成贪污罪。
审题点3:“后经查明,吕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一职期间,伙同某私营印刷企业员工刘某某,截留该印刷企业用于印刷景点门票的纸张(价值20万元),刘某某印制门票后交由吕某某安排人员混同于合规门票中售卖,累计侵占资金500万元,刘某某分得100万元。”
由案情可知,吕某某伙同刘某某进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知二人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刘某某伙同吕某某贪污并分得资金100万元,与吕某某构成贪污罪共犯,且吕某某为主犯。
此外,刘某某为私营印刷企业员工,实施了截留本单位纸张的行为。截留纸张是贪污犯罪的手段行为,该手段行为侵犯了印刷厂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企业纸张的行为涉及职务侵占罪。同时,该价值20万元的纸张实质为吕某某和刘某某共同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故二人侵占该20万元应该定罪为职务侵占罪共犯,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因此,吕某某、刘某某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共犯,数罪并罚。
【示范答题】
我认为吕某某和刘某某构成贪污罪共犯。具体理由如下:
第十一,吕某某构成贪污罪。吕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截留门票销售款1000多万元,涉及贪污罪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吕某某作为特殊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侵占国家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贪污行为,客体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利,构成贪污罪。
第十二,刘某某为吕某某贪污罪的帮助犯,以贪污罪论处。吕某某伙同刘某某进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知二人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刘某某伙同吕某某贪污并分得资金100万元,与吕某某构成贪污罪共犯,且吕某某为主犯。
第十三,刘某某与吕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刘某某为私营印刷企业员工,实施了截留本单位纸张的行为。截留纸张是贪污犯罪的手段行为,该手段行为侵犯了印刷厂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企业纸张的行为涉及职务侵占罪。同时,该价值20万元的纸张实质为吕某某和刘某某共同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故二人侵占该20万元应该认定为为职务侵占罪共犯,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因此,吕某某、刘某某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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