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自1940年起至2000年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1980年,汪某曾在艺术研究院工作。 2010 年 1 月,经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理想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某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 177 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某署名。季某作为汪某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某于 2018年初发现《戏曲脸谱》一书,后将艺术研究院、理想出版社诉至法院。如果你是本案承办法官,你会怎认定艺术研究院和理想出版社的行为?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如果你是本案承办法官,你会怎认定艺术研究院和理想出版社的行为?”
该问题为考生设定了身份,要求从承办法官的角度谈如何认定艺术研究院和理想出版社的行为。根据案情描述,该案件属于著作权纠纷,属于《著作权法》。答题时可以回顾与之有关的知识点展开作答。
审题点2:“汪某自1940年起至2000年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1980年,汪某曾在艺术研究院工作。 ”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创作的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本案中,汪某创作脸谱的构思和表达都由其所独创,这些脸谱的文化艺术价值和汪某本人紧密相连,汪某是该批脸谱的著作权人。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本案中,大量京脸谱收藏在艺术研究院,但著作权并未转移,艺术研究院仅享有这批脸谱著作权中的展览权。
审题点3:“2010 年 1 月,经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理想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某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 177 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某署名。”
本案中,艺术研究院并未经过授权使用了收藏在陈列室中的 177 幅京剧脸谱,根据审题点2可知艺术研究院仅享有这批脸谱著作权中的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七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印刷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理想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审题点4:“季某作为汪某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某于 2018年初发现《戏曲脸谱》一书,后将艺术研究院、理想出版社诉至法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后所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季某作为汪某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且因著作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汪某享有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已转移给季某。
【示范答题】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认为艺术研究院和理想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季某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汪某生前是脸谱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本案中,汪某创作脸谱的构思和表达都由其所独创,这些脸谱的文化艺术价值和汪某本人紧密相连,因而汪某生前是该批脸谱的著作权人。
第二,美术作品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转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本案中,大量京脸谱收藏在艺术研究院,但著作权并未转移。因此,艺术研究院仅享有这批脸谱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第三,季某继承汪某部分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季某作为汪某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成为汪某“脸谱”的继承人,且因汪某去世未满五十年,其著作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故汪某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性财产权利已转移给季某。
第四,研究院和出版社侵犯季某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七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某许可即将涉案脸谱收录入《戏曲脸谱》一书,亦未支付季某报酬,理想出版社也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即对《戏曲脸谱》一书进行出版,二者侵犯了季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综上,艺术研究院和理想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季某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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