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下岗工人,在社区的帮助下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

时间:2024-04-27 20:07:16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刘某系下岗工人,在社区的帮助下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店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遂向某区卫健委举报。办案人员赵某、杨某接到举报后来到刘某饺子店,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二话不说即对刘某当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当天做的新鲜水饺,你凭什么罚款?”赵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刘某只好缴纳罚款200元。赵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走人了。请问:赵某对刘某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审题要点】

审题点1:“刘某系下岗工人,在社区的帮助下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店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遂向某区卫健委举报。”

此处属于简要的案情介绍,主要说明刘某经营的饺子店被顾客王某举报吃了之后食物中毒,也告知我们该事件的管辖机关是区卫健委,即相关卫生部门。

审题点2:“办案人员赵某、杨某接到举报后来到刘某饺子店,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二话不说即对刘某当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从该处可得知,该食物中毒事件是由赵某和杨某2位办案人员来处理的,符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也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但是,(1)“二话不说”表明两人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当场作出了100元处罚决定”违反了规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罚款100元的决定并不属于可以当场作出的情形。

审题点3:“刘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当天做的新鲜水饺,你凭什么罚款?’赵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从该处可得知,首先,赵某和杨某因刘某的申辩而加重了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其次,未告知刘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审题点4:“刘某只好缴纳罚款200元。赵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走人了。”

从该处可得知,该案不符合当场收缴的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未分离,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示范答题】

我认为本案办案人员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纠正,具体如下:

第一,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赵某和杨某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即“二话不说”就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违反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可以当场作出的情形。

第三,违反申辩不得加重处罚原则。本案中,赵某和杨某因刘某的申辩而对其加重了处罚,从100元罚款到200元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

第四,未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执行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未分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限于以下情形:(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中,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上,不符合当场收缴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行政处罚存在多处违法情形,需要依法予以纠正。

来源:2020国考自由练习第101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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