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凌晨,郑某醉酒将其驾驶白色凌志轿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未关。当日6时许,韦某(系出租车司机)途经此地,发现了这一情况。约一小时后,韦某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处。于是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将车开走,藏匿于附近停车场中。随后,韦某将存放于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19年1月,郑某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抓获。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将对韦某做出何种处理?
【审题要点】
审题点1:“2018年4月10日凌晨,郑某醉酒将其驾驶白色凌志轿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未关。当日6时许,韦某(系出租车司机)途经此地,发现了这一情况。约一小时后,韦某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处。”
被害人郑某因其饮酒过量的特殊原因将车停留在路边,虽未关车门和车窗,且将车钥匙遗留在车上,但其并未失去对车的控制,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的支配关系并不因车窗未关、车门未锁、钥匙未拔而受影响,未关车窗、车门,没拔钥匙的车辆不能认定为遗忘物。因此,该辆汽车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韦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审题点2:“于是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将车开走,藏匿于附近停车场中。”
尽管韦某是“光明正大”的把车开走,看似不是秘密地窃取。但不能忽视其前提是因为有了车钥匙,才为韦某盗窃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作案手法有所不同。同时,韦某一个小时候后再开走的案情也说明,韦某是在发现车辆长时间无人管理后,确信不会被人发觉的情形下,将该车开走、藏匿,并挥霍、使用车内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审题点3:“随后,韦某将存放于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19年1月,郑某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抓获。”
被告人韦某将车中存放的美元、生活物品加以挥霍、使用或藏匿。同时,故意更换车牌、对车进行伪装,并为其使用便利,对车辆进行多次维修,占有和使用该车长达9个月之久,直至被抓获。以上行为都说明了韦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示范答题】
我认为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的车辆不属于“遗忘物”,韦某将其占有使用构成盗窃而非侵占。对于一般的动产而言,成为遗忘物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物品附近没有人或者无人对该物品声明支配。但是对于机动车这类财产的占有支配,不以特别声明为必要,也不以持续不断的实际控制为先决条件。另一方面,从社会日常生活观念来看,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的支配关系也并不因车窗未关、车门未锁、钥匙未拔而受影响,即使机动车辆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暂时无人支配,也能从常理推断该车并非被人遗忘。本案中,郑某因其饮酒过量的特殊原因,未关车门和车窗,且将车钥匙遗留在车上,并未失去对车的控制,韦某的窃取行为是被害人对车辆失控的根本原因。
第二,韦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车窗未关、车门未锁、钥匙未拔的不正常状况,这些客观情况仅是为韦某实施盗窃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韦某开走车辆的行为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具体表现。
第三,韦某对涉案车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韦某在使用车辆期间,更换车牌,对车进行伪装,并为其使用便利,对车辆进行多次维修,占有和使用该车长达9个月之久,直至被抓获。另外,韦某还将车中存放的美元、生活物品加以挥霍、使用或藏匿。因而,韦某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
综上,韦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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