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计30分)
1. 单位犯罪
2. 被胁迫参加犯罪
3. 辅助作用
4. 主犯
5.疏忽大意的过失
5. 犯罪目的
6. 意外事件
7. 直接故意
8. 罪过
9. 偶然因果关系
二.简 答(每题5分,共20分)
1.犯罪集团的特征
2.犯罪未遂的特征
3.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条件
4.构成累犯的条件
三.填 空(每题0.5分,计10分)
1. 刑法学所研究的刑事法律规范,是以( )作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范。
2. 主犯具体包括( )的首要分子、( )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一般共同犯罪既可能是( )的共同犯罪,也可能是( )的共同犯罪。
4.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即( )的犯罪中止和( )的犯罪中止。
5.如果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本人主观意愿自动停止下来的,那就不是犯罪预备,而是(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或者( )。
6.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表现为完成形态的是( );犯罪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停止在某个阶段的,则表现为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 )、( )和( )。
7.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互为存在前提;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 ),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 )。
8.帮助犯的未遂具有两种形式:一是( );二是( )。
9.帮助犯的中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帮助行为时,( )即可;二是实施帮助行为后,需要有( )。
四、单项选择(下列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计10分)
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主体 B.犯罪类型C.犯罪构成D.犯罪数量
2.关于继续犯的构成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
A.必须出自一个直接故意 B.犯罪既遂后,犯罪状态与犯罪行为同时持续存在
C.具有数个行为 D.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权益
3.想象竞合犯采取的处理原则是( )。
A.数罪并罚 B.分别处罚C.从一重罪处断 D.视情形而定
4.牵连犯的构成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
A.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有一个危害行为
C.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D.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5.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 。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6.自然人犯罪主体是( )。
A.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B.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C.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D.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7.某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数额不大,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某乙盗窃准备安装的电缆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甲、乙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却不同,原因是:(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 B.犯罪对象本身的性质不同
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8.张某、王某、纪某三人均系油漆工。1989年7月9日为某工厂车间 地板刷油漆,中午休息时,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说完纪某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是( )。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9.构成( )罪必须“情节严重"。
A.抢劫罪 B.伪造货币罪 C.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D.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 甲是消防队员,一日去某百货大楼执行救火任务,赶到现场时,甲看见火势很凶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当队长让其与其他队员扑救时,甲谎称腹痛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犯罪行为 D.不构成犯罪
五、论述题(每题7分,计14分 )
1. 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有何区别?
2.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应怎样执行?
六、案例分析(每题8分,计16分 )
1.王某与女甲谈恋爱未成,王某便起报复之心。一天夜晚,王某将一桶汽油例进女甲家,然后点燃。他怕邻居出来救火,就将邻居的门锁上。火将女甲的父母烧伤,并烧坏一些衣物。请问,王某犯的是什么罪?
2.某地委第一书记王波,副书记马建伙同一些县负责人,截留救灾款6千万元,用以修建办公楼、礼堂。他们置灾民房屋倒塌住茅棚的情况于不顾,群众很气愤,但又没有办法,因为他们没有把钱据为私有而是盖了公房。请问,他们挪用救灾的行为到底够不够犯罪?构成什么罪?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计30分)
1.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
2.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不愿意参加犯罪,但由于受到威胁、逼迫,致使其精神受到强制,才作出参加犯罪的选择。
3.辅助作用,是指未直接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为完成共同犯罪提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帮助,即刑法上所说的“帮助犯”。
4.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只是某一具体犯罪所要求的必要条件。
7.意外事件:我国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意外事件。
8.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9.罪过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10.偶然因果关系,即一种因果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与另一种因果关系现象纠合在一起,而产生了另一种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尽管不是前一种原因必然导致,但却具有因果性。
二.简 答(每题5分,共20分)
1.犯罪集团的特征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是:①人数较多,由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②具有一定组织性,即共同犯罪成员之间既有首要分子又有普通成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③具有共同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即参与犯罪的成员和犯罪组织形式基本固定;⑤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2.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实行刑法分则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能得逞。即是说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意图而停止犯罪行为的,那就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条件: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4.构成累犯的条件
按照我国《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有一个过失犯罪,也不能构成累犯。(2)前罪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再犯的后罪也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如果前后两罪都不是或者有一个不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也不能构成累犯。(3)前罪的刑罚必须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已被赦免,或者已被假释期满。正在服刑的罪犯再犯新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前罪赦免之日起,或者从犯罪分子被假释期满之日起,必须是五年以内再犯后罪。五年后再犯的,也不能构成累犯。按照上述条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今在五年之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构成累犯,按照法律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还在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填 空(每题0.5分,计10分)
4. 刑罚
5. 犯罪集团 聚众犯罪
6. 事前通谋 事前无通谋
4.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5.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从轻、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6.犯罪的既遂 犯罪的预备 犯罪的未遂 犯罪的中止
7.内在起因 具体指向
8.帮助犯的未遂犯 未遂犯的帮助犯
9.消极中止 积极的行为
四、单项选择(下列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计10分)
1. C 2. C 3. C 4.B 5.A
6.D 7.D 8.C 9.C 10.C
五、论述题(每题7分,计14分 )
2. 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徒刑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将罪犯监禁在一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而劳动教养则指将那些违反法纪、屡教不改、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而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劳动教养不是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强制改造的行政措施,它与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有着严格区别:1、性质不同: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而劳动教养则是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和罪行轻微的、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2、审批机关不同:有期徒刑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而劳动教养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教养委员来审定;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劳动教养则是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处长一年;4、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是法定从重处罚的累犯;而劳动教养解除后的人员,则不发生累犯的问题。如此一比,可以看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刑显然要比劳动教养人员的行为性质严重得多。
2.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应怎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以这一规定可以表明:1、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采取了数罪并罚中吸收原则,即数罪宣告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它刑罚;同时宣告几个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它徒刑。2、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采取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即数个有期徒刑,可按其数罪中最高刑之罪为基础,数罪合并刑期以下的酌情定执行刑期;对于拘役和管制数个的,也如此计算。如果所受的刑罚种类不一样,为了便于刑罚的执行,可将刑罚进行换算然后再确定刑期。
六、案例分析(每题8分,计16分 )
1.答案:王某的行为应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罪的主要特点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可能造成广泛的破坏。如果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不危及多人,则构成杀人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首先王某选择夜间放火,女甲全家完全有可能熟睡而来不及逃跑被烧死,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次,王某将一桶汽油倒进女甲家点燃。火苗蔓延不仅能烧毁女甲家,而且会给左邻右舍造成严重威胁。这就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放火罪。王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想象的竞合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想象的竞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依其中规定的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王某所触犯的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两个罪名在刑法中都有死刑的规定,那就看王某犯何种罪严重。王某某放火即遂,故意杀人未遂,因而应定放火罪。
2.答案:王波等人,身为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截留救灾款,修建办公楼、礼堂、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挪用救灾款物罪。此罪的特征首先是违反国家对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制度。救灾款物,必须专款专用,以任何借口挪用救灾款物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其次是必须有挪用行为,如果不是挪用,则是不构成此罪;三是犯罪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如掌管特定款物的会计、发放人员,指使、批准的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可能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地委书记王波等人,利用职权,不顾灾民的死活,挪用救灾款,修建办公楼、礼堂,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依照刑法第273条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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