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黑龙江电大《法学基础知识》补修课复习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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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

2.合同

3.抽象行政行为

4.知识产权

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6.国家领土

二、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3.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4.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

三、论述题

1.同普通法相比较,宪法具有哪些特征?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4.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

   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受理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各种分工。

6.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

二、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包括:

   (1)有法可依。要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对制定法律作出的要求。 (2)有法必依。不仅要由足够数量的法律、法规供人们遵循,而且还要求法律、法规本身能够真正体现广大人们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便于人们和遵守。(3)执法必严。执法必须严格、严肃、严明,准确无误地实施法律。这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4)违法必究。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

上,享受法外特权,逃避法律制裁。

   2.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有权作出行政措施的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2)所作出的行政措施必须明确、可能、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作出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3.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一定损害。(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一切危害行为都是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国家强制手段。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4.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

(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赌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三、论述题

1.同普通法相比较,宪法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最根本的问题,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普通法律的内容则只是国家政治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宪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基础。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宪法通常称为“母法”,普通法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无效,必须修改或废除。最后,一切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保持它的稳定,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要严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和议案,只需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特定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份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则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法院对民事、刑事案件有完全的管辖权,但行政案件只有一部分归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而不应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完全恰当作出裁断。(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4)不调解原则。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是要审查主管行政机关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而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法规而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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