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年江西电大《法学基础》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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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2、自然人      

3、宣告死亡        

4、法人      

 

二、单项选择题

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由代理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甲厂让其业务员乙带着甲厂的空白介绍信外出联系业务,结果乙与丙厂订立一购销合同。货物运抵后甲厂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因而拒收。乙的行为属(    )。

A. 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B. 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C. 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D. 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3、某厂采购员甲外出采购一批水泥,某甲是该厂的(     )。

A. 指定代理人                

B. 法定代理人

C. 法定代表人                  

D. 委托代理人

4、小明今年10周岁,他的父亲在学校开学时为他交学费。这一行为是基于(     )而产生的行为。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职务代理

5、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被称之为(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表见代理                  

D.复代理

6、丙有电视机要卖,乙自作主张向丙声称:“我要,我可以代甲赊销。”丙不放心,托人将这事告诉了甲,但甲一直未作表态。丙和乙成交后,乙很快售完了电视机,人却不知去向,而甲此时又拒绝支付货款。这一后果应由(     )。

A. 丙自己负责                

B. 甲向丙负责

C. 乙向丙负责                  

D. 甲、乙分别向丙负责

7、(     )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A. 合同                  

B. 不当得利

C. 无因管理              

D. 侵权行为

8、合同的定立,在法律上分为(    )两个阶段。

A. 要约邀请和要约              

B. 要约和承诺

C. 要约邀请承诺                

D. 要约和更新的要约

9.甲厂向乙厂发一电报称:“尚有250克玻璃瓶装的菠萝罐头2吨,每吨2500元,需否?”乙厂回电:“需250克听装的午餐肉罐头2吨,以市场价结算。”乙的回电是(    )。

A. 承诺            

B. 要约

C. 要约邀请        

D. 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

10、甲乙两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甲企业按照约定付给乙企业2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没有履行合同。因而采取措施得当,未造成任何损害。乙企业(    )。

A. 应付给甲企业4万元

B. 应付给甲企业2万元

C. 应付给企业甲1万元

D. 因未造成损失,所以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

A. 自然人  

B. 法人

C. 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D. 其他组织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  )。

A.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B. 为财产设定代管

C. 继承开始

D. 婚姻关系消灭

3、以下哪些人可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A. 公司董事长

B. 党委书记

C. 工会主席

D. 工厂厂长

4、依据《民事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

A. 被依法宣告破产

B. 被依法解散

C. 企业分立

D. 企业合并

5、关于无效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就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B. 于被确立为无效合同之日起丧失效力是的合同

C. 它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即使未经法院确认

D. 自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的合同

 

四、案例分析

(1)199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当时,某甲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

问:(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 的买卖行为?为什么?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10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提货时负款5万元,余款2个月内负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观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该份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2.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该怎么处理?

 

(3)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

2、自然人:出生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

3、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不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A 5、C 6、B 7、A 8、B 9、B 10、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D 4、AB 5、CD

四、案例分析

(1)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买卖行为。

符合。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

不能当然有效,此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及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2)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3):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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