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中央电大《实用法律基础》复习资料3(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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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法律关系无从产生。(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税和缴税。(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2.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合法性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某些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必要措施。

3.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除当场处罚和少数适用听政程序的情形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依次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主体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应告知被处罚人不服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听证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为之举行听证。听政由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被处罚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体依一般程序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什么是国家赔偿?其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两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参与者违反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的规定发布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成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是什么?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和许可证?

【解析】

(1)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对本次事项有效,不能反复适用;由此三项标准可以看出市政府的通告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且都实施了侵犯向对方“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发布通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乙、丙、丁三者公平竞争的权利。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吊销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二者的合法权益。三者皆可为本案被告。

   (3)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三者与被诉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三者都认为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利。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市工商局、卫生局据此作出吊销乙、丙的执照和许可证,那么,此行为就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要点

第五章  婚姻家庭

案例1:法院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元有法律依据。

要点:《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法院将非婚生子女C判给其父亲A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要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3:彭女士应当承担袁先生做生意所欠的债务。

要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4:王C可以参与分配王某的遗产。

要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六章  经济法

案例1:李女士的要求合理。

要点: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案例2:山东某公司与山西某市电信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要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凭借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案例3:这些经营者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要点: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自行调价或者降价。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的费用。

案例4:该化工厂的行为构成偷税。

要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劳动法

案例1:企业应当对小刘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

要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案例2:劳动法对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

要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同意。

案例3:

要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章  环境资源法

案例1:[略]

案例2:

要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案例3:

要点: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案例4:

要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符合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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