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中央电大《劳动法学》非网考期末复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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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述题

1.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生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的一个分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劳动法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法学就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因此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也占据重要地位,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2.劳动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范围是十分之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我国劳动法的历史革和发展趋势,劳动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外国劳动法和国际劳动立法等。

3.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而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而劳动法学是劳动法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劳动法学与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而劳动法学则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学习劳动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学习劳动法学,可以使我们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协调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方法:1)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2)学习劳动法学要加强调查研究;3)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还要善于用历史分析的方法;4)学习劳动法学还应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5.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6.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7.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

8.劳动法与民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而劳动法同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

9.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隶属于经济法,二者是平等的两个独立的法律独立。

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横向设定的。

2)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在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它与行政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而劳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而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

1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也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商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时间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本身规定了其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公布之日起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开始生效。法律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文件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当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文件便自然失效。另一种方式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内容不同的新的法律,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旧法律失效。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2、劳工法规和工厂立法的区别?

答:二者定义。都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但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劳工法规”是旨在加强资本家剥削的法律,而“工厂立法”则是限制资本家剥削的法律,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我们对照一下英国现行的工厂立法和从十四世纪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劳工法。现代的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而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因此,总体上说,“劳”是反工人的法,而“工”则大多是进步的法。

13.国际劳动工组织的诞生及其性质和作用?

答:性质:在1919年初的巴黎和会上,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存在。二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第2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1944年6月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域宣言》及其十项基本原则。第2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作用: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自治性的附设机构,后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第2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联合国的重要专门机构之一,专门负责劳动事务和社会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日益为国际社会所重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社会与健康。它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主义。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蔻立法提出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的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14.国际劳工组织有哪些机构?

答:国际劳工组织主要设置三个组织:1)国际劳工大会,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已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它会议的秘书处。除上述三个机构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15.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是什么?

答: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体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6.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答: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它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国际劳动立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公约和建议书。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等公约和建议书。3)工作条件方面,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有关的公约和建议书。4)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公约和建议书。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6)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各种有关劳动关系、集体协议、调解仲裁、企业合作等公约和建议书。7)劳动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三方协商等公约和建议书。

1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相同和区别?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一向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对同一问题要同时通过一个公约和一个建议书,公约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规定。建议书则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和补充的规定,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其效力的不同,公约是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后,就对其具有约束力,会员国负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对未批准的会员国,虽然尚未产生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工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而建议书对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

18.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

法律关系是指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19.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范围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0.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的承担者。劳动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统一性和相对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密切相连的,存在于同一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又分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和赤和产生非物质形态智力成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是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

21、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2.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23.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涵义: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事实是有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种类: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变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的定义省);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等四种。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和法律事实,事件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24.对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有什么不同规定?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但在某种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25.劳动就业有什么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及收入的社会职业。

它的特点是1)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26.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是什么?

劳动就业方针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不同时期劳动就业方针不同。建国初期,国家提出了"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两扇门"就业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又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国劳动力资源、就业结构和经济方针状况以及根据促进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职责,确定当前劳动就业的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就业方针体现了劳动法规定的国家促进就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精神,对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充分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2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8.职业介绍机构有哪几种?它们的职责是什么?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职业介绍机构。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又分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种。前者是有偿服务、不营利的事业单位;后者分为非营利性的或营利性的两类。

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人调查和登记;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用人单位用人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人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对持有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信,进城务工的农民办理务工许可证,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人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6)帮助用人单位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介绍农村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7)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8)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人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9)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劳动合同;10)承办劳动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

二是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国家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3)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对等有关资料。4)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5)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用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7)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8)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9)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10)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报务。11)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29.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是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3)劳动合同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0.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一是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二是劳动合同内容合同。三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1.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概念: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订阅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包括应招表示和应招行为。

3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有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4.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答: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

36.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其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前者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38、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要约、承诺的程序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39、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有哪几种?

答: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的行为。按照合同履行程度,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实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除。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单位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一般为: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依何种程序进行?

答: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有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有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哪些经济补偿?

答: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具体办法为: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7.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劳动者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集体协商的特点?

1)集体协商所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49.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二者虽然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签订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6)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7)集体合同规定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50、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议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内容表现为集体劳动条款。这些条款可以分为三类: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分为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工会或职工采取的措施、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职工共同采取的措施。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

51、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即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双方在各自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就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合同。3)义务对等原则。即一方承担的义务需要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程序是:

1)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集体协商前,工会或职工代表,企业或事业组织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宣传通过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说明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双方各自产生集体协商代表,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2)双方签字。集体协商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合同即告成立。3)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4)公布。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52、如何处理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答: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处理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有不同。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各选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行政部门自决定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事项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见"劳动争议"一章。

53、如何理解工资的概念?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答:定义略。1)按劳分配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劳分配要求,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要求的。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必须坚持同工同酬;第二,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对不同质的劳动给予不同量的劳动报酬。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非复杂的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区别开来。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劳动者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而且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后,又必须提高工资水平,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劳动生产率提高后,必须提高工资,不能只发展生产而不提高工资。第二,不能不顾经济增长的可能,提出过高的消费要求。第三,确立一个经济增长与工资增长的科学比例,使工资增长制度化。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即工资分配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工资分配方式由企业资金组成方式和经营方式决定,工资水平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确定。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第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企业之间存在差距。第二,把工资分配权真正还给企业。第三,要加强国家对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是承认个人物质利益是个人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社会利益的基础。没有千千万万个个人利益,就无社会利益而言。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第一,承认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是一切社会利益的基础。第二,个人物质利益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只有把国家、集体、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统一起来,才会真正实现个人利益。第三,要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第四,建立各种经济责任制和竞争机制,把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个人物质利益密切结合起来。

55、工资问题宏观调控有什么必要性?

答:工资总是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不再是工资分配的主体,但是一个国家的积累与消费仍然应当保持一个正确的比例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保持稳定持续地增长,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

56、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这就是说,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把劳动者的需要同当前社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状况结合起来,使其具有可能性。

57、劳动法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还需要换算成单位劳动时间,才能具体支付。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根据情况也可以按周、日或小时确定,而且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可以互相转换。为使最低工资制度统一执行,让广大劳动者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开发布必须遵守两项重要程序。《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2、13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7天后发布。同时还规定,应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务使广大劳动者都知道。所在地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其支付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对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其支付有以下规定: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①依法行使选举权区或被选举权;②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C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D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E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婚、丧假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年休假工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探亲假工资。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1981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6)停工期间的待遇。为了保障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需要,1957年7月,国务院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①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②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保障工资的75%发给停工津贴;③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用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4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59、工资支付的方法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48、50、5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交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0、工资保障的措施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D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此外,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3)扣除数额的限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1、简述我国工作日的定义及其种类。

答: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而不断变化发展。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以下四种:(1)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4)不定时工作日。(答题时对四种工作日可以作适当的解释)

62、简述我国休息休假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种类,也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目前我国休息及休假可分为以下六种: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假日;4)法定节日;5)探亲假;6)年休假。

63、适用我国全体公民的节日及其放假时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我国全体公民的节日及其放假时间为:1)元旦,一月一日,放假一天;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三日,放假三天;3)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至五月三日,放假三天;4)国庆节,十月一日至十月三日,放假三天。共有十天休假时间。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64、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及其含义。

答: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它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安全、防病及卫生保健工作。职工在职务之外的意外伤害及治病防病工作,不属于劳动法研究范围。

65.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有: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气设备的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的安全;6)矿山安全。

66.我国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5)通风照明的规定;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7)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67.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有: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68.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答: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69.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70.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重工。特殊行业需要招收16周岁以下的人员(如文艺、体育部门等)时,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2)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

71.简述职业培训的概念及含义。

答: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培训的上述概念表明:1)它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2)它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72.职业培训的分类有哪些?

答:概念略。根据职业培训的阶段和主要功能的不同,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将职业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它们分别承担起对社会劳动力、企业劳动力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流动劳动力进行培训的任务,并形成为相对不同的培训法律关系。)

73.就业前职业培训的形式?

答: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或称预备劳动力)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学校培训等形式进行。

74.在职培训的形式有哪些?

答:也称职工教育,是指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捉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训练、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工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

75.技术等级标准的内容?

答:是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依法制订的用以衡量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据以确定其技术等级的统一尺度。它根据各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责任大小,规定技术等级的数目以及各个等级具体的技术要求。技术等级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大项内容:1)职业理论知识要求(“应知”);要求具有能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2)职业技术操作要求(“应会”);要求具有能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所需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结构和能力水平;3)工作实例:在理论知识、业务技能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能体现本工种、本等级能力水平的典型工件或工作项目进行综合考核。

76.技术考订的种类有哪些?

答: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目前我国技术考核的种类包括以下六种:1)录用考核;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77、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其含义。

答: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这一定义表明: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78、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它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实施保护,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规定。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互不相同的,后二者都不具备强制性质,是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而定。

79、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二者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并且都形成巨大的保险基金以保障支付能力。2)二者存在很大差别,具体表现为:①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限于劳动者(职工),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②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性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如对航空、轮船、火车等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险)外,一般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③二者保险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交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④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为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后者的当事人则是: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80、我国社会保险新体制有哪些内容?

答:我国社会保险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劳动法对新体制的框架已作出基本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新体制对各项保险制度的建设采用多层结构,以增强其分散风险的机能,即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新体制中的保险基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国家设社会保险基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将保险费改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共同负担;B保险基金分类筹集,并分别制定缴纳比率;C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D规定了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一般限于购买国家债券);3)建立专门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

81、社会保险支付的法定依据有哪些?

答: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可以给予,有下列法定依据:1)劳动能力丧失。职工由于伤、病、残、老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减退或完全丧失,从而不能从事工作或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获得不同项目和不同等级的待遇。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劳动能力中断。这包括一般职工的伤、病治疗期间和女职工生育期间,暂时不能从事劳动和工作,待特定原因消除,劳动能力即可恢复。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指失业状态。4)职工死亡。凡具备条件之一者,有权享受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

82、计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包括哪些?

答:是指在确定给予劳动保险待遇之后,进而确定给付数量的依据,目前,我国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数量的依据主要有: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

83、简述劳动风险的分类?

答: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劳动风险反映到保险制度上就是各项保险事故或险种的设立。各国对保险事故的分类不尽相同,一般划分为疾病、负伤、分娩、残废、衰老、死亡、失业等七种,有的国家则将相近的数种合并。我国的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和生理变化三类。

84、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更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统一向企业和职工强制筹集;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举办;个人投保部分自愿参加。

85、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2)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86、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正在进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4)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87、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范围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为:

1)工伤医疗待遇。①医疗期。按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②医疗费用。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部报销。C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④工伤津贴。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残疾待遇。①评残为1至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抚恤金。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必须安装假肢等辅助工具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②评残为5至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为5至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88、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职工,其主要内容为:

1)生育保险基金筹集。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①产假。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②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③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期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④生育疾病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89、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第36条规定了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90、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9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9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93、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届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17、18条分别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其内容为

1)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此外,还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5、我国职工福利、救济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职工福利、救济制度是我国职工权益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资、社会保险等从不同角度,并在不同程度上共同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而推进社会生产,各自发挥独特的保障功能。我国职工福利,救济制度大致上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生活福利设施,主要是为解决职工物质生活方面普遍存在的需要或困难而设立的服务性设施,如食堂、幼儿园、疗养院等。2)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是为满足职工精神生活、发展职业能力的普遍需要,如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职工培训机构等。3)福利补贴,是针对某种影响职工生活的特别因素所采取的调剂和补充措施,一般直接以货币支付。此制度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现在正在改革中。4)困难救济,指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发放困难救济金等,以缓解其困难。

96、简述我国劳动纪律的特点。

答: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我国社会主义劳动的目的决定,我国的劳动纪律具备以下特点:1)是劳动者自己的纪律。社会主义社会制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生产过程的需要,是为劳动者的安全等自身利益服务的。2)是劳动者自觉的纪律。社会主义劳动纪律不仅是劳动者以主人翁身份要求建立的,同时他们本身就是劳动者,最关心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也要求有一套能保证正常生产劳动的规则和秩序。3)是劳动者自愿的纪律。社会主义劳动纪律既是为劳动者自己利益、自己要求制定的,对于执行纪律的手段,也是自己愿意接受的。

97、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特征。

答:1)概念。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特点是:A从与法律、纪律相比的层次来说,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历史上最崇高最先进的行为规范;②从调整的范围来说,是最广泛、最完整的行为领域、思想领域,把有限的本职工作和无限的奉献精神结合起来;③从实现道德的手段来说,是无穷无尽的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人们内心的信念和强大的自治力。

98.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1)区别:A二者范畴不同,劳动纪律属于法律关系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B二者目的不同,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实现的手段不同,前者必须伴以惩戒;后者则主要是凭借内疚和自责。

2)联系和共同点:①二者共同属于同一主体--劳动者;②二者共同调整同一行为;③二者的最终目的的一致性。

99、我国对职工奖励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1982年4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我国对企业职工实行奖励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请见教材第247页。

100、我国对职工实行奖励的种类及其奖励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奖励的种类可以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上述奖励的办法:请参见教材247-248。

101、我国对职工的处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我国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条件为: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等。

102、我国对职工进行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我国对职工的处罚采取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三种形式。

1)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有严格的审批时限规定,同时应当允许受处分的职工申辩,并将处分决定用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记入档案,受处分的职工不服,可以依法申诉。

2)经济处罚是指企业行政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负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经济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停发工资和降级三种。

3)刑事制裁是指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犯罪,或企业行政领导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到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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