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黑龙江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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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答:199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终于基本上完成了对企业认识的“历史使命”,在其第2条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等,作了全面、正确地确认和规定。第2条要点可概括为:1、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2、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点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经营权;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第4条还规定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5、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换言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分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组成。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四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分给投资人的利润,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件汇往国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作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有两种:1、法人型合作企业;2、合伙型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这样可以避免对实物如何作价的许多争议。《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办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在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合作企业法》第21条第三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承担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7、试述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

答: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营企业在利润分配上采用的是“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与之不同。《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险此之外,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不同的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方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的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在这样灵活的利润分配过程中,中方放弃本应分得的部分利润,购买外方的资本,虽然外方提前收回了资本,但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8、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四项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3)公司最近3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9、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

答:破产财产在变卖时,如果成套设备的,应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才分散出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配的顺序是: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10、试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试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因为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调整目标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国有资产管理法有效实施,受益人是全体国有,而不是某个公民或某家企业;从其内容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2、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也是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条件是指适用该税法的条件或情形,如纳税人的范围、课税客体的情形等;行为模式是指征税主体或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如纳税人就什么东西或行为缴税、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间缴纳等;法律后果是指税收主体为一定行为以后的法律后果,如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税法构成要素之规定属于“实体事项“,因此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之规范属于税法实体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责任八项。

13、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活动的中心,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国有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13项职责: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4、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15、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6、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1)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1)所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2)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

17、试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此类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市场上本来平等竞争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限制竞争,使本应公平交易的竞争成为不可能交易或成为不平等交易。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要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18、试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在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中,该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两个发展阶段。产品责任法最早出自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犯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采用该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属于般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19、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5、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8、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0、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答: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21.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22.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外资企业的权利有:①财产所有权。②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③解决争议请求权。

(2)外资企业的义务:①登记义务。②纳税义务。③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2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以下原则:

(1)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

(2)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3)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5)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24.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但必须雇工8人(含8人)以上,这是与个体工商户的界限之分。 (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作为一种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5.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6、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广义上的特征。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木的特征是:

(1 )经 济 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 )经 济 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 )经 济 法律关系主体多“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人经济法律关系,成为主体。(2 )经 济 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27.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国债具有以下几点形式特征:

(1)国债的自愿性。这是指国债发行或认购应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

这一特征与税收所具有的依法强制特征有明显的差别。(2)国债的有偿性。所谓有偿性,一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按期偿还。除此之外,国债债权人还可以根据事先规定的利息率取得相应的利息,这也是国债区别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重要特征。(3)国债的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地加以确定,而非必须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国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称为国债。

28.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

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主要有: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代反垄断法并不认为企业合并当然构成非法垄断,反垄断法将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综合加以考察,主要考察企业合并后是否限制了竞争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29.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

(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30.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是,生产者须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也即生产者必须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举证

31.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问。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2.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3.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

(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乎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

(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合作企业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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