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4、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6、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7、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8、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股份有限公司:其合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6、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可转换债券: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1、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3、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4、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6、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无偿使用。
2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30、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2、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33、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4、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5、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38、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39、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40、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4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本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2、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3、出口退(免)税制度: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4、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6、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7、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48、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9、我国的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0、债券交易: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1、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2、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53、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4、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55、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56、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57、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8、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痊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9、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62、“三同时”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64、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5、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6、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预以查证的过程。
67、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8、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69、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0、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7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72、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73、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7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5、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76、房地产法:是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7、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8、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79.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0.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的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1.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82.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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