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黑龙江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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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题

1、甲系某地造纸厂厂长,他于2005年3月至4月的某一天,召集该厂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的账簿上,由在场人员签名。之后,甲决定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他人拿到锅炉房烧毁。2006年4月5日,甲仍然沿用前次的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资料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烧毁。两次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人金额共计556795.52元。

试 分 析 :1. 甲烧毁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违法?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2、如果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何种责任?3、试分析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保留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

答题要点:1.甲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刑 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 会 计 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伪造、变造、编制、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 案 中 甲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人高达556795.52元,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是会计法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它们不仅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有关外部监督检查机关监督的依据。

2、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各出资1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企业,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营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试分析: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题要点: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

2.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C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营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 A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营企业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营企业C公司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3、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共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结棉铃少、又不抗蚜虫,致使每亩棉花减产严重。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

答题要点: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农产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

4、某大商场2004年4月发生下列几笔购销业务:1.从某服装厂购进货物为50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85000元,购进该批服装在入库时发现部分服装的质量不合格要求,因而退回80000元;

2.向某无线电厂购进收音机1000台,价格为240元一台,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40800元;

3.该月商场总的销售收入365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要求按步骤列出计税公式进行计算)

答题要点: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先算出该商场的当月销项税额:

当月销项税额=3650000X17%=620500元2.再算出该商场的当月进项税额:

此商场因进货退回而收回的服装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减去,即:

进项税额=85000一(60000X17%)=74800元

因此,该商场当月进项税额总和=74800{40800=115600元

3.因此,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620500—115600=504900元

5、200 0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邓某与杨某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人市场。该镇流器质量低劣,内部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容易击穿,造成漏电事故。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2.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题要 点:1.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量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 ,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1981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人市场流通。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6、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分)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7、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该厂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下:(1)直接向某 革命老区捐赠50万元,帮助老区建设;

(2)支付增值税滞纳金20万元;(3)向有意进行联营的单位赞助2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答题要点:

(1)该酒厂的收入总额:6000+200:6200万(2)现在分别训‘算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②销售税金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③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不可扣除;④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 ⑤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

⑥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3)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140万元应纳所得税=2140X33%=706.2万元

8、2000年8月22日,中方投资者某加工厂甲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乙,及香港某贸易公司丙签订关于设立合营公司丁的合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厂房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乙以成套设备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折合6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现汇人资,占注册资本的20%,各方投资的数额均得到三方认可(但没有聘请第三人进行评定)。2002年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由甲确认。协议约定:乙将其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由其支付港币1100万元。

试分析:(1)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障?为什么?

答题要点(1)合营合同合法。《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出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在本案中,合营者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于合营各方投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要求,《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比例为60%,符合法律的要求。

(2)根据《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本案是合营一方把投资股份转让给合营他方,而且合营企业中作为非转让协议当事人的投资者也予以确认,可以认为合营各方同意股份转让。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转让协议还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否则转让被认为是无效的,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9、一 项 拟设立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方案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 该 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筹资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成立时已筹满8亿元人民币,待批准成立后6个月内筹足余下的2亿元人民币。

(2) 该 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欲在国内设立3个分支机构,总行主管管理工作,主要业务由分支机构承担,拨付给3个分支机构总营运金额为7亿元。

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各自的经营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3) 将任命一名总经理,该总经理为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原省棉纺织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事业心强,有银行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能力。原公司破产是因为市场结构变化导致,不属于个人责任造成。

(4) 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并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及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

试分析 :以上方 案 内容哪些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哪些不符合?为什么?请逐条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1)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但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该方案中,成立后筹足资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但拨付给3个分支机构总营运金额为7亿元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第2项内容3符合法律规定。(3) 总 经 理的任命不违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因原企业的破产不因个人责任造成,并且该人有银行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能力。<1分)第3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根 据 《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应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根 据《 商 业银行法》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2分)因此,第4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0、1 9 97 年6月,陈某与赵某、孙某通过协商,用孙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房屋创办“留美”美发美容厅并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资金由三方分别筹集,营业所得利润分成为孙某得四成,陈某、赵某各得三成。商定后,孙某投资10000元,陈某、赵某各投资500。元,购置了营业用具,陈某以合伙企业“留美”美发美容厅名义向他人借了1200。元作为美发美容厅的流动资金,言明当年12月底归还。还款期到,债权人向陈某索要借款。陈某提出由三个合伙人共同偿还,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

经 法 院 审理认定:原、被告三人合伙办美发美容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对外营业挂出的是孙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陈某、赵某、孙某三人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开办美发美容厅,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合伙企业法,应停止营业。陈某所借款项是用于美发美容厅的流动资金,理应由三人共同承担。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美发美容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12000元,由原、被告三人共同负担,其中孙某承担480。元,陈某、赵某各承担3600元。美发美容厅筹备期间各人投入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由于美发美容厅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法院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试分析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3 )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题要点:(1)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医院等。设 立 合 伙企业的程序有: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登记。(2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以劳务出资。(3 )因此 ,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赵某、孙某开办的“留美”美发美容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作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开业经营是违法的。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责令陈某、赵某、孙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GQ00元的罚款是正确的。本案原 、被告订立的协议规定三人共同出资,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其协议内容属合伙}:质,因此,陈某、赵某、孙某根据合伙协议形成了合伙关系。原、被告三人在经营中共同使用外借的12000元资金,应共同偿还。法院的调解是正确的。

11、A 某 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A某更换了二次新电脑,但是均不能正常使用。A某提出退货退款,B公司未同意。A某起诉,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用途,还采取拖、哄、骗等手段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承诺,请求法院判令}3公司双倍返还货款。而 该 公 司认为:商品都有国家专利证书和行业认证予以证明是合格产品,并出示了专利证书及合格产品认证,同意继续为A某修理,除此之外,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请专门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确有问题。试分析 :(1 )B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2 )B公司是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答题要点:(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3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B公司为A某已经更换两台机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有责任为A某办理退货。

(2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可 见 ,适 用“双倍返还”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而认定欺诈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的根据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认定欺诈必须是行为人事先知道而为之。在本案中,B公司的产品确实是获得了专利及行业认证,在交易中并无其他不实的欺诈性宣传,因此,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公司是事先知道产品的缺陷而故意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而且B公司也举证产品的专利证明以及行业认证,可见其原来也并不知道产品的缺陷。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12、某市民营企业欣达厂与法国吉利士公司达成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中有如下约定:欣达厂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合作条件,法国吉利士公司以现金、设备和商标为合作条件,欣达厂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国吉利士公司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期满前5年,合作企业每年无论企业盈亏均支付法国吉利士公司固定投资回报80万元,之后每年中外合作双方按照6比4的比例分配利润,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及权益归欣达厂所有。

试分析:上述约定中,哪些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答题要点:

1.关于合作各方的责任形式的约定违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约定违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违法。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是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本案合同中关于合作企业每年无论盈亏向法国吉利士公司支付固定回报的约定,可能造成在合作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情况,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13、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国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2008年9月,A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A市福利五金装潢厂、民族家具厂、猪肉加工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福利五金装潢厂对该文件的决定不服,以该文件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 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A市的行为合法。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 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14、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试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15、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试分析:1.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在教材关于合伙企业特征中有阐述。

2.是有关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 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因此,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 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 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乙擅自处理。

3.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 4.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16、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_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4)第4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45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7、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 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 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4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18、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 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 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试分析:1.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1.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2008年全国最   2.《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还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 分”。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19、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

试分析: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答: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20、某青年作家某月取得工资所得785元,投资股息收入850元。当月又出版了一篇长篇小说和一部短篇小说集,分别获得稿酬收入7000元和3500元,其他劳务所得1000元。作家将劳务所得1000元全部捐给希望小学。试分析:该月该青年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等。作家的工资、稿酬、股息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家的应纳税额应分项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家未超过800元,因此,工资所得不纳税。

2.利息、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作家股息收入纳税额为:850×20%=170(元)

3.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1)7000×(1-20%)×20%×70%=784(元)(2)(3500-800)×20%×70%=378(元)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所以其劳务所得1000元不纳税。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作家共纳个人所得税=170+784+378=1332(元)[第11章税法中涉及到的税的计算大致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对这些税种应掌握它们的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包括计税公式)、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等内容。

21、2008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 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 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

答: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2、2008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繁忙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 反响。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是: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者不失是个 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繁忙

试分析: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

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

答:1.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他和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但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部门 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23、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 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 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试分析: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答: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 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 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 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 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24、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 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 万元好处费。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试分析: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 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 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25、某医院经过介绍人刘某向广西某药厂订购“片仔癀片”100箱,双方在合同中订明,药厂给予医院10%的折扣优惠。医院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箱的货款,药厂提款后即向医院发货100箱。为酬谢介绍人刘某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刘某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试分析:1.医院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回扣?2.医院与药厂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答: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收取回扣,医院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刘某所收取的是介绍人的劳务报酬即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明示入账,接受佣金的介绍人也应如实入账,依法纳税。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2.医院与药厂之间也不构成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和药厂合同中的优惠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在合同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

26、 2009年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 指定的有关企业的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质量好,价 格合理,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畅销。煤气公司的领导要挟: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否则不能通气,以免出现安全问题。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2.为什么说煤气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1.公用企业在国家授权下,垄断某一基础产业,占有独占地位,其特殊地位使公用企业有可能实施强制性交易行为,令消费者和使用者在胁迫下不得不接受公用企业所限定购买的经营者的商品。煤气公司限定用户必须安装某种牌号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就构成了强制性交易行为。

2.煤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具并不是国家授权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的,而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它们可以提供大体相同质量、相同价格和性能的 多种商品由用户自由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煤气燃气具的经营者之间,本来是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是公用企业限定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际上是强 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用户选择的煤气灶,其实符合国家标准,煤气公司假借安全问题为理由是不成立的,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生产、经 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定该经营者的商品不是出于对使用者的负责;该商品之所以被公用企业所指定,往往也绝不是由于它的质量最好,价格最合理。 这种强制性交易的幕后,往往有一笔不可告人的交易:被指定的经营者从公用企业处得到了竞争优势,经营者又以“好处费”回报公用企业。社区-全国  这是对第18章第5节介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分析。这一节还要注意的问题有:降价排挤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为表现、行为构成要件等重要知识点。

27、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 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 伤。试分析: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答: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 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 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28、  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 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构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 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 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 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

试分析: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的原则,按照市政规划进行。同时,与相关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

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1)划拨。(2)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29、 2009年5月, 某市第23中学开办的“好再来”餐馆与某县副食品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副食品公司供应餐馆盐鸭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只,单价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总价款为10000元,于月底交货,运费由副食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副食品公司于5月25日一次将货全部交付给餐馆,餐馆验收合格并将货销出,但仅付款3000元,余款7000久拖不付。副食品公司经于餐馆多次交涉,餐馆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该副食品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餐馆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好再来"餐馆已经营2年,但 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和纳税证件,属借用校劳动服务公司的执照。法院认为,"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劳动服务公司非法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具备营业资格,因而判决该劳动服务公司付给副食品公司欠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

问:受诉法院为什么判决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支付欠款和利息的责任?

答:工商企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才具备法人资格,获得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否则无权对外从事营业活动。这些单位如果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本案中"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设立,由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系违法经营活动。因此,该餐馆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理应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故受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30、 2009年2月,环球材料公司与某县农业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机械厂提供线型钢材20吨,每吨价为1,200元,共计货款24,000元.合同订立后10天由农业机械厂预付货款12,000元,环球公司分两次交货,以后,农业机械厂如约在10天内预付货款12,000元,但材料公司未交货,虽经机械厂多次催货,材料公司既无货可交也不退款,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环球材料公司系一劳教释放人员以某县某乡的名义向县工商局申报成立,在申报申请中隐瞒了真实情况,注册资金自报10万元系子虚乌有,公司总经理、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由该劳教释放人员一人担任,只有几个临时招聘的临时工,经营场所系向其他单位租用

问:环球材料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有关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的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从环球材料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缺乏成立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活动,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资格的环球材料公司在既无资金又无货物的情况下,采取卖空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故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31、 2008年5月1日,某衬纸箱广与某县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某衬纸箱厂为县服装厂加工衣服包装箱10,000只,每只加工费2元,并由服装厂预付加工费10,000元。分两次交货,交货后余款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于6月5日交给县服装厂纸箱5,000只,经验收纸箱质量不符合要求,县服装厂拒收,同时通知纸箱厂余下5,000只也要退货,并要求纸箱厂退还预付款10,000元,后来,纸箱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该村村委会报请县工商局批准纸箱厂停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由工商部门收 回其遗留财产全部移交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县服装厂得知这一消息后,遂催还10,000元预付款,村委会长期不予归还,于是县服装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纸箱厂付清欠款.问:本案的被告应当由谁担当?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被告对吗?

  答:本案中纸箱厂系该村举办,倒闭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消灭,债权债务转移给该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当事人的规定,企业关闭后,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而,法院应依法变更当事人,将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本案被告,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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