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黑龙江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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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两者凋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凋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3)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所负责任的限度。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1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答: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这样规定是处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负的经济责任。

14、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5、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16、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2、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7、简述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

答:1、定义种类不同;2、发行条件不同;3、转让方式不同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实物券式股票即纸面形式。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类型与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公司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开原则,指发行股份时,应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是有价证券一种。按不同标准划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等)

1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0、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答: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2、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

答:债权和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以不如数属行或根本不能履行。

23、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

答:1、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2、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3、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

24、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5、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26、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特征

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27、简述税收的含义

答: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寂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理解税收概念应明确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税收的目的;第二,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第三、税收主体;第四,税收的形式特征;第五,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28、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29、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30、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答: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1、简述证券法确立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答: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2、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答: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的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3、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答:在《会计计》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4、统一性原则

34、简述审计的特征。

答: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35、简述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规定。

答:1、森林年采伐限额。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所确定的年采伐数额。2、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者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制度。3、关于森林和林木采伐的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6、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答:1、公害性;2、潜伏性;3、长久性;4、复杂性;5、代价高

37、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38、简述垄断的特征。

答:1、形式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式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3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1 )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另外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也属于此列。(2 )知 识 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垄断法制裁。(3 )特 定 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40、简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2、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

41、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异同。

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有:一是对内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是对外提高企业的信誉,向需要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家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注,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也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申请认证。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信誉,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定义不同;2、目的不同。相同:申请原则相同)

4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答:消费行为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民事行为,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民事活动中侵权行为人的补偿性责任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对于消费领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就明显带有惩罚性特点,体现了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的特殊保障,区别与一般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的原则。就这一条款本身的规定来看,对于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意义的。

44、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45、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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