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3、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4、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工具(手段)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6、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7、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是:“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止于一身”,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属、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
8、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9.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3.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4、属地原则:指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5、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7、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8、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19、属人原则: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0、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2、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行为。
24 、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5、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6、 主 犯: 是指 组 织、 领导 犯 罪集 团 进 行 犯 罪活 动 或 者在 共同 犯 罪中 起主 要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
27、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属于资格刑。
28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 :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9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0 、刑罚裁量情节: 又称量刑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 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1、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2、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3、 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4、 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
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35、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5.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 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6.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8.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简答题
一、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答:(1).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比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即可。
(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二、简述间接正犯的概念与类型。
答:所谓间接正犯就是行为人将他人作为犯罪的工具来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
构成间接正犯具有如下几种形式:
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3、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4、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5、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身分犯的情况下,利用有故意无身分的工具。二是在目的犯的情况下,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
三、简述观念的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答:观念的竞合,又称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合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之一的情况。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1)法规竞合的一个行为是基于一个罪过,只产生一个法益侵害结果;想象竞合的一个行为或者是数个罪过或者是数个法益侵害;(2)法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重合关系造成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结果,而想象竞合则是由于犯罪事实上存在数个罪过或者数个结果而造成以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条竞合的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重合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4)法规竞合在处断原则上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包容关系)或者重法优于轻法(交叉关系)的原则来选择适用的罪名,而想象竞合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来选择适用的罪名。
四、简述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答:所谓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有当时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
对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有人认为是犯罪中止。
我认为应该成立犯罪中止,理由如下:(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形态。(4)将停止重复侵害视为犯罪中止,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停止犯罪活动。
五、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答:不作为犯罪,是指由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目前来说,可将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能够履行
能够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事实加以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因此,在认定有没有履行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的标准。
六、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只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两者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
(2)区别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
七、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的多数性。即犯罪集团必须是三人以上,二人不能称为犯罪集团。
2、明确的目的性。犯罪集团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3、较强的组织性。这是指集团成员比较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
4、相当的稳固性。这是指集团成员是为了在较长的时间里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内在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以便继续实施犯罪。
八、简述不作为犯罪中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答: 1.特定义务的来源一般有三个: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
3)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义务。
九、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
答: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十、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十一、犯罪的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有三个:
(1)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十二、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有:
(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十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有:
(1)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明知可能发生。
(2)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希望;放任。
(3)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与否。
十四、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其构成要件有:(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五年内。
十五、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 . 正当防卫的成立, 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 1 )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
( 2 )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 3 ) 对象条件: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守 示 , 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 4 ) 主观条件: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 5 ) 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十六、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答: ( 1 )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 2 )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
刑度条件。
( 3 )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 钓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 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
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十七、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答:.根据刑法典的规定, 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 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 1 ) 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 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 2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 也是前提条件。
( 3 )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 也是关键性条件。
( 4 )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 爆炸、 抢劫、 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 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十八、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答: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
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 1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不满 1 4周岁。
( 2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已满 1 4 周岁不满 1 6 周岁。
( 3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已满 1 6 周岁。
十九、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 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 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1 ) 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
< 2 ) 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3 ) 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十、简述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 1 ) 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 2 ) 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 3 ) 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4 ) 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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