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中央电大《刑法(1)》期末复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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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案情:一、甲(女)经人介绍与乙(男)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甲对乙渐生厌心。一日,两人又因家庭琐事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乙动手打了甲两巴掌。甲遂产生杀害乙之心。当日午饭前,甲将灭鼠药放入乙准备要吃的稀饭中。乙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呕吐,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甲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脱险。

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1.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甲的行为即属于后者。构成此种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控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的特征。

3.本案中,甲出于杀夫的故意完成了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但在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案情:二、王某,女,36岁。与刘某为夫妻,因关系不和,刘某正闹着要离婚。王某不愿意,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王某将刘某骗出单位到一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的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到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问: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2)王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且造成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3)王某送刘某就医的行为没有能够阻止既穗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案情:三、李某,男,30岁。1998年5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罪。2004年9月,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1)李某不能构成累犯。

(2)李某符合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和刑度条件,但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3)李某前罪缓刑期满属于未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案情:四、李某,男,25岁。因有盗窃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

请问: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答;(1)李某交代抢夺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

(2)李某交代的抢夺犯罪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种犯罪,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

(3)对于李某的抢夺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五、陈某,男,1981年11月出生。1997年10月15日,陈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陈某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

请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情:六、韩某, 男, 4 0岁, 外国籍, 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 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

2 0 0 5 年6 月2 5日晚, 韩某以向胡某( 女, 2 0 岁, 该领事馆雇员) 表示感谢为名, 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 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 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 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 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 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 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属轻微伤) 。凌晨 2 时许, 胡某觉得韩某已经人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 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 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 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 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应当如何处理( 只答处理原则)

答: 1 . 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 . 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 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 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 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 . 韩 某 的 犯 罪 行 为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内 , 西 且 韩 某 虽 是 外 国 人 , 但 其 并 不 享 有 外 交 豁 免 权 , 此 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 因此, 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 . 根据 我国 刑 法的 规 定, 对于 韩 茶所犯 两罪 应当 先 分别 定罪量 刑, 然后依照数 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七、 徐某某, 男, 1 9 8 9 年 1 0月 2 1 日出生。 2 0 0 5 年9 月1 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 女,1 2岁) 一个人在家里学习, 便从赵某家窗日跳了进去, 要赵某一 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耳光,并说“ 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 ” 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 结果只搜到100元钱,这时, 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 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路经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 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徐某某供述了全部事实, 并且交待自己曾于一个月以前将一 E 某扎伤‘ 轻伤) 的事实. 经查属实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以王 答处理原则)

答: 1 .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2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 1 4 周岁不满1 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 投放危险物质)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显然构成犯罪, 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周岁, 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因而, 徐某构成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徐某某将王某扎成轻伤的行为不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不构成犯罪, 因而其交待不能成立自首。

5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对已满1 4 周岁不满1 8 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 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 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 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包括死缓) 。

案情八: :于某, 男, 1 7 岁。2 0 0 6 年9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缓刑2 年。2 0 0 7 年1 0 月, 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 与老板黄某( 女, 4 0 岁) 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 并一直保持到2 0 0 8 年4 月初。4 月中旬, 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 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 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 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5 月 1 4日晚8 时许, 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 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 砍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 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 并说要杀死于某。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 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于某发现黄某已死, 非常惊慌, 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只答处罚原则) ?

答:1 .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 .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因而属于防卫过当,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 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 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

结果发生, 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 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

4 . 于某犯罪时未满1 8 周岁, 依法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 .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 应当撤销缓刑, 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 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九: 陈某, 男, 4 6岁, 某校教师。吴某( 陈某的外甥) , 男, 2 5岁, 无业。朱某( 吴某的朋友) , 男,2 0岁, 无业。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 蓄意报复, 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 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5 0 0 0 元钱。2 0 0 8 年6 月到9 月, 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 确认了许某某, 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 还在“ 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 0 0 0 元作为往返路费。2 0 0 8 年9 月2 2日下午, 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 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 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 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 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 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 吴某、 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陈某、 吴某、 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1 . 陈某、 昊某、 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 . 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 以金钱为诱惑, 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 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 因此属于教唆犯。

3 . 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 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 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 因此, 陈某属于主.犯。昊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致使被害人死亡, 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因此也属于主犯。

4 . 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 只是帮助吴某望风, 因此属于从犯。

5 . 对于陈某和吴某, 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 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

4.行为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5.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和  直接客体    。

6.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    和 间接故意    。

8.《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10.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和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1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12、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3、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 不作为

14、.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 1 6 周岁

15、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的,是犯罪预备。

16、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 . 人民法院对 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8、.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9、. 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

20、我国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 均适用我国刑法。

2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22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23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4 .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25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 本罪) ,.而.方法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他罪) 的犯罪形态。

26 .对于 累犯 ,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7.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8.根 据 解 释 的效 力 不 同, 刑 法 解 释 可 以分 为.立法解释、、司法 解 释 和学理解释。

2 9.我国刑法典 规定 的基本原 则有 罪刑法 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0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31 .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_作为 和_不作为

32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违法性和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 .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34.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 并科原则以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35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6 .追诉期限通常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37 .有期徒刑的期限, 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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