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浙江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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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后休息,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应有谁来立案。

答:(1)本案符合立案条件。(2)本案是公诉案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弟作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及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3)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3、孙玉系海城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请回答: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A.离开本镇道同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后才返回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答:A违反了规定。不让离开住处到外过夜。B未违反规定。交通事故受伤属江某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C违反了规定。销毁证据,妨碍诉讼。D违反了规定。行贿证人,妨碍诉讼。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金某犯了故意伤害(致死罪)。决定依审判决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回答: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该如何纠正?

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 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书,由省检察院决定是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5、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出自诉,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

请回答:人民法院下列哪种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并说明理由。

A. 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

B. 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 对于受理案件10个月后的第5日作出宣判

D. 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E. 同意郑某自行进行辩护

答:B、C、D三种行为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自诉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C、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能走过一个半月,10月后宣判违法。D、自诉案件宣判前让进行调解,未调解违反自诉案件的程序。

6、路某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和检查院在上述期间均未提出上诉和抗诉。

请回答:(1)本案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

(2)本案须经什么程序方能生效?

答:(1)本案的判决未能生效。(2)本案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方可生效。

7、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李某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李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请回答::A.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B.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C.可以决定终止审理

答:法庭可以采取B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8、美国公民梁某娶XX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在海淀区办理了独资的电脑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吴某施虐。现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

请回答:吴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A.东城区人民法院B.西城区人民法院C.海淀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被告人阎华系长沙市岳麓区出租车司机。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阎华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从长沙市荣湾镇运载乘客丁爱民下车时将内装有131050元现金以及通讯录等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内。阎华发现后遂起歹念,将该背包送回家中藏于电视柜内。丁爱民当晚即到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人民走访调查,在枫林夜总会停车场找到阎华,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阎华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到背包的事实。待公安机关从其住处依法搜查到该背包后,在铁的证据面前阎华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与1997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阎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1998年3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阎华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

10、被告人王某与1997年5月经人介绍与林某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8年10月,林某生一女孩,王某对此十分不满,此后经常打骂林某。12月的一天,王某因在外与人争吵,回家时又因女孩不停的哭闹,于是对林某破口大骂,林某反唇相讥,王某恼羞成怒,冲上前抓住林某头发向墙上猛撞,致使林某昏倒在地。通过伤情鉴定,林某伤势为轻伤。林某不堪虐待,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3月10日,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刑事部分到诉讼,未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向王某发送了起诉讼书副本。王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恼羞成怒又将林某一阵毒打。开庭当日,王某不顾法庭传唤拒不到庭,而且躲在家里致使审理无法正常经行。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某十分气愤,于是填发了拘传证,由法警于当日下午将王某据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三天上午,法官陈某对王某进行了讯问,在王某作了不再殴打林某和按时出庭的保证后,才将其放出。请回答:(1)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德规定?(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据传违反了哪些法定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是,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1)区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时,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且拘传后未及时讯问被告人,违反了拘传规定的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强制拘传措施,使用戒肯,强制其到庭接受讯贞。

11、石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关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石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请回答:应由谁决定和逮捕石某?理由是什么?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B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答:应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石某。理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如果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逮捕。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两个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未完结,故仍应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做批捕决定。在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

12、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请回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合法,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提审该案。

13、在某家与某一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首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十个亡命徒,什么事都管干得出来”乙认为这事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民作出了陈诉。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诉,张某的供诉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请回答: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是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那一种?(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1)甲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某在拘留时做的陈述属于被告人供述。(2)乙向公安机关的,是直接证据且是传来证据。因为乙的检举,是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情节,但他并未亲眼所见,系甲传告他的。故属于传来证据。

14、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他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血鞋印两个。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本厂青工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抢去了他的手表一只、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大龙逮捕归案,并在李家搜出手表、钱包等赃物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经辨认,手表和钱包确是张小妹的。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请回答:(1)本案已经收到几种证据(2)本案哪些材料不属于证据?为什么不能成为证据?(3)本案若要认定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什么?

答:(1)本案收到了 种证据,它们分别是: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抢劫犯罪的一系列物证。(2)三角刮刀不属于证据,因为它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3)若要认定本案犯罪,证据是确实的,但尚不充分。因为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尚未结论,这势必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15、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关系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1997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文骑自行车爱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喜酒。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白酒的酒量。当晚8时返家途中,李文因酒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至离家约1里地的一块麦田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是身边来了许多鬼,然后把自己的鼻子打出血进行驱鬼,又把儿子李小当做鬼按倒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返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快来看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我来打!”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小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答:本案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李文汹酒的事实;(2)现场状况证明;(3)被害人死亡鉴定和致死原因鉴定;(4)被告人的精神病方面鉴定;(5)被告人无伤害故意的证明;(6)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事实。

16、犯罪人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它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讯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赵:我要去律师。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是没有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赵:我没罪。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就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公安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2)违反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和公安人员身份证明程序;(3)诱供;(4)刑讯逼供;(5)违反讯员被告人必须两人以上进行的规定;(6)违反证人做证单独进行的规定。

17、一个由12人组成的抢劫、流氓、盗窃犯罪团伙,抓获之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吗?

请根据所学内容说明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或者不可以作为证据地理由?

答: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做为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供述,本身就是最主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连接,相互所证的,就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18、犯罪嫌疑人常某,男,43岁,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某的养父指控常某犯有虐待罪。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常某不仅构成盗窃罪,同事也构成了虐待罪,于是决定将两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虐待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应该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两个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管辖,但却是由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而检察院将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也是可以的。请回答: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捏待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但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又不便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受理。本案中,被告人不仅犯有盗窃罪,还犯有捏待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诉。

19、张某,男,20岁,工人。1996年12月1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护。因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请回答: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王某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不能通知王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次,张某委托其近亲属即其兄充当辩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并无规定有前科劣迹的人不能充当其近亲属的辩护人。

20、马某因把梁某打成重伤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提出反诉,控告梁某曾侮辱他,要求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梁某侮辱罪成立。于是,法院决定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并分别判处马某和梁某有期徒刑5年、2年。请回答:(1)马某提起的反诉是否合法(2)人民法院能否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和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

答:(1)马某提起的反诉不合法。因为刑事案件并无反诉之规定。(2)法院不能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前者是公诉案件,后者是自诉案件,两者性质不同,且不是当然的共同诉讼,故不应合并审理。马某的诉讼应另案处理。

21、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事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请回答: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县公安局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迥邂申请应做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如不需回避,亦应做出决定,然后再让李某继续工作。

22、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了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代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罪事实,所交代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请回答: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答: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案,将新交待的犯罪事实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另行履行诉讼程序。待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再起诉后,再将两案合并审理,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23、被告人程X与198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XX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工人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X、田X相撞,将王X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程X掏出日用水果刀朝王X的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X立即和田X将王X送我医院,但王X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X表示服判。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适用刑罚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请回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

答: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只是定罪量刑不当的,应当经行改判,无需原则发还重审。

24、盛某,女,与李某通奸并一再唆使李某谋杀其夫。某晚,盛某带李某至家中,要李某用铁棍将熟睡的丈夫打死,李某不敢,盛某便持铁棍将自己的丈夫打死,公安机关逮捕盛某后,发现其已怀孕。因属超计划生育指标,本人同意做了人工流产。请回答:对盛某是否适用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盛某在侦查阶段即同意流产了,不属于这一条件。故可以适用死刑。

25、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妹妹陈乙,22岁,从小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元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关在他的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次日早上,陈甲发现其妹自杀身亡,惊恐中身带一把杀猪刀,扬言要找陈某算账。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请回答: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

答:本案应由县检察院直接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案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陈甲涉嫌暴力干涉他人婚 姻自由致死的刑事犯罪,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6、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1993年5月10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站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此外,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先进行了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判决。请回答:本案审理中有哪些问题?

答:本案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审判不应进行。我国152刑事诉讼法条规定,14岁以上未满16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被告人只15岁,故审判不能公开进行。(2)刑事判决不适用调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判决是错误的。

27、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1994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外语精通二门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的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2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摩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由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经理室处做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判,刘某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某却将王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起摔倒。刘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了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请回答: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行进行调解(2)本案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3)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2)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但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29、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3)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反诉。

28、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1992年冬天开始李某沾染上赌博的恶习,经常与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1993年9月2日李打麻将输了钱,待朋友散去后已经是夜里二点,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凌晨三时许,在家门附件寻找作案机会,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方便面、香烟、皮手套、皮夹和少许现金,所盗窃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3011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211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认定的赃物价值虽然偏低,但尚未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的定罪量刑时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赃物的实际价值和盗窃总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请回答:(1)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李某后,如果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却有错误,即以法院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是否正确?(2)假如被告人李某除盗窃罪外还犯有严重的抢劫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那么,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是否合法?(3)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是否正确?

答:(1)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同时又是死刑复核机关,从而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本案李枝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这时,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3)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是正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即使被告人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29、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关押。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区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后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时间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对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辩护律师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崔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在随后的案件复查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原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的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请回答:本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不当之处有多处,分述如下:(1)公安机关拘留崔某应向其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2)公安机关应在拘留3日后最长不超过7日,提请批捕,9天后才提请批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不批准决定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此案中公安机关在申请复核过程中不放人的做法违法。(4)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样应向崔某出示逮捕证,理由同上。(5)判决生效后法院交由其所在单位执行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交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在判决做出后10日内提出,生效以后再提起抗诉不当。(7)《刑事诉讼法》第206规定,按审判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长参与重审违法。(8)公、检、法三机关接到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由自己处理,区法院要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不当。

30、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却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的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的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一审法院及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诉原判,该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问题:(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有以下几点:(1)偷漏税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2)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能由检察院自己执行。(3)《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取得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律师无权申请,检察院允许律师申请不当。(4)侦查、起诉总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检察院在一年以后才起诉是违法的。(5)判决未生效,即将冻结的税款上交国库违法。(6)抗诉应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用上级检察院提起一审检察院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不当。(二)该案中二审法院的程序不合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违法。(2)抗诉期间,判决未生效。一审法院在抗诉期间执行判决确定的罚金违法。(3)二审法院未对一审法院做出的罚金刑做出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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