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它的特点是:(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它是贯彻落实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诉讼地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行使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其主要表现是:(1)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其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被告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物判决和裁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方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因而是刑事诉讼围绕进行的核心人物。他们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重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9 、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其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其义务是: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答:其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答: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傍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4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批权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其原则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6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依法管辖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便利诉讼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其理由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答:其主要义务是:(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主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式诉讼的一些方法,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21、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其权利主要是:(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9)拒绝辩护的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是:(1)可能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同取保候审的条件。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答:逮捕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5、保证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保证人应该具备:(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 适时变更原则、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各有不同。(一)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首先,法律性质不同。其次,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再次,适用目的不同,最后,羁押期限不同。(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首先,适用对象不同。其次,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再次,与判决的关系不同。最后,期限不同。
28、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答: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别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则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其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项条件与前列三项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
31、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所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2、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制诉方,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现责任,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为了使这种职能得以顺利的实现,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是证据。”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 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除行使审判权以外,为了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1)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6)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35、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答:没有正确的来源或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有犯罪事实,亦称为事实条件。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亦称为法律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能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辨认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被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简述补充侦查的种类。
答: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
查。
41、简述统辑的概念与条件。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机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条件是: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或者在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段完备;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其内容是:(1)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要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4)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应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其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4)经特专业知识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6、试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答:其适用范围是:(1)对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镏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试述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答:其适用范围是:(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条件是:(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这是关于自诉主体方面的条件,即原告的身份要合格。(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这是关于自诉对象方面的条件。提起自诉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有明确的对象,便于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这是关于自诉范围方面的条件。(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这是关于自诉时间方面的条件。
4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告诉才筛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或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案件一并审理。
49、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答:裁定与判决的法律性质与特点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表现是:(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5日。 决定与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决定,什么情况下适用裁定,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控诉问题,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适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难免有上诉、抗诉之说。为此,在适用时,为保证诉讼的及时性,人民法院对决定的适用可以遵循上述原则,即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最好彩决定解决。
50、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有以下特点: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第四,审理案件 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第二审程序民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但是它不是第二审案件,而是再审案件。
51、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5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是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者提起公诉
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53、试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4、试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答: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5、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答:其主要区别是:(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克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无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它们也各有特点。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死缓案件;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等等。死缓的核准权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6、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其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5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58、试述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适用对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
59、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哪些异同。
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0、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1 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 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别动;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61、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答:(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6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应遵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公安机关指定其居住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会见他人,必须经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批准,经有关机关同意后,方可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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