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评析题
1、驾驶员小李在工作中不幸被倒塌的驾驶楼压伤致瘫,公司以其持伪造的驾驶证上岗为由,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今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保局作出的认定小李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2007年7月,某货运公司由于人手不足,招录一批货车驾驶员,33岁的小李也是其中一个。9月13日下午,小李对货车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其发现机油不多了,于是将驾驶楼升起,准备给车加机油。可是驾驶楼升到三分之一的位置就不动了,小李见空间已足够容纳他进入,于是就钻到下面添加机油。不料,当小李正专心加油时,该车的驾驶楼突然倒塌,猝不及防的小李被死死的压在车下。经医院抢救,他虽保住性命,但伤及腰椎,导致瘫痪。为此,小李向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同年12月10日,小李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李所受的伤害为工伤。某货运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但被法院判决驳回。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理吗?
法院的判决有道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因为第三人小李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应聘,故其与小李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认定工伤时未审查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谈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均可证明原告与小李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小李在曾经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其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证与本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2、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过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该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1999年2月,杨某在该公司工作时意外受伤。由于其劳动关系在某工厂,故杨某向所在的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工厂认为,杨某是在某公司上班受伤的,应该由该公司承担杨某的工伤保险的责任。请问,某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不正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仍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的杨某虽然是在某公司上班期间意外受伤,但由于其劳动关系是在某工厂,因此应由某工厂承担杨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某厂与某公司之间只是存在一种职工的借调关系,因此两家企业之间可以协商,如果某公司同意,可以由某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3、某厂职工甲和乙在上班期间,因相互开玩笑而引发口角,甲被乙打成轻伤,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甲认为,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要求厂方按照工伤待遇处理,请问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不合理。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为工作原因三个条件。甲所受到的伤害虽然符合前二个条件,但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也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1、案情:申诉人:范某,男,28岁,汉族,系某市国营某某商店全民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国营某某商店;法定代表人:罗某,系某市国营某某商店经理。
1996年6月6日,申诉人范某不服被诉人市国营某某商店终止劳动合同和停止医疗待遇决定不服,以医疗期未满,尚在医院住院为由,申诉要求被诉人将医疗期支付到医疗期满,并相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共计支付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等12387.20元,被诉人实际垫付3000元;申诉人月工资标准为416元;被诉人主管部门某市商业局文件规定,职工因病住院报销80%。
法理分析及仲裁结果: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酌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因非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因定工人同等对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的,企业亦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疗时,其所需珍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招。本案中的范某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期未满,被诉人就自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包括住医疗费在内的限疗期待遇,明显违背上述规定,应当纠正。
仲裁结果如下:1、被诉人同意按医疗费用的80%报销申诉人医疗费7508.96元(12386.20-3000)×80%);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病假工资3个月l248元(416×3);3、申诉人放弃赔偿要求;4、本案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负担。
简要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及其他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任何企业都不得利用各种借口,变相或随意解除医疗期内职工的劳动合同。
2、驾驶员小李在工作中不幸被倒塌的驾驶楼压伤致瘫,公司以其持伪造的驾驶证上岗为由,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某货运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但被法院判决驳回。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理吗?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道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因为第三人小李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应聘,故其与小李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认定工伤时未审查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谈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均可证明原告与小李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小李在曾经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其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证与本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3、原告张军系某化工公司职工。因其工作认真负责,致使煤炭商在为某化工公司送煤时掺假行为被查处,招致煤炭商雇凶报复。2007年3月27日17时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张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认定?
参考答案:
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此条排除的情形均为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伤亡发生的,本案原告张军的伤情系被他人故意伤害所为,并不在该条规定的排除之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张军是在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出发,可以认定原告张军的受伤属于工伤。
4、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某幢大楼的18层作为办公地点,王女士在该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女士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
2008年2月1日,该公司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区劳保局经审核,于4月1日认定王女士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该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该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你认为法院应判决王女士构成工伤吗?
参考答案:
法院应判决属于工伤。因为,王女士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该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王女士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劳保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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