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中央电大《西方行政制度》期末复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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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述题

1.试论述英国20世纪末上院改革的特点、意义及存在问题。

答:特点:渐进性;有充分的准备;妥协性;争取各方合作。

意义:这次改革的意义可以从不同层面来理解。①就英国来说,改革有利于树立民族自信心。上院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改革,它割掉了英国民主制度中的封建残余尾巴,改善了英国的形象。②就工党来说,改革巩固了它的执政地位。③就布莱尔本人来说,改革有利于提高他本人的威望。

存在问题: ①改革目标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矛盾。民主化是改革的宗旨,但是实际结果却显得民主化大了些折扣。②第二阶段的民主化改革的进度比较慢。

2.试比较法国半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

答:①在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上,两国总统都由公民选举产生,但法国总统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美国总统采用间接选举方式。②在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上,两国总统都只对宪法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但他们又都与议会保持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③美国议会中的党派构成对于总统的执政过程并不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法国,总统所属的党派是否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对于总统执政则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④在立法动议权方面,两国总统并无差别,但美国总统不仅拥有对于法律的搁置权,还拥有对于法律的否决权。⑤美国实行严格的分权体制,总统不得解散议会,但议会可以弹劾总统。法国总统可以解散议会,议会虽然拥有对总统的弹劾权,但只有当总统有叛国罪时才能进行弹劾。⑥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但总理是政府首脑。⑦在外交权和司法权方面,法国总统的权力相对更大一些。

3.试论述美国国会对总统和行政机构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权力。

答:(1)立法权。国会能以立法制约总统和行政机构。(2)财政权。国会掌握着钱袋,这是国会最重要的权力,也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3)任命批准权。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总统提名任命的部分官员须征询参议院的意见和经参议院批准。

4)弹劾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对犯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治官员”进行弹劾。(5)立法否决权。立法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直接干涉行政的行动。在行政机构被国会授权后,其行动又不能令国会满意,则会被国会制止。(6)“夕阳法”。所谓“夕阳法”是指国会在批准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或批准一个机构的计划项目时,规定了该机构或该项目的结束日期。“夕阳法”能限制行政机构的膨胀。(7)调查权。调查权是由立法权引申出来的,调查可使国会收集事实以帮助立法。

4.如何评价日本的明治维新?

答:明治维新取得的积极成果主要是:(1)它实现了社会形态的更替,使日本社会由落后的封建历史发展阶段过渡到资本主义的阶段,并在这个基础上使日本仅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就发展成为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2)它为日本摆脱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创造了条件,使日本成为亚洲唯一能够继续保持民族独立的国家。因此,明治维新基本上完成了民主和民族革命的任务,扭转了日本民族的历史命运,是日本历史上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的事件。

但是,明治维新也有其消极的一面。这首先表现在,日本虽然经历了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但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中仍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如天皇制,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等。因此,作为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它又是不彻底的。其次,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日本虽然通过明治维新顺利地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但却迅速地走上了侵略和压迫其他民族的道路,成为一个新兴的帝国主义国家。这不仅给被侵略国家的人民,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

5.试述地方立法权的特性?

答:近20多年来,大量的地方立法补充了国家立法,保证了国家法律在各地的遵守和执行,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今后将进一步取得的成就,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应当大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应当看到,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有条件、有限定的职权,对这项职权应当有一个准确合法的理解和定位,应当置它于一个恰如其分的存在与发展空间。这只会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利于地方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从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地方人大各项职权之间的对比来理解,地方立法权与其他职权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人们通常概括地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有“四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表达简明方便,这样说未尝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制定地方性法规从来没有正式冠之以“职权”、“权”、“权力”等。而在列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各项职权时,则是明明白白称之为“行使下列职权”,而且这些职权没有附加任何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的这些职权是独立的、完整的。

6、试述中国司法权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来,司法改革开始成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自觉行动和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不少司法改革措施。此外,不少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也出台了一些本单位的司法改革措施并进行了大胆实践。在这些改革措施的推动下,司法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全面展开。尤其应当提到的是,在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2001年7月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得以修改,从而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显然有利于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推动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是: 1、理论准备不充分,缺乏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制度设计。2、没有一个统一规划、领导和推动司法改革的权威机构。 3、司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受限。4、司法改革工作缺乏透明度,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5、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矛盾,超越了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深化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难题1、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与所带来的司法机关职能弱化的矛盾。2、司法机关自身职业化的努力与司法制度被行政制度包围的矛盾。3、根据先进司法理念进行改革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矛盾。4、加强司法改革力度与受现行法律框架限制的矛盾。

7、什么是“善治”?中国地方实现“善治”的条件是什么?

答:所谓善治,概括地说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对公共事务的互动合作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宽容为本、合而不同、合而共生的互促互进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深刻意蕴在于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就是一个实现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良好互动与合作的过程。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10个:1)合法性2)法治3)透明性4)责任性5)回应6)有效7)参与8)稳定9)廉洁10)公正和包容性

8、试述“新政”理念及其对地方政府发展的影响。

答:新政新理念,一年来中国政府着力打造“五只手”:握紧人民的手、干净官员的手、市场无形的手、政府服务的手、缔造和平的手。十七大完成了新政的理论架构确立社会和谐,国强民富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主旋律,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契机,立足“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开启了中国走向全面富裕的和谐富国时代。新政的特点概括为:在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基础上,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目标是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全面富裕;方式是依法治国;重点是一切为民;核心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共十七大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中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广大民众的新期待,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新一届政府在十七大,基本完成了包括“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新政的理论架构。改革是在中国经济一穷二白的基石上作画,而今天的“统筹协调”却需直面来自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与曲解,还包括来自国际各种势力的挑战与冲击.前程光明,路途却充满挑战。

9、试述全球化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挑战。

答:全球化是指人类的活动空间日益超越民族国家主权版图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展现出全方位的沟通、联系和互动的客观历史进程及趋势。全球化对国家主权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球化的发展和变化,不断侵蚀着国家的主权,使其不断弱化。而作为国家主要管理者的各国政府,其作用与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全球化时代对各国传统官僚体制的挑战。 全球化时代还要求对官僚政府的职能做出重大调整,特别是在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方面,即要求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浆”或者“多掌舵,少划浆”。顺应全球化潮流,变革公共行政。 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政府都已经开始了治道变革的进程。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变革:一是新公共管理的改革,这主要是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二是渐进式的行政管理改革,主要是以法国、德国、荷兰等为典型。三是为争取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改革,主要以意大利、希腊为模式。总之,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前各国行政环境的一个日益显著的特征,它对各国政府的地位、作用、职能、权力、自主性及行政行为的灵活性等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0、试述当代西方公共行政对中国公共行政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答:(一)中国公共行政改革应导入的观念中国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改革,至少要实现这样几个目标:从计划政府转变为市场政府;从人治政府转变为法治政府、民主政府,从单中心政治统治转变为多中心自主治理。根据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的成功经验,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在理论上或指导思想上导入以下观念。1、必须从政府垄断走向市场参入。2、从金字塔的科层制官僚组织转向扁平式结构。3、从统治行政转向服务行政4、从集权行政走向分权行政。(5分)(二)中国公共行政在技术层面应有的变革1、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给地方适度分权。2、改革政府组织,建立强而精的政府。3、重视公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实现管理民主化。4、改革行政管理具体方式,实现行政管理制度创新。5、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国家与社会的合作。6、正确处理公共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11、试述当代西方公共行政发展变革的共性内容与趋势。

答:(一)其共性的内容有以下几点:1为了解决本国的财政问题,各国行政改革的内容中大多包括 了私有化倾向的改革措施。2为改革政府传统的官僚行政理念,政府部门引入了市场理念和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3为满足社会的动态需要而对行政架构进行调整。4实现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角色”的转变,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为公共服务的“监督人”。5通过改革及其取得的成果,使各国执政者产生一个认同:政府就应该将自己的职能定位于“掌舵”而不是“划浆”上。(二)总趋势是:1、强调政府的合法性、透明性和责任性。2、加强政府的回应性、法治性和有效性。3、试图建立程序化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4、努力推行竞争性的公共服务机制。5、运用新信息通信技术使政府绩效最大化

12、试述英国20世纪末上院改革的基本内容。

答:上院改革的基本内容:(1)上院改革的宗旨和实现途径:上院改革的宗旨是推进民主化。根据工党政府的《议会现代化:改革上院》白皮书,这次上院改革的目标是使“第二院”比过去的贵族院“更加民主、更有代表性:“该议院作为一个整体,将反映出国内政治信念的总体上的平衡。”同时,“该议院的成员将包括来自全国各部分、阶层和行业,而且男女比例、全国性民族和宗教组织的比例要大体相称”。实现上述两项目标的途径是:一是取消世袭贵族的第二院占有一席之地的权利;二是通过革新一化贵族的提名方式来建立一个过渡性的议院;三是启动广泛而长期的改革。

(2)上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新上院的作用:A、对公共政策提出不同的看法。B、成为英国社会广泛的代表。C、作为非成文英国宪法中的主要“制约与平衡”因素之一,在权力制衡性上发挥关键性的作用。D、在公共事务上,上院应该为联合王国的各民族、各地区提供一个发言的论坛。概括地说,新的上院主要有四项职能:建议、代表、制衡、论坛。与原来的贵族院相比,新上院多了一个代表职能,在其他职能上也存在着内涵和程度上的差异。

(3)上院的权力。新上院的权力主要有:A、保留议会法中已经规定的“悬挂否决权”。这项权力可以拖延下院通过的法律生效,但不能阻止其最终成为法律。下院法案在连续两届议会获得通过后,即可成为法律而生效。B、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考虑所有的政府事务。上院应关注执政党大选时的竞选宣言,以及下院在主要公共政策问题上的表态。

(4)新上院的特征。新的第二院具有如下特征:有权威,有信誉,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特征决定上院具有如下特点:A、有深厚的政治世界以外的自立和多领域的专长;B、具备对宪法事务和人权进行仔细评估的特殊技能和知识;C、具有运用哲学、心理和精神分析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D、有杰出的个人修养;E、保持自由地位,不受政党支配,为了使任何一党不能支配第二院,相当比例的成员将是非党人士并坐在“横坐”上。F、有不嗜争论、礼貌待人的绅士风度;G、有用战略眼光看问题的头脑。

(5)新上院议员的额构成。上院成员构成方式:A、相当数量的人是“地方议员”,他们是在反映联合王国内部每个民族和地区政治信念平衡的基础上选出的。B、其余议员将在一个真正独立的选任委员会提名的基础上遴选;C、选任委员会中的独立人士占总数的比例保持在20%左右;D、对有政党倾向的议员,选任委员会要确保总体上的平衡,这个平衡要与最近一次大选中选民所表达出来的政治信念相称;E、为使改革减少阻力,现有的一代贵族应该成为新上院的成员。

13、美国国会对法院制约关系

答:美国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由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产生(间接产生),而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的行政班子即内阁也是由参议院批准产生的。

总统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是向宪法负责,统揽美国的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及执政党领袖于一身,可以随时罢免行政班子成员(罢免不需参议院通过),行政成员必须执行总统的决定。通过向国会提出咨文的形式指导立法。还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停止国会的会期,但期满后国会自行复会。

国会是唯一联邦级立法机关,由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经总统否决的法案经两院再次通过时就自动生效了。除行使立法权外可以对总统,总统的行政班子及法官提出弹劾,弹劾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调查并通过,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主席,国会可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调查,证据确凿后既由参议院2/3通过就正式罢免了,有叛国及重罪的由法院审理,参议院可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人选以牵制总统,而众议院可拒绝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牵制。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产生的,首席法官是其首长,它拥有司法审查权,既裁判某个法律是否违宪,违宪的法律既作废,在弹劾总统时最高法院的作用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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