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浙江电大《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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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B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抵押权   C.土地使用权     D.地役权

2.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C.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4.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  )。

A.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B.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D.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6.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D   )。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8.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B )。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学楼 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 B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10.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1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1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1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B )。

A.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15.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  D  )。

A.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D.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16.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B  )。

A.处分权 B.质押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17、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B)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1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19、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A )。

A.特定化之物  B.特定物   C.主物D.从物

20、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戊。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B )

A 甲所有B 丙所有   C 戊所有D 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21、下列行为中属于添附行为中的附合的是(B )

A 将米与米混在一起         B.将不同金属焊接在一起C.在扇子上题字            D.为木舟配制一把桨

22、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需要经过他人土地而取得通行权,这一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中的(C )

A 典权     B 地上权C 地役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23、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B )。

A 房屋                      B 国有土地所有权C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D 地上权

24、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但(C )属于非法占有。

A 非所有人的占有            B 无因管理C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D 非所有人的占有和恶意占有

25、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C)

A 将富康汽车变卖       B.将手机赠给他人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

26、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 B)

A 权利确定之日B 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C 合同签定之日D 债务不能履行之日

27、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D )

A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B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C 留置、抵押、质押D 抵押、质押

28、甲在家具厂定制沙发一套,因不能支付加工费,家具厂不同意取走沙发,则家具厂对沙发享有(B )

A 处分权B.留置权C.抵押权D.质押权

29、以国家机关办公楼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D)。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30、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所有债权  

31、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D)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32、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D)。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33、下列几项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D )

A 牛奶和鸡蛋 B 奶酪 C 果实 D 租金和利息

34、下列物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

A 房屋、树林 B.船舶、原材料 C.钢材、机器D.汽车、机器设备、厂房

35、根据标的物性质分类,物权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是(B )

A抵押权、地役权、留置权B.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C.典权、抵押权、留置权D.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

36、以下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是(D)

A 房屋 B 记名股票 C 毒品 D 电视

37、以下合同中,(C )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B 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C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D 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38.公民甲因父亲生病需用钱,遂将母亲遗留的一对玉镯交给公民乙。甲、乙约定,乙借给甲500元钱,甲将玉镯放在乙处,乙可以使用。三年后甲还钱,乙还玉镯,若届时甲不能如数还钱,玉镯即归乙上所有。此案中,甲与乙之间属于(D)关系

A抵押 B 留置 C 实物定金 D 典当

39.用益物权包括(A )

A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B.典权和抵押权 C.地上权和质权D.抵押权和留置权

40.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 C  )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立。

A.权利    B.义务    C.种类和内容    D.保护

41.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D   )。

A.土地    B.房屋    C.水面    D.矿藏

42.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  A   )。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加工    D.附合

43.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山墙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D  )。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   )。

A.留置权B.地役权权C.土地承包权D.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45.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该合同订立后的第3日,乙公司又将该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甲(   C  )。

A.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B.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C.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        D.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

46.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 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 )。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47.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 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48.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出走3 年。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甲不能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B.甲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还没过诉讼时效

C.甲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这与诉讼时效无关

D.乙对某甲棚子的使用构成有权占有,因为某甲明知却未明确表示反对

49.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B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50.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A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    B.合同成立    C.合同生效    D.登记

51.李某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某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  A  )。

A.应归王某所有   B.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李某所有   D.应归李某、王某共同所有

52.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53.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C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5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    )。

A.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55.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男方欲私卖写有自己名字的住房,女方发现后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女方需要在多少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败?(  A  )

A.15日      B.30日     C.60日       D.180日

56.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 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乙有优先购买权 D.丙有优先购买权

57.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58.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C  )

A.相邻权B.住宅所有权C.宅基地使用权D.宅基地所有权

59.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   )。

A.相邻关系B.地役权C.用益物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

60.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    B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61.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B    )。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62.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甲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63.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64.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A.担保合同有效,但是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65.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C )

A.该学校的办公楼    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    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66.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C.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

二、判断题(只需要判断正误)

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

3.航空器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4.以汽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5.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6.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

8.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

9.在我国,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

10.当事人可以约定相邻权的内容。       (×  )

1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

1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3、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14、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  (√  )

15、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16、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

17、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  (×  )

18、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 )

19、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他物权。 (√   )                                                

20、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  ×)

2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

2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2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

24.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   )

2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  )

26.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可以抵押。(×    )

27.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28.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

29.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是70年。(   √   )

30.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是50年。(   √   )

31.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是40年。(  √   )

3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

三、名词解释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所有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4.留置权:是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御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7.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8.不动产,指以土地及其定着物;定着物,指附着于土地、具有连续性、不能移动,且社会观念(尤其是社会交易观念)上也将它视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的物。

9.相邻关系,又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人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添附: 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11、动产质押[解析]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善意取得[解析]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14、占有[解析]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15、优先购买权[解析]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16、用益物权[解析]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17、地上权[解析]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8、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它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19、 典权[解析]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地役权[解析]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1、空间利用权[解析]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2、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的效力的权力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3、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的请求权。

2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的标的物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26、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加以创设;另外物权法定还包括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的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27、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8、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9、添附:指附合、混合和加工,皆为动产所有权得丧之原因,俱有结合关系。

30.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31.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2.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33.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34.抵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5.质押: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四、简答题

1.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答: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差异。

答: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其区别主要有:第一,目的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第三,物上代位性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简述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性。

答: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特性:(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4.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性。

答:第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下位概念,具有物权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二,用益物权是以他人之物为客体的物权,在性质上为他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特定范围内的支配权,就是由用益物权人对物的本身加以直接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第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物权,权利人就可以对物加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获得利益。因此,用益物权虽然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定的,但是其一经设定,就具有了独立的价值

5.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性。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1)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门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所有权,即取得了持分权和成员权,反之则丧失。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其他两权利的大小。(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的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的持分权及成员权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割。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一体转让、抵押或继承。(4)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一般的动产所有权,权利立体的身份是单一的。

6.简述共同共有的类型。

答: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7.简述所有权的作用。

答:(1)所有权制度是一国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础;(2)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制度;(3)是私法秩序的根本;(4)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5)是人格独立、社会与国家积聚财富及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8.简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答:(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强制执行。强制拍卖的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发给的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即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无须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9.简述一物一权主义存在的理由。

(1)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和保护交易安全。

10、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11、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2、试比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4)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不涉及此问题。

13、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动产。(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移转占有,以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物时,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应采用登记方法,质权的设定中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原物所生的孳息。

14、简述典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典物并使用、收益的权利。(2)转典权。在典权存续期间,除约定不得转典外,典权人有权将典权转典给他人。

(3)典权让与权。(4)优先购买权。。(5)重建修缮权。(6)费用求偿权。(7)设定抵押权。(8)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权利。

典权人的义务:(1)保管典物的义务。(2)分担危险的义务。(3)返还典物的义务。

15、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差异。

答案要点:(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5)与债权的结合程度不同;(6)在物上代位性上有所不同。

 

五、论述题(共16分)

1、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1)请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 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妥。(2)但在《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该类合同法院则不能再认定为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31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发包村属的荒地也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所以按《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依法受法律保护。

2、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 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 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 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

问题:(1)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诉讼期间,王 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 李某的权利如何保护?

答:(1)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李某所有。 (2)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能证明只是以王某的名字来办理的,实际付款是夫妻的话,诉讼可以确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的,可以根据判决来就房产证进行变更。 (3)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李某 可以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了。

3、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双方协商卖价为3500元,乙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商定到第6天乙付清2000元后,把手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将手机砸坏,乙得知此事后要求甲归还1500元,而甲认为手机已卖给乙,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而且还要求乙付清2000元。   问: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处理办法及其理由是:

(1)法律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乙支付的1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手机所有权尚未转移。(2)风险负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的手机还未交付给乙,所有权也就未转移,所有权未转移,风险也就未转移。(3)因此手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甲应向乙返还1500元的预付款。

4、甲欠乙货款20万元,与乙商量1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甲1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钱费时,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就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存放。半年后,乙感到汽车放在自家院里不方便,就要求乙将汽车开回。1年还款期满,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

问:法院能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要求? 为什么?

答:本案处理办法及其理由是:不能。

(1)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无权优先受偿;(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乙将质物归还于甲,不再占有质物,质权已经削灭,无权优先受偿。

5.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70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业务需要营业用房,便主动找到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食品公司于协议订立后即支付了典价,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县食品公司使用。1988年8月。李某接受一个外地朋友的邀请,去朋友处住了数月,县食品公司在此期间将承典的12间房屋拆除,并动工兴建了营业用楼房。李某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县食品公司提出异议,但对方仍继续施工,劝解不成,李某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典当关系,并且认为县食品公司在未征得出典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出典旁屋毁损,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县食品公司则认为,李某是明典暗卖房屋,我们买了房,就有权拆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典当关系。所以,县食品公司既然将房屋买下,就有权将其拆除、改建。我国法律虽没有关于典价的规定,但典价不能太高,况且协议声明典期无限,很明显李某是将房屋出卖给了县食品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护出典人的利益。县食品公司作为承典人无权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出典人李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但该典当关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为,协议规定的典价过高,况且典期又没有限制。

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判决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在双方的协议中,虽然规定典期无限,但这并不是说这里的房屋典权就没有期限的限制。因为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还是有限制的,即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精神,也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

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典权人的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县食品公司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6.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即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问:

(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

参考答案】(1)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属于丙。

(2)丙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届满。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的原则,乙有权拒绝腾房。

7.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1年,仍未有人来认领,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因管理。依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可以。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标的物须为动产,但遗失物和盗脏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②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时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8.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给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丙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问:

(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乙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丁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共有人对方的同意,故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归丁享有。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9.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丙,虽然丙知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价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

(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无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在将家具抵押给乙后,又出让于丁,乙对该家具享有抵押权,丁对该家具取得所有权,由此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但因乙对家具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丁所享有的所有权,故乙无权就家具主张抵押权。

10.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而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车价值约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问: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出租该车。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

(3)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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