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向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税率:是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制度。
3、加成征收: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4、速算扣除数:是为简化计税程序而在计算公式中使用的一个固定常数,该扣除数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是应税所得额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和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5、纳税人:是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
6、课(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通过规定课税对象,可以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
7、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固定的征收比例。
8、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升高的一种税率。
9、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10、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1、农业特产税:又称农业特产农业税。
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收入征收的,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税种。
12、牧业税:是对牧区、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取得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3、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
14、所得课税:是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获取的所得额课征的税收。
15、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的税种。
16、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实物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的税种。
17、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8、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即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19、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0、消费税:是属于特种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1、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22、完税价格: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由海关审定的价格。
23、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为实现特定的调节目的而征收的税种统称。
2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26、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27、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8、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9、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等特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原料产品的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30、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主要税种。
3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32、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圣餐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手续。
34、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多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35、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有根据任务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对逾期未缴纳又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具有防御性的保全税收收入的措施。
36、税务代理:是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37、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或失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失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38.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或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39.税源:又称经济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40.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课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41.税目: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是再课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42.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补征税。
43.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
44.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司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一种收入形式。
45.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多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46.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47.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8.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并做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49.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目前标准定为工业100万元,商业为180万元)。
50.小规模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5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即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52.混合销售: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53.兼营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即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54.委托加工产品:是指委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55.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营业额。
56.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57.海关进出口税则:简称进出口税则,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征免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表,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58.到岸价格:是指货品在采购地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以及运到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
59.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60.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补包括装船后发生的费用。
61.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一种进口税。
62.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对近处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63.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64.车船使用税:是指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我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按其种类和吨位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65.财产税:是对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66.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67.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68.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的和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69.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7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7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72.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7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74.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得的来源于该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收办法的统称。
75.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
76.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77.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78.农业税:俗称“公粮”,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79.常年产量:是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情况以及种植习惯而专门核定的在正常年景下单位面积所收获的农作物产量。
80.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圣餐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手续。
81、完税价格: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由海关审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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