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中央电大《合同法》教学辅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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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制度是合同法中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性极强的制度。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不仅是当事人进行合同实践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丰富的学理内容和精深的理论价值,从而构成了合同法原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效力除了教材后所列的名词要注意掌握外,学习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效力。所以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

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其简单:第一,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需要登记或审批的合同,自登记审批后生效;(3)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4)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的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教材上阐述的十分清楚,在此就不多说。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这部分主要要掌握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主要有五方面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这是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简单归纳为: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撤销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对情况判断不准确或判断有误,或者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和误导,导致合同履约困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保护,依法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见前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以上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整个合同。当事人可以运用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就不能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保护。

四、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三类合同:

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非法处分他人财物。

五、合同的履行

主要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抗辩权和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主讲教师在直播课中提到第四条原则保密原则,在教材中这条原则是协作履行原则中的一部分内容。对这三条原则的主要内容要熟练把握。因为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掌握了它就可以更好理解第四章的内容。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规则不同于原则,前者是具体的规定,后者是抽象的概括。前者针对具体的个性问题,后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主要有: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

3.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

5.其他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对三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行使程序、法律效果要予以掌握。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中掌握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这两章涉及的内容很多,除了识记外,最重要的是理解,要融会贯通。会实际运用,根据合同法原理分析案例。

比如,学习了合同履行原则中的全面履行原则,现有一承揽合同,承揽方将承揽的工作转给其他人完成,定作人不同意的,如何处理?你可以运用你刚学过的全面履行原则来分析说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亲自履行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所以,这两章和上次辅导的一、二两章都是除了要求识记外,还要学会分析案例或事例。要会运用。这不仅仅是为了文凭考试,还是为往后的工作或现行工作打下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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