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 公司分立:是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
2.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3.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4. 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5.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利益,也是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确定的利益。
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7. 法定退伙:是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8.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9.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0.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承保的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类别。
11.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 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14.内幕交易:以获取复兴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15.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6.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0.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
2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
22.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 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4. 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25. 最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对方的权利, 当自己表述错误、有重大遗漏或者有隐瞒误导情节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 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未付息的有价证券。
27.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8.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29.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0. 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1. 期后背书:是于汇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
3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 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34.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二、简答和论述:
1. 简述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
(2)赔付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②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
③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
@与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
(3)附随义务。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 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分〉
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破产债权。
⑤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简述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①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②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第三,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5.简述公司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二〉固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五〉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欧洲近代产生的一种企业形式,它名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六)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以自己的无限连带责任能力从社会上获取较高的商业信誉,可以争取更多的商事合同机会;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用担心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放心大胆的对两合公司进行投资。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时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认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认⑤放弃债权的.
7. 简述商法与民法关系。
(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致的封闭体系,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
8.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2分)
(2)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2分)
(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
9. 简述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答:(1)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只要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元限连带清偿责任。但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答案1)、最低为注册资本10万元; 2)、只能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3)、不设股东会;
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的自然人股东不能再次投资设立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破产程序适用范围。
(1)一般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特别规定①国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z"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指1994年到19 97年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所建立的一系列特别规定。
②金融机构破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合伙企业破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简述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c (3分)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3分)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3分)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3 分)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2分)
14、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而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如果票据债务人享有太多的抗辩权,则会影响票据的信用,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15、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
特征1)、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 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6、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7、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
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元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分)
18、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别。
答案: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2. 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
3. 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 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
4. 担保债权的行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 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5. 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6. 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 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7. 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拯救企业的综合性方案, 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
8. 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 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 而和解协议则不可如此;
9. 重整程序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 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1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和职责。
答案:职权:①检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②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列席董事会会议;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不能代替董事会的决策活动,不能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业务活动,也不得干扰董事会和经理的正常活动。因此,单纯因为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使公司蒙受损害,监事会及其监事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若监事存在渎职行为或者在执行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形象造成影响和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应相应地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
(一). 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3分)
2.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2分)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3分)
3.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分)
4.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3分)
(二).A厂 与 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A厂一辆汽车的保险合同。不久,该车在正常行驶时被C厂的一辆汽车撞损报废。A厂要求C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遂向B保险公司索赔。A,B双方为此达成赔偿协议,偿付条件是A厂立即起诉C厂。10天后,A厂向人民法院起诉了C厂,其后要求B保险公司履行协议。保险公司反悔,要求A厂直接通过法律程序从C厂取得赔偿。
请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l.A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么?
2. B保险公司与A厂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3.A 厂若先获得保险金,向C厂追索的赔偿金(或权利)归谁?
4. B 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向C厂追偿损失?如果可以,A厂应负何种义务?
参考答案:
1. 具有法律效力。(2分)理由:本案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合同依法成立。(3分)
2. A B 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3分)理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保险公司不应拒绝,也不应附条件赔偿。<3分)
3. B保险公司偿付后,A厂须将向C厂的追索权或追索赔偿金转移给保险公司。(3分)
4. B 保险公司向A厂赔付后,获得向C厂追偿损失的权利,可以直接向C厂进行追偿。(3分)A厂具有协助保险公司向C厂追偿的义务。(3分)
(三).某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汇票上记载出票人为A,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人为B,F 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后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
请问 :
1. 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
2. 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4. 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
1.A 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2分)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碱
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分)
2.C 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2分)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麟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3 分 )
3. 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3分)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2分)
4.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款人)(2分)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3分)
(四)、雇某、董某和白某于2 0 0 5年2月分别出资5 0 0 0元、1 0 0 00元和1 5 0 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 0 0 5年1 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 元, 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 年后, 董某因为要出国, 抽走了自己的10000 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雇某、自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 0 0 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 0 0 8年1 0月亏损达到5 0 00元。此时凰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 0 0 0元和2 0 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 0 0 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雇某,雇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 / 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自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某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 雇某和白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 董某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4. 届某、自某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董某的退伙行为不合法。( 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
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 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某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 3分)
2. 启某与自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2 分) 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雇某与自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某"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启某与白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3 分)
3. 董某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说法是错误的。(2 分) 按照法律规
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某违
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 0 0 0元的债务,对此3 0 00元债务其应与雇某和白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分)
4. 雇某与白某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 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
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雇某与白某二人不得拒绝。c3分)
(五). A 公司和B 公司协议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A 公司出资1300 万元. B公司出资1 0 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 2 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 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 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 0 0 7 年2 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 0 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明如下事实:
(1) 2 0 0 6 年1 月2 4 日, 公司向C 银行借款1 0 万元, 借期2 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 0 0 7 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 0 08年1月8日为1 5万元。
(2)2006 年4 月20 日, 公司赠与D 公司一辆汽车, 价值30 万元。
(3)2006 年12 月16 日, 公司与A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A 公司为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标的额为2 5 0万元,由A公司于2 0 0 7年4 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目前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 0万元。
(4)2007 年6 月19 日, 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 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
(5) 经评估确认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 万元。此外, 应付工资300 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 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 万元、应缴税金400 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 9 5 0万元F破产费用1 0 0万元。
(6) 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 万元。
(7) 债权人钱某为参加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 聘请了律师, 费用5 万元。
试问:
(1) A 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 为什么?
(2)A 公司是否享有破产债权? 如果有, 是多少?
(3) 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赠与D 公司汽车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为什么?
(4) 债权人钱某的律师费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5) 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未履行的合同么? 这个损失算什么?
参考结论:
(l ) A 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 4 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
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o
(2) A 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 万元。(4 分)
(3) 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向D 公司赠与汽车的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 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 分)
(4)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不属于破产债权。(4 分〉
(5)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
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4 分)
(六)、题目与(五)内容一样,但问题不一样
试问:
(1) 如果A 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 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
(2) 如果A 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如何处理与未到位的100 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关系?
(3) 债权人赵某的机票和宾馆费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4) 破产财产造成的孙某损失如何处理, 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5) 本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
参考结论:
(1) 根据规定,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 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 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4分)
(2) A 公司对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 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o (4 分)
(3)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不属于破产债权c (4 分)
(4)这属于公益债务o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都享有优于普通债权的受偿权, 都可以随时、足额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和清偿。在清偿顺序上面,比破产费用要滞后一些。( 4分)
(5)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 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 万元的共益债务, 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后支付税金4 0 0万元o (4 分)
(七)、2006 年1 月16 日,A 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 由乙公司向A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电脑1 00台,货款为5 0万元,交货期为2 0 0 6 年1月2 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1 月24 日,A 有限责任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 金额为50 万元, 到期日为2 0 0 6 年4 月2 4 日。
2 月10 日,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 银行申请贴现,S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 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 7 . 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 S银行持A有限责任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 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
A 有限责任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06 年11 月2 日,S 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 未果。
为此, 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
(1)汇票的承兑人A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款5 0万元及利息。
(2) 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经承兑, 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 个月, S 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试问:
(1) A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 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l) A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5 分)
在本案中, 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5分)
(2) 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5 分〉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 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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