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浙江电大《经济法学》经典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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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额的抵扣及税额的计算

   案情介绍

  某饮料厂当月销售汽水等饮料,实现销售额70万元,当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白糖、柠檬酸等原材料购货金额1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柠檬酸5万元,当月该厂还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4800元,还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60元。(该计算税率的公式为基本税率)

  试分析:

  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评析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故: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70×17%-15×17%=9.35(万元)

陈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

  青年作家陈某某月取得工资所得785元,投资股息收入850元。当月又出版了一篇长篇小说和一部短篇小说集,分别获得稿酬收入7000元和3500元,其他劳务所得1000元。作家将劳务所得1000元全部捐给希望小学

  试分析:

  该月该青年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评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等。作家的工资、稿酬、股息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家的应纳税额应分项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家未超过800元,因此,工资所得不纳税。

  2.利息、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作家股息收入纳税额为:850×20%=170(元)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

  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

  (17000×1-20%×20%×70%=784(元)

  (2)(3500-800×20%×70%=378(元)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所以其劳务所得1000元不纳税。

  作家共纳个人所得税=170+784+378=1332(元)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权范围

   案情介绍

  1998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

  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某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

  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

  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

  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

  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2.上述各项业务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评析

  1.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范围的有第三项和第五项。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不属于中央银行的职权范围。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财务会计资料能随意处理吗?

   案情介绍

  甲系某地造纸厂厂长,他于20003月至4月的某一天,召集该厂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的账簿上,由在场人员签名。之后,甲决定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他人拿到锅炉房烧毁。200145,甲仍然沿用前次的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资料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烧毁。两次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55679552元。

  试分析:

  1.甲烧毁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违法?

  2.如果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试分析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保留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

  评析

  1.甲的行为违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该办法的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规定,企业的会计凭证类和会计账簿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也有类似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甲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高达55679552元,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是会计法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它们不仅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有关外部监督检查机关监督的依据,对投资人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有重要意义。大量的在会计资料上进行的虚假信息陈述可能不会立即发现,因此,妥善保存这些重要的会计资料是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外部监督,明确有关主体的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这些会计资料。

经营者能擅自提高价格吗?

   案情介绍

  2000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紧张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反响,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是: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紧张这不失是个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紧张。

  试分析:

  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

  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

  评析

  1.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他和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部门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该价格协调会合法吗?

   案情介绍

  2000×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到会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调整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

  评析

  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

  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倾销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介绍

  19971210,外经贸部发表公告,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新闻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新闻纸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经过6个多月的调查,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对我国新闻纸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出口到我国的新闻纸与中国的新闻纸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征、技术特点及用途是相同的。

  调查的初步证据表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向我国大量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996年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此间,韩国向中国出口新闻纸分别增长155.98倍和31.39%;美国向中国出口新闻纸分别增长13.35倍和16.28倍。同时,三国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韩、美三国向中国市场出口的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了10.78%7.79%15.3%,由此导致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具体表现为: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库存大量积压;国内新闻纸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失业率大幅度上升等。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决定从199871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我国的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任何进口商家向中国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应向中国海关交付与初步裁定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试分析:

  1.什么是倾销?

  2.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

  3.对倾销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由于倾销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待遇和机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而被加以反对。

  2.构成倾销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3.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倾销损害的我国企业和外资管理机关有权向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提起反倾销指控,经调查证实,即可对倾销方采取实施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等法律制裁。

产品不能随意使用他人标牌和安全认证标志

   案情介绍

  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案情介绍

  199837,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试分析:

  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评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案情介绍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评析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使用的美容仪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朋友私自从公司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若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某公司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现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因此不承担产品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评析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案情介绍

  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万元好处费。

  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

  试分析:

  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评析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收取折扣与佣金不构成违法

  案情介绍

  某医院经过介绍人刘某向广西某药厂订购片仔癀片”100箱,双方在合同中订明,药厂给予医院10%的折扣优惠。医院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箱的货款,药厂提款后即向医院发货100箱。为酬谢介绍人刘某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刘某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

  试分析:

  1.医院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2.医院与药厂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评析

  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收取回扣,医院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刘某所收取的是介绍人的劳务报酬即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明示入账,接受佣金的介绍人也应如实入账,依法纳税。

  2.医院与药厂之间也不构成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和药厂合同中的优惠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在合同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

如何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情介绍

  立民公司与通力公司均为生产家用电脑的企业,其中立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并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立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通力公司为了扩大海外市场,通过熟人找到立民公司某高管人员严某,希望他能将立民公司的国外代销的一些内部情况告诉通力公司,并表示愿意以高薪聘请严某到通力公司工作,严某接受了这一条件,随后满足了通力公司的要求。通力公司利用严某提供的情况,向原立民公司的代销商推销了通力公司的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立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98月,立民公司以通力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诉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通力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

  1.什么是商业秘密?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通力公司是否侵犯了立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3.立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评析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各种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兼并与分立、投资计划、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管理人员的变更、经营状况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2)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缺少上述其中一种要件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都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通力公司侵犯了立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立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等内部情况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立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立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通力公司通过给立民公司某高管人员严某高薪的利诱手段,取得立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立民公司的合法权益。

  3.立民公司可以以通力公司侵权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通力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违法吗?

  案情介绍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在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领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该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竞争地位。随后,该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调高。

  试分析:

  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B企业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评析

  1.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B企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因清偿债务低于成本降价销售商品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艾美时装店经过对市场的分析,认为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将是1999年男士服装流行趋势,即于1998年底到当地工商银行贷款80万元,向某合资服装厂订购一批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西服成本价为每件800元,领带成本价为每条180元。工商银行与艾美时装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199812301999630,到期还本付息;延迟还款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除还本付息外,并加收罚息。1999年伊始,果然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在市场流行。元旦及春节期间,艾美时装店所进的货物已卖出多半,销售额达到65万元。春节过后,西服销售进入市场淡季,二月份后,西服及领带几乎无人问津。时间已近19996月中旬,银行贷款还款期限即至,而艾美时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还款困难,于是艾美时装店老板决定降价促销:西服每件降价为788元,领带降价为每条168元,低于成本销售。一周后,艾美时装店将剩余西服、领带卖完,终于按期还清了贷款。在艾美时装店降价促销期间,其他服装店由于西服及领带价格高于艾美时装店,顾客大量减少。于是各服装店纷纷指责艾美时装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排挤了同行;有的服装店还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对艾美时装店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试分析: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析

  l.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该时装店是因清偿债   务而降价销售商品,而并非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1999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指定的有关企业的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畅销。煤气公司的领导要挟: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否则不能通气,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试分析: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2.为什么说煤气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析

  1.公用企业在国家授权下,垄断某一基础产业,占有独占地位,其特殊地位使公用企业有可能实施强制性交易行为,令消费者和使用者在胁迫下不得不接受公用企业所限定购买的经营者的商品。煤气公司限定用户必须安装某种牌号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就构成了强制性交易行为。

  2.煤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具并不是国家授权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的,而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它们可以提供大体相同质量、相同价格和性能的多种商品由用户自由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煤气燃气具的经营者之间,本来是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是公用企业限定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际上是强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用户选择的煤气灶,其实符合国家标准,煤气公司假借安全问题为理由是不成立的,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定该经营者的商品不是出于对使用者的负责;该商品之所以被公用企业所指定,往往也绝不是由于它的质量最好,价格最合理。这种强制性交易的幕后,往往有一笔不可告人的交易:被指定的经营者从公用企业处得到了竞争优势,经营者又以好处费回报公用企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某地公安局办了一家保安公司,提供各类保安服务,如生产防盗门、提款箱以及派遣保安员等。

  该公安局与该市几家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凡在银行提存500元以上现金的单位,必须在公安局所办的保安公司购买一种提款箱包,否则银行不予付款。在别的商店购买无效。该公安局还明文规定,外地生产的防盗门不得在该地销售,其他任何生产厂家生产的防盗门如不通过该公司也不得在本市销售。

  试分析:

  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主体特征是什么?

  评析

  1.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或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这类行为干扰和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限制了竞争,因此是一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与一般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有区别的,一般不正当竞争的主体都为经营者,而此类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种滥用经济职权的违法行为,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明文规定或公开指示他人购买自己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都属于直接的限制竞争行为,本案例中某公安局的做法即是。另外,主体采用较隐蔽的但他人无法摆脱,不得不就范的手段则是间接的限制竞争行为,如公安局要求防盗门必须经过该公司销售,变相阻止其他厂商销售即是一例。

种子质量有问题适用什么法律?

  案情介绍

  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评析

  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某日,宋某向某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打字机,当即付清货款后提走货物。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其认为机器出现问题,要求公司修理,而公司检测人员检查后认为无异常,又让他把机器拉走。一个月后,宋某又将机器拉至公司要求修理,经检测是机器电源板烧坏。公司要求宋某出示保修卡,他称已丢失。后公司与供货商联系为机器更换了电源板,因与宋某联系不上机器一直存放在公司。两个月后,宋某起诉请求判令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退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宋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评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看出,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是,消费者并不能随心所欲要求经营者承担其一责任,尤其是退货责任。对于退货责任,只有两种情况: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2.在本案中,宋某购买的打字机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宋某不能证明在保修期内机器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证明此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他不能要求公司退货。

  从本案中我们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是有度的限制的,那就是合法。即: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时,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恰当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恰当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这样才能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之间做到相对公平,这样才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干洗店的约定有效吗?

  案情介绍

  某市一对青年夫妇将一套高档全毛服装送该市某洗染店干洗。数日后去取衣时发现白色服装染上了两大块污渍,污渍正处衣服前襟,影响了整套衣服的美观,而且全毛的面料经洗后竟毫无全毛质感,板结发硬。这对夫妇要求洗染店赔偿。洗染店经理承认由于操作人员有过失而造成污渍和面料板结,但赔偿的数额只能是洗染费40元的2倍,顾客不满意,未接受此赔偿金额,经理出示洗染凭证上的字样说:我们有约在先,凭证上早就规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费就是干洗费的2倍,凡洗染业均如此规定。

  试分析:

  1.洗染店凭证上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评析

  1.洗染店凭证上的约定无效,洗染店理应如数赔偿。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案的洗染店经理以有言在先,以凭证上早有约定为由减轻责任,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禁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交易而单方制定的条款,涉及交易内容的通知、告示、声明、顾客须知等可视为补充性或独立性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备简单、快捷的优点,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据上所述,洗染店以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为了减轻理应承担的责任,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反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予制止。

构件厂享有库房的土地使用权吗?

  案情介绍

  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构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地上建造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

  试分析:

  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

  评析

  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并按照市政规划进行。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属于合法开发。

  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1)划拨。(2)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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