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活动,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 200 元;二等奖人民币 100 元;三等奖人民币 5 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问;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喜凰”商标,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天福山”商标,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除“天福山”和“凤”字外,其它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文字都用隶书书写,字形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演,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这也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请间;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是否违反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规定?
答;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5年4月,福州市某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诉;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数据.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沈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数据中的5家境外客户发生计算机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255 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沈莫的行为已构成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答;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营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问;法院应怎样处理?
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请问;此纠纷应怎祥处理?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它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百花纺织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1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服装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服装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买施该专利.对此,百花纺织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 1999 年 3 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 年 12 月 1 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 2002 年 8 月 9 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00 年 7 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 4 年,每年许可使用费 10 万元.2004 年 3 月,甲公司欲以 80 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 80 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 12 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 1999 年 12 月 20 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 .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到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到3000件,并还价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
答;针织厂“羊毛衫,每件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是符合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是要约;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到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新的要约,改变了上述要约实质内容;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到3000件,并还价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新的要约;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承诺;
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证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余利息.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王某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李某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提出由其亲友张某作保证人.1996年12月,李某要求在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王某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李某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某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请问;①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②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③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④利率是否合理?⑤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1)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关于合同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因1996年1月10日生效的合同,期限一年,但1996年12月,双方又进行协商,同意延期到1997年1月10日,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始计(3)担保人对未改变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变更主合同,并未与担保人协商,因此对于改变后的合同不用承担保证责任.(4)利率不合理(5)可以支付违约金
陈某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某,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某,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某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由于与陈某是从前的同学,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足,吕某见王某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要求担保人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请问;(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于1992年8月3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从南平车站出发,宋某派押运人一名,9月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到9月9日挂出.9月1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表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格,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苹果可得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解决.请回答下列问题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3)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 4)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5)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是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6)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照例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多少天?
答;应向终点站的承运方即沙平车站请求赔偿.2,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3,宋某因擅自多装1200包,对损失的发生应负责任,同时货物的包装也不合格.4,承运人因其对标有“鲜活易腐”的货车不采取积极措施挂运使其逗遛6天,以及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应负责任.5,违约金应按该批货物所收取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6,时效为60天
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转产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的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百分之七十,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为依法办理;需方在供方加盖公章后五日内付定金三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请答;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4) 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十五日内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5) 设甲厂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6) 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十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7)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数据,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8) 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1)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2)收到定金后 3)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4)是;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6)无权;7)有权拒付;8)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机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它零星费用共0.15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日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受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数月后,飞乐股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人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可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答;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像,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三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不符合股票再次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为什么?
答;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由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经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拟订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的方式上存在哪些缺陷?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收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设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 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计算机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6”计算机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计算机,是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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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档,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不得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问题;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答;在此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单位所筌承包合同为有益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益,该基层单位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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