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2002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你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律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口头告诉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的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现问,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仲裁必须在双方事先有仲裁约定或争议发生后双方一致同意时方可仲裁.但本案的国泰公司并没有直接向度假村管委会表示同意仲裁,并且在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中也没有放弃诉讼权利,即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仲裁,而直接起诉说明了不同意仲裁,所以,在国泰公司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该由法院管辖.
2004年,某粮油公司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大豆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100万公斤的大豆,总价款180万元,货到3个月后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旅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都,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以销完,故拖欠货款,粮站多次催款未果.粮站依照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粮油公司追索赔偿损失费10万元.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不该受理.因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二是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立案,此案由法院处理.
甲某系A公司的出纳,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A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A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 (3)A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 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来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签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向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会计法》对我国境内所有单位都具有约束力.(2)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李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5)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张某系某服装厂约财会人员,20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问:(1)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2 )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答;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元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计算机设计公司签订为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多只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计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域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2应该由谁承担太平洋计算机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鸣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鸣技术过硬,三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五个月开始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第五个月连续两个月李鸣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鸣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李鸣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问题;你认为李鸣应该得到增加的20%工资吗?
答案 ;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推诱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
答;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号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作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1,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申报是税收管理的环节之一,和税收征收是相对独立的,因此纳税申报和有无营业额没有关系;2,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数据.所以该公司应该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去办理税务登记.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据不改正错误,据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帐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测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测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品质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该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请间;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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