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2)诉讼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2)某些诉讼原则、制度不同;(3)政治制度不同;(4)特殊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
3、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法官中立。(2)当事人地位平等。(3)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4)程序安定。
4、民事程序法的内容?
答: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执行法。
5、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审判长负责原则。
6、简述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4)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平等。
7、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审判长负责原则。审判长由法院或者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够担任审判长。(2)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大家应当发扬民主,共同协商,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
8、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起诉权;撤诉权、请求调解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9、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答: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0、什么是级别管辖?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级别管辖,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
答:(1)移送管辖,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
12、专属管辖的类型。
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
答: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14、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前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后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告被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和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站在一起,但又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人。(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前者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入。(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否参加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得强制;后者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5、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
答:(1)诉讼主体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16、简述民事送达的方式。
答:民事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的方式。(3)委托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4)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受送达人。转交送达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5)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1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五类:(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18、简述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答: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19、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答: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昕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20、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把政府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把政府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以及所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21、起诉的条件。
答:(1)形式要件。首先,必须提交起诉状。(4分)其次,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2)实质要件。 首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2、起诉状的内容。
答;(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
23、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答: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准备(2)宣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6)合议庭评议(7)宣告判决
24、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
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适用程序不同。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4)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二审程序所作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上诉的终局裁判。
25、简易程序的特点:
答:(1)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
(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4)审判组织简单,一人独任审判;(5)审判程序简便;(6)审结期限较短,3个月内审结。
26、上诉与起诉的不同点。
答:(1)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2)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4)提起诉讼的形式不同。
27、抗诉的条件。
答:抗诉的条件。(1)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2)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权。
28、简述审判监督的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2)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3)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就是二审程序。
29、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答: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提起再审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
30、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2)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3)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事由的。(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3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或者公职人员;(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3)必须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做出裁定书。
32、抗诉的条件。
答:抗诉的条件。(1)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2)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状
33、抗诉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2)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4)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3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5、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含程序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租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真实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查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3)合法原则。一是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实体合法,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定规定。
3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答:(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7、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答:(1)依照民事判决的性质,可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2)依判决的内容,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3)依照做出民事判决的案件性质,可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4)依照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5)依照判决的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38、特别程序的特点。
答:(1)审理的案件性质比较特殊;(2)当事人特殊;(3)审判组织的特殊性;(4)一审终审;(5)审理期限较短;(6)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7)免交诉讼费;(8)特别程序不具有普遍实用性。
39、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限;(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书面申请;(4)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40、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答:(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持续不断届满2年;(3)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4)提出书面申请;(5)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最后住所地或者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1、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1)程序的特殊性;(2)适用案件的特定性;(3)支付令的附条件性;(4)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42、公式催告程序的特点
答:(1)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2)申请主体具有特定性;(3)想对方当事人具有不确定性。
43、执行的条件
答:(1)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44、涉外民事诉讼的表现:
(1)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争议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45、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答:(1)涉及国家主权;(2)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3)有些诉讼行为要在国外完成;(4)民事诉讼期间较长。
46、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答:(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国家主权原则(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4)司法豁免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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