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3)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4)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1)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4)监督专才思想。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因此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5.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1.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6.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
(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称为“三公”。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同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可见,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就已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一是御史府。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府除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外,其主要职掌是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二是丞相司直。丞相司直虽是主管行政机关丞相府的官员,但却只掌监察,不理行政。丞相司直一般不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而是专司纠举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三是司隶校尉。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住京贵戚及进京述事的郡县吏员使者等,皆在其监察之内。
东汉中央的监察机关为两个系统。一是御史台,亦称兰台寺、宪台。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御史台在官员设置及其职掌上与西汉御史府大抵相同,但东汉御史台及其官员在名义上皆隶属少府。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外,“无所不纠”还负责监察京师洛阳附近一州之七郡。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部,也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的御史府向各州派一名刺史为监察官,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西汉中期,在设置十三部刺史监察郡国的同时,在郡一级置督邮一职,负责对县级官吏的监察。督邮和刺吏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督邮对郡太守负责。东汉地方监察机构除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使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三是尚书左丞。四是校事。孙吴政权为御史台、丞相司直,校事和弹曲四个监察系统。弹曲的监察职任及权势与校事相似,颇为显赫。刘蜀政权为御史台,司隶校尉两个监察系统。这一时期,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御史台的地位很高,与分掌政府行政的尚书、门下、内史等省并立。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在隋文帝时未成定制,炀帝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隋末,将司隶台并入御史台,由御史台派刺史巡察郡县。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对地方州县及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由御史台派巡察或安抚、存抚之使巡行州县。唐玄宗时,改十道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检察非法。(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居谏官之首。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责,职责分明。而宋朝中央尽管御史台与谏院机构并存,却开创了台谏职责合一的先例。御史、谏官职权相混,主纠弹的御史许言事,主规谏的谏官许纠弹。而宋朝之所以形成台谏职责合一的局面,主要是赵宋王朝的君主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长期藩镇割据和混乱局面的教训,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宋朝对地方各府州县及官吏的监察,则背离汉唐之规,既不设专门的监察机关,又不置专职的监察官,而是采取由地方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这种多重监察体制,在澄清地方吏治上存在许多弊病。如兼领监察的长官各有其本职,再兼领监察之职,非但顾此失彼,又必然出现互为推诿、上下勾结之弊。而且兼职的监察官借巡按州县之机,与贪官相勾结,这就使宋朝地方的吏治愈来愈腐败。(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的先例。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监察官兼行,元朝的御史台与“总政务”的中书省、“秉兵柄”的枢密院,并立为中央三大重要机关之一。元代御史台所设的机构也与历代不同,为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朝廷重大朝会百官的班序,凡属违反朝会礼仪和纪律者均予以处罚。察院负责纠察各级官吏。元朝在地方重建监察机构,为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朝的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
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5)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②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出现。在这一现实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
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1)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①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此处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指有关主体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和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等。②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2)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①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④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
10.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常,执法检查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3)质询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③质询案的答复。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质询案后,应依法作出答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须按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就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的程序如下:①调查程序的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③调查的实施。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即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④调查报告的提出。调查委员会应当人民代表大会或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1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4.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5.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14.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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