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禹刑?
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2、什么是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3、 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答: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 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4、 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答: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6、简述西周的"六礼"。
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7、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答: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8、田里不鬻。
答: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9、质剂。
答: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10、五听
答: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
答:(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
1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1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5、.《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6、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17、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答: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18、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答: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20、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答: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1) “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2)“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21、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答: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 (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22、两汉的法律形式。
答: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决狱--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法律解释--汉朝私家注律颇为盛行,只有政府认可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23、九章律的简要情况。
答: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24、亲亲得相首匿。
答: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2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答: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6、春秋经义的含义。
答: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因此,《春秋》经义成为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7、两汉的继承制度。
答: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汉律不承认“非子”(非亲生之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继承权。 财产继承--在土地和其他财物的继承上,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28、两汉的契约关系。
答: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9、汉朝的司法机关。
答;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30、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 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3)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31、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 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 斩右趾改为弃市。 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2、试述“八议”。
答: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33、试述“重罪十条”。
答: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34、官当。
答: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35、北齐律。
答;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6、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 共12篇500条。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37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38、.《唐六典》的简要情况。
答: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
39、.《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答: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0、十恶制度。
答: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41、唐律的刑法原则。
答:(1)划分公罪、私罪。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2)自首减免刑罚。(3)共犯区别首从。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5)累犯加重。(6)同居相隐。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7)比况类推。"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10)同罪异罚。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
42、唐朝的经济立法。
答:(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 ;"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 武德年间颁布。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调--每丁岁纳绢2丈、棉3两等。"两税法"。建元年间颁行。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43、唐朝的民事立法。
答:(1)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2)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 、次以"人身折酬" ;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 ,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
44、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上述要点需展开)
45、唐朝的司法机关。
答:(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46、唐朝的监察制度。
答: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47、刑统。
答;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48、凌迟。
答: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4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答: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50、"重法地"法。
答:"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51宋刑统。
答: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
52、明《大诰》的简要情况。
答: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 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特别法。
53、.《大明会典》的简要情况。
答:明朝仿照《唐六典》体例编制而成《大明会典》。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4、.《大清律例》的简要情况。
答:《大清律例》历经一百余年的多次修订,于乾隆时期最后完成。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55、.《清会典》的简要情况。
答: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56、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清代中央最高审级。规定如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57、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体例上有哪些变化?
答: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共30卷460条,唐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的内容分别归入七篇之中。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58、明律是如何打击贪官污吏的?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59、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60、明清司法机关的变化?
答:明清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述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61、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
答: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62清朝秋审、朝审与热审制度。
答: 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
热审--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63、清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答:(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 清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清律实行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并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盛京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64、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65、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答: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66、.《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67、.《十九信条》。
答:1911年11月3日宣布施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高潮时被迫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所不同。《十九信条》规定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制,限制君权,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规定:"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等等,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68、.《大清民律草案》。
答:《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69、.《大清现行刑律》。
答: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 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70、.《大清新刑律》。
答: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 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71、.《天朝田亩制度》的简要情况。
答: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确认了太平天国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统治政体,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制度。
72、.《资政新篇》的简要情况。
答:《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轻犯"、改革刑法制度,等等。 由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切实地实施。
73、圣库制度。
答:《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74、天平天国刑事立法的内容要点
答:、天平天国刑事立法主要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太平刑律》等。其内容包括: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取缔"妖书邪说"。实行严刑峻法。
75、太平天国刑罚的特点。
太平天国的刑罚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杖刑、枷刑无定式,一般适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行为和轻微的刑事犯罪。死刑种类很多,通常是斩首,还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等等。死刑一般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犯、强奸犯、盗窃犯以及其他扰乱和破坏太平天国革命秩序的犯罪。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残酷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封建性。
76、太平天国婚姻立法的特点。
答:太平天国制定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反对要求妇女"从一而终"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张寡妇可以再婚。在婚姻关系上,太平天国认为"一夫一妻,理所宜然",并以法律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了保证一夫一妻制的实行,太平天国严厉禁绝娼妓。
77、.《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它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政府的组成;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各地代表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
78、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79、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答: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8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答: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81、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答:(1) 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组织大规模的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8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概念及刑罚原则。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和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任何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工农民主政权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形成了重刑惩治与区别对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
8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参议会选举中国共产党的竞选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致同意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有:实行团结抗日;推行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 其历史意义是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84、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变化。
答: 1937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改变了过去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确定了减租减息的政策。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为依据。主要内容有:既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减租交租(二五减租),保护佃权;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85、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它集中体现了边区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边区革命司法制度的缩影。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86、抗日民主政权人民调解制度。
答:抗日民主政权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同时又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先后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了调解工作的任务、范围、原则和形式,推动了边区调解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机关调解。
87、.《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与《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的内容要点。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没收蒋介石、宋子文、 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改善职工生活,救济灾民贫民。"《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中规定,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者,均以战犯论罪:"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施放毒气者;杀害俘虏者;等等"。对于战犯,不问何人,凡属怙恶不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均须缉拿归案,依法惩办。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88、解放区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答: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取消讼费;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规定上诉制度;确定刑事复核制度。
8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义务、民族政策及外交方针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制定和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并为以后的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因此,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90、.《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7年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实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第二、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三、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第四、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和补充条例的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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