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名词解释刑法
1. 犯罪
2. 犯罪客体
3. 犯罪主体
4. 犯罪的故意
5. 犯罪的过失
6. 正当防卫
7. 紧急避险
8. 犯罪预备
9. 一般共同犯罪
二.简答
1. 我国刑法的任务2.属地管辖原则的“特别规定”
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4.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三.填 空(每题0.5分,计10分)
1.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和( )是由其所派生的。
2. 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3. 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
4.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 )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不存在( )。
5.精神病人在(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处罚。
6.在空间适用范围上,我国刑法以( )原则为主,兼采( )原则和( )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 )原则。
7.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 )、( )。
四、单项选择(下列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计10分)
1.下面哪一选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
A.禁止习惯法的适用 B.禁止类推制度
C.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法律规定必须规范、具体
2.刑法在溯及力上是采取( )
A.有条件的从新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3.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5年徒刑。新刑法实施后李某以现行刑法无此罪名为由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 )
A.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 D.改判为2年徒刑并予释放
4.1996年5月,25岁的农民刘某因家境贫寒而萌生以气功和“祖传秘方”主治不治之症等欺骗手段生财的念头。同年8月开始外出行骗。1999年9月,2名病人因接受刘某气功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本案的犯罪客体是( )。
A.公共安全 B.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权利
C.公民的生存权 D.以上三种都是
5.某医院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这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 宁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宁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
7.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
8.某日深夜,曾某守候在某厂女工下班经进之地,意图强奸妇女。曾某等准机会,把一孤身经过的妇女于某拉至路边树木中。曾某剥于某衣服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来潮,认为无法发生性行为,遂自行逃离。曾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9.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见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10.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
A. 可以从重处罚 B.应当加重处罚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加重处罚
五、论述题(每题7分,计14分 )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2.刑罚的种类
六、案例分析(每题8分,计16分 )
1.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石某生性多疑爱猜忌,一直怀疑妻子与同事李某有“通奸关系”。一天,妻子下班回来晚些,引起争吵,郭在吵骂时突然拿起地上的斧子朝妻子猛砍,致妻当即身亡。之后,郭便大哭大笑,思维混乱,所答非所问。经精神病院鉴定,患精神分裂症。据反映,郭及近亲无精神病史,作案前神志清楚,无任何反常表现。这样的精神病患者应负刑事责任吗?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计30分)
1.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2.犯罪,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6.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8.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
10.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二.简 答(每题5分,共20分)
1. 我国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总之,我国刑法就是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惩治一切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属地管辖原则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使馆的外交代表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的特别规定。
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实际危险即可以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动物的侵害。(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填 空(每题0.5分,计10分)
1.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2. 3 国家工作人员 军人
3.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 收容教养
4. 无限防卫 防卫过当
5.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6.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7.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单项选择(下列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计10分)
1. C 2. C 3. C 4. B 5. C
6. D 7. B 8. C 9.C 10.C
五、论述题(每题7分,计14分 )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是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内在与外在的关系,即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本质内容,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客体是通过犯罪对象来反映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必须通过认识、思维才能把握;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直接感知。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部分犯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客体在犯罪中必然受到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
2.刑罚的种类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一)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的规定。对于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六、案例分析(每题8分,计16分 )
1.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说明,确定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处在精神病发作状态当中;2、由于精神病的发作,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中的石某无精神病史,作案前神志清楚,无任何反常表现;作案时动机明确,语言表达正常。石在作案时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关于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条件,理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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