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4)

时间:2024-04-27 18:59:58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一、判断分析题

1、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能独立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代理人无权提出

3、原告死亡后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等待遗产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4、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5、物证的照片、复制品、影印件皆是派生证据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能独立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有经过法院的批准才会有效

因而是有限的

7.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问避

8、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错误

可以公开审理

9、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只能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错误

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10、根据移送管辖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后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

错误

违反管辖恒定原则

11、追加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

正确

12、个体户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列在员为被告

这体现的是责任自负原则

错误

应当列雇主为被告

1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

另一方要求离婚而诉至法院

法院应当管辖

14、法院审理代表人诉讼案件所做的判决书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予决的效力

15.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人代理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

要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16、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诉讼效力

诉讼调解具有结案的效力

和解没有

17、依照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又向法院起诉应诉的法院不得受理

错应当受理

18、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

19、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也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20、民事审判程序一律使用开庭审理方式

可以使用逞行判决

21、根据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2.当事人与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不受时限限制

当事人受时效的限制

23、再审案件一律使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而不使用独任庭

正确

24、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所以一律由原告负证明责任

错误

在有些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5.追索医疗费的当事人死亡后

诉讼终结

追索赡养费的当事人死亡后

诉讼终结

26、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不是必经程序

27、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不是必经程序

二、名词比较

1、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协议选择相关的法院管辖制度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民事案件专门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它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法定管辖

2、执行和解和执行异议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对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3.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

诉讼和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就争议的事项达成协议的活动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是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被推选的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以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以实现,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一方中产或中活的正常进行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或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产并立即执行的一种措施

6、抗诉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中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声名不服并以书面方式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以撤消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抗诉

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要求法院再审的诉讼行为

7.起诉和受理

起诉

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受理

是指受诉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起诉的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

8、主管和管辖

主管是指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对某种补会事务的排他性管理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9.反证和本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10、鉴定人和证人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自然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情并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1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确定被证明的实施而是间接地通过与一系列的证据事实的结合才能确定被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1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

在诉讼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使诉讼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从而结束诉讼出现的制度

1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判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诉讼程序

宣告死广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诉讼程序

三、简述题

1、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审理;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

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适用主体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达到的效果不同;种类不同

3、特别程序特点

功能特别;发动方式特别;审判组织特别;实行一审终审审期较短;免交诉讼费;

4、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提起的原因不同:提起的方式不同:是否提供担保不同:法院作出的保全的时限不同;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不同

5.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当事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范围:迫要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的;追所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6、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审级不同;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任务和目的不同:具体程序内容不同;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效力不同

7.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8、专属管辖的范围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日作业发生的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9.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四、案例题

案例1:张女士自幼生长在某市桥东区后于1995年与本市桥两区胡先生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1997年8月胡先生受单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199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先生离婚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桥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先生到庭但胡先生以其己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遂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某县人民法院问:桥东、桥西、湖南某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

分析意见:(1)本诉讼属离婚诉讼属一般地域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桥东区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

非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无管辖权桥东区法院移送案件给桥西区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件移送只允许移送一次本案中桥西区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3)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案例2: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儿子刘海洋大女刘海炎小女刘海立刘德仁的妻子早亡大女儿1994年嫁到沙河县工作小女儿1996年嫁到南平县大儿子与刘德仁同在老家安明县1997年刘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间两个女儿闻讯赶回事后并未与刘海洋谈及继承之事1998年刘海洋去世其妻将六间私房中得一间留下居住其余卖给村民李大名刘海立闻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问:l、本案件应有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件那些人应当参加诉讼?各自得诉讼地位是什么?

分析意见:由安明县法院受理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刘海炎、刘海立、李大名、刘海洋之妻

刘海炎、刘海立、为原告

刘海洋之妻为被告

李大名为第三人

案例3: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后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l、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

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

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

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

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加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

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

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

问:l、根据案情

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

可以

离婚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

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不发生

两审终身

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

不正确、再次提起的诉讼是继承诉讼

不同于离婚诉讼

不属于重复起诉

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

应当裁定下级法院予以受理

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可以

二审裁定是终审裁定

对终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案例5:梁平是个体户

家住B市F区

1998年8月

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

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

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

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

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粱乎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

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

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

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

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签了字

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

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童声华的钱

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问:1.在本案中

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

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

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

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

在该借款合同关系

梁平与董声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

因此董可单独以梁平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

同作为从合同

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而由于本案中

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

原告若以保证人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签订中

双方未对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达成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

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对履行

地点约定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债务人

梁平的住所地

本案的管辖权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考虑:①如单独以梁平为被告的

B市

F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市F区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②如以梁平和黄荣生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B币F区人民法院与G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

管辖权

同为B市G区为被告黄荣生的住所地

案例6: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

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

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

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F县)签订了一份协议

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

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

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

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

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

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

造成汽车报废

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

未能达成协议

〔问题〕(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

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

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中了争议

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1)乔小伟:正华汽车修理厂(2)甲市A区;甲市C区;甲市F县(3)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4)由它们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7: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

平日关系融洽

1996年王某自己动了修建新瓦房

孙某

便主动帮忙

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

腿骨被摔断

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

但需做

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

医院让孙交7000元医药费

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

王某虽有支付

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

医药费没有着落

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

孙某无奈

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

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

请先予执行

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

你没钱提供担保

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

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

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

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要求案件由乙区人

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

现问:(l)本案中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答:(1)不合法

孙某的请求符合先予执行的要件;(2)法律规定是可以提供担保不是必须;(3)可以复议一次;(4)不正确

违反管辖权恒定原则

案例8:肖某与王某是同一单位职工

两家关系很融洽

王某的儿子也常去肖家玩耍

且1995年元旦过后的一天

肖某突然发现其准备用于购买电视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不见了

经回忆

丢钱这天只有王某的儿子刘某来过

怀疑钱是被刘某拿走

肖某找到王某要求返还2000元钱

王某不承认自己孩子拿了这笔钱

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的监护人返还2000元现金

在审理中

法院收集到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了被告在诉前承认其在原告家里拿走了一个信封的录音;(2)李某(8岁)

张某(9岁)证实曾见过被告刘某有很多钱

且被告刘某称这钱是别人给的

问题:李某、张某是否是本案的证人?

答;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案例9:李某夫踪多年

其妻刘某生活艰难

欲与王某结婚

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

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

李某回家

发现妻子另有心欢

也欲离婚

庭审中

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庭经审理

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现

问:(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②人民法院1998年9月31日受理本案1999年l月10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

③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要求应当在判决书中一并做出判决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5)本案被发回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五论述题

1、论证据制度

答题要点:证据的概念;特征;意义;分类;种类

2、论财产保全制度

答题要点:概念:种类;条件;意义

3、论简易程序

概念;意义;特点;适用范围;适用

4、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是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不得参与

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

回避的条件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勘验人员回

避的法定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审判程序和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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