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大《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题库(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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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答题

1.简述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1)从分工上来看,司法权是具体的保护个人或群体利益的权力。

(2)从三者互相制约平衡的关系上来看,司法权是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

(3)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是底线性质的权力。

2.司法权的运作特点有哪些?

(1)司法权运作的权威性;

(2)是司法权的中立性;

(3)司法权的公正性。

3.简述法官法的立法目的。

(1)提高法官的素质;

(2)加强对法官的管理

(3)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4)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5)保障司法公正。

4.2001法官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对《法官法》的有关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法官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1)提高了法官的任职条件。除提高了法官的学历条件外,还增加了具备法律工作经历和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2)完善了法官的任职程序。建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任命的法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明确了法官的任职回避。

(4)加强了法官的任职监督。首次在法律上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或提请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的法官。

(5)提出了科学管理法官的要求。首次在法律上规定,国家要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比例,为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其中,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这次法官法修改的一个重大成果。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发展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规范法官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对法官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

5.简述法官素质的主要内容。

法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三个方面。

在政治上,法官应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改革开放,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

在业务上,法官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的知识。

在思想道德方面,法官必须品行端正优良,具有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

6. 简要回答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

(1)从审判权的归属上来讲,我国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

(2)从审判权的行使上来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7.试述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本内容。

(1)司法权的独立。首先,司法权独立表现为司法权地位的独立。就国家体制而言,司法权应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分离,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居于不依赖立法权、行政权,也不受其干预的独立地位;其次,司法权的独立表现为功能的独立。从功能上来讲,立法权解决的是主权者议事决断的问题,行政权解决的是将决议付诸实施的问题,而司法权则是裁决争端的权力。此三者在社会系统中各占其重要地位,但又不能互相混同;再次,司法权的独立表现为运作方式上的独立。同立法权和行政权明显不同的是,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是消极的应社会之求而发动的。

(2)司法机关的独立。首先,只有司法机关享有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司法权;其次,司法机关独立也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最后,司法机关的独立也意味着法院之间的相对独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只能根据法定的上诉程序改变其判决,而不能干涉下级法院或地方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

(3)法官的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法官独立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官审判独立、法官身份独立和法官内心独立。法官审判独立是指法官在就具体的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不受上级法院的指令和命令;不受其他法官的任何干涉,包括同级法院的庭长、院长、合议庭其他法官的其他法官的干涉;也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或其他团体、个人的干预。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就是最高的权威,其意志独立于各方而只尊重法律和事实。法官身份独立是指保证法官身份的稳定性,这就要求一方面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更换法官的职务;另一方面,保证法官在职时较高的薪水和退休后较好的生活。法官内心独立指的是法官在精神上的独立,法官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和信仰,可以克服和拒绝任何要对某人或政治派别或政府当局效忠或服从的意识,内心具有抵制任何企图歪曲正当裁判的外在压力。

8. 简述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作为司法人员,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将国家法律适用到现实生活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是使得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来说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包括审判权都属于人民,法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也必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做到这个要求,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①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

②法官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以人民公仆的身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耐心细致,认真的审理每一起案件,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群众排忧解难;

③法官在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应当是全心全意的,而不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

9. 简述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

我国法官法对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要求。

这一方面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⑤有良好的品行;⑥身体健康。

(2)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是对法官学历上的要求:法官法要求担任法官的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在新的法官法实行以前不具备这个学历要求的审判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法官法还规定对使用法官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放宽条件。

②初任法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挑选。

(3)司法实践经验的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若要担任法官的职务,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若要担任法官的职务,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4)担任法官的消极条件。《法官法》规定,下列两类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10.简述我国法官任职资格规定的不足之处。

(1)法官的年龄资格偏低;

(2)对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规定有漏洞;

(3)不同等级法院的法官一律按同等条件任用。

(4)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重视程度不够。

11.简述法官任职回避的范围。

法官任职回避的范围,包含两个基本的方面:第一是回避亲属的范围,即法官之间具有什么样的亲属关系就应该执行回避;第二是回避职务的范围,即相互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法官不得同时担任的职务的范围。

(1)回避亲属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④近姻亲关系。

(2)回避职务的范围。按照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如果有上面所述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以下职务:

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12.简述我国法官的选任程序。

总的来看,我国法官的选任采取了两种方式:选举制和任命制。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助理审判员是在任命审判员之前的过渡期。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助理审判员的职务是促进法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方法。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进行任命。

(6)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13.我国法官等级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法官等级不同于行政级别。行政级别的特点在于上下级之间以效率为目的的严格的命令服从关系;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等级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而不是建立了各个等级之间命令与服从的相互关系。等级高的法官并不能据此影响等级低的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干扰正常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2)法官等级不同于法官的职务。法官的职务表明了法院内部人员在工作关系上的管理、分工与合作,不同职务的法官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定职责;法官的等级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职责上的分工,等级高的法官并不必然比等级低的法官承担不同的或者更多的工作。

(3)法官的等级也不同于军衔、警衔等衔级制度。军衔、警衔侧重于因指挥权限的大小而形成的上下级关系,法官的并不是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其上下级关系。

14.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积极意义有哪些?

(1)独立的法官等级制度适合法官职务的特点,对于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殊性质的管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2)法官等级制度可以适应我国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司法体制;

(3)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15.我国法官等级评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共十二个级别。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同时就成为首席大法官。其他法官的等级则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根据《法官法》第19条的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法官所任职务。

法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的,法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法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标准。每一个职务的法官都相应的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以同是高级法官,也可以是法官。对于不同的法官职务,法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这一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法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法官的职务确定以后,该法官的等级要根据确定法官等级的其他标准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登记幅度内具体确定。

(2)德才表现。

德才表现是确定法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德”指的是法官的思想品德状况。“才”是指法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等。法官的思想品德和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所以评定法官可以以此为根据。

(3)业务水平。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法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指的就是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来说,该法官对所任职法院或者审判庭的工作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考察法官的业务水平,主要应当看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对所任职法院或者审判庭的管理能力,而不是单纯看工作的数量。

(4)审判工作实绩。

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是指法官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审判工作的成绩,包括法官的审判工作量,完成审判工作的质量等。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点。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这种考核过于倾向用量化的指标来评价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这在采取考核结果为依据评定法官的时候应当注意充分考虑法官审判质量。

(5)工作年限。法官的工作年限是确定法官等级,尤其是确定法官晋升的重要依据。法官等级中的“法官”,一般是按照工作年限逐级晋升,每隔3年或者4年晋升一级。这里的工作年限是比较宽泛的,并不局限于审判工作。

16.法官职责的特点是什么?

(1)强制性,即法官依法审判案件和履行其他职责,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排他性,这主要表现在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审判案件;

(3)局限性。这也主要表现在法官履行审判职责时受到的限制。具体体现在:

①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受到所在法院审级的限制;

②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受所在审判机构的限制,法官一般只能审判所在庭管辖的案件;

③法官履行审判职责收到审判委员会的限制,合议庭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通过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7.法官的职责是什么?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除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审判案件密切相关但又不具有审判属性的司法工作职责,主要有: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立案;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争议;依法处理执行中的刑罚变更;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依法排除妨害诉讼的行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等。另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职责。另外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领导书记员的工作;其他部门法律中规定的一些职责。

(3)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18.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应履行哪些义务?

我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完整的、科学的、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尊严,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制定《准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利于督促法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努力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等。

(2)制定《准则》是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3)制定《准则》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

20.法官职业道德有哪些特征?

(1)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

(2)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官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法院警务人员、行政人员等也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3)法官职业道德的效力。在空间效力方面,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官均受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时间效力方面,从法官职业道德主体进入法院之日起,至该主体离开人世,都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约束。

21.试述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保障司法公正

①程序公正:A.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 B.法官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C.法官居中裁判,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D.法官应当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②实体公正:A.正确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适用法律;B.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的行为;C.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2)提高司法效率

①具有效率意识。

②遵守审限。

③勤勉敬业,精研法理。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A.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B.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C.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D.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3)保持清正廉洁

①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牟取私人利益。

③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④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⑤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4)遵守司法礼仪

①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A.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B.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③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A.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B.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C.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5)加强自身修养

①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③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④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⑤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6)约束业外活动

①约束业外活动的对象。不仅包括现任法官,还包括退休法官。

②约束业外活动的范围:A.业务爱好。法官应当着重培养有利于提高法官形象、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爱好和习惯,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B.社会交往。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C.公益事业。法官应当热心公益事业,法官可以参加慈善、环保等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法官应当尽量避免参加那些以后很可能成为案件诉讼当事人的社会组织,远离有损于其职业形象的商业活动,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不得担任公司或者企业的股东、董事或者兼任其律师、法律顾问,从中获取报酬。 D.新闻采访。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一般应当避免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2.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当承担什么职业责任?

(1)道义上的责任。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受到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自我良心的谴责,是法官承担职业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

(2)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对于法官轻微违法行为,法官受到其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是法官承担轻微违法责任的必要方式。

(3)纪律处分。对于法官违法法官职业纪律,分别视情况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

(4)刑事处罚。法官既违反了职业道德,又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主要是指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23.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的意义是什么?

(1)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法官的自尊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

(2)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隆其地位,厚其待遇,有助于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有助于保障司法廉洁,使法官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树立司法权威。

(3)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从根本上保证法官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4.试述法官的职业保障的基本内容。

(1)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是指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随意免职、转职,或者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经由法定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是指保障法官享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① 这里所规定的“法官职责”是我国《法官法》第5条所规定的职责,即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第6条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② 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和法官服装等。

(3)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是指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基本内容就是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是指法官应拥有相对丰厚的经济收入和稳定可靠的物质生活保障,以免后顾之忧,防止钱物的诱惑;《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37条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第38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5)法官的职业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法院应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并且保证完善教育培训设施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经费。

(6)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是指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等安全威胁。

① 法官正当履行司法职责,享有不受诉讼和非法追究的权利。

②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侵犯。《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7)法官的职业监督保障:是指法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享有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我国《法官法》第15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申诉控告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 《法官法》第44条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② 《法官法》第45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8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③ 《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④ 《法官法》第47条规定,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25.法官免职的事由有哪些?

根据《法官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26.法官辞退的事由有哪些?

《法官法》第40条中有对法官予以辞退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法官法》第4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7.法官免责的事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3)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5)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28.法官职业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承担法官职业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官职业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官职业责任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

(3)法官职业责任是基于法官职业产生的。

法官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2)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

(4)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

(6)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7)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

(8)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

(9)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12)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13)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

(14)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29.法官违反司法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2)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款、提审犯罪嫌疑人的;

(3)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管不严,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4)故意损毁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司法鉴定人员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

(6)因过失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按规定使用枪支、弹药,造成丢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8)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人身伤亡的;

(9)执行公务时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

(11)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

(12)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的。

30.检察官的职责有哪些?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即检察院对所有侦查终结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依法提起公诉。在依法提起公诉时检察官要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对犯罪提出指控,证实其犯罪事实,要求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法院进行审判后,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检察官也要出庭予以支持。

(2)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即代表检察机关直接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履行纠举贪渎的职责。

(3)依法进行诉讼监督工作。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包括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受理申诉控告权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等,在行使这些监督权力的过程中,严格履行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比如说检察官的非诉讼监督权,即对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权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

31.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有哪些积极意义?

(1)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制度相适应的,它的确立可以净化检察院内部的人际关系,促进检察院内部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

(3)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

(4)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确立,也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公务回避的作用。

32.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1)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促进我国检察官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力量。

(2)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3)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4)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检察官健康成长、促进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33.试述检察官的行为规范范围。

检察官的行为规范分为检察官法定行为规范和检察官自律行为规范。

检察官法定行为规范集中体现在《检察官法》的规定上,该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官的法定行为规范体现了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纪律要求,是检察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检察官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必要保证。

检察官自律行为规范的集中体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34.简述我国检察官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检察官;

(2)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3)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由五级检察官晋升至一级检察官,主要以工作期限为标准;从一级检察官再向上晋升,则采用选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检察官的等级也会被降低甚至取消。

35.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限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4)首席大检察官,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国家主席任命。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当中,对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

(2)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3)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二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检察官的批准权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36.检察官保障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加强检察官保障,有利于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赋予检察官的职权落到实处,使得检察官能够真正有效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2)加强对检察官的保障,有利于为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能够全心全意地、没有后顾之忧地、健康愉快地从事工作,完成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检察官的保障,能够提升这一职业从业者的社会地位,维护该职业应有的尊荣,从而增强检察官从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敬业,杜绝腐败,保持廉洁。

(4)加强对检察官的保障,有利于增加这一职业的吸引力,有利于吸收和留住人才,从而能够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对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检察官队伍意义重大。

(5)加强对检察官的保障,还可以彰显司法的庄严和崇高,有利于培养民众对于司法的尊崇和景仰,推动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精神的培养。

37.试述我国检察官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权保障。即取得应有职权和工作条件的保障,以及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涉的保障。

检察官取得应有职权可能遇到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即检察机关内部和检察机关外部。《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外部独立性作了规定;《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应“取得应有职权”,是指检察官个人在行使职权方面,在检察系统内部具有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可以称之为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物质条件和身份条件。

(2)职务保障。检察官职务保障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①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弹劾,即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②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的职务不受不利剥夺、限制或者变更;

③非处分性的职务变更应当充分尊重检察官本人意愿,同时检察官有辞职的自由;

④检察官职务遭受非法侵害时,检察官有权获得救济。

(3)经济保障。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9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这就是对于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4)安全保障。我国《检察官法》第9条第5项规定,检察官“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就是对检察官安全保障的规定。

(5)救济保障。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9条第7项的规定,检察官享有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我们将国家对于检察官申诉控告权的保障概括为救济保障,意指国家应当保障检察官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以使他们在自身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拥有获得救济的途径。

38.不得辞退检察官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

(3)女检察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39.在什么情况下检察官不得辞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和检察工作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40.对检察官进行纪律处分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对检察官进行纪律处分的法定事由,即检察官的下列行为之一: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41.建立检察官考核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评价检察官的素质、才能、贡献,发现优秀人才;

(2)为合理实施对检察官的培训、奖惩、任用、辞退等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对检察官的合理使用;

(3)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使每个检察官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促使他们奋发向上,创造新业绩;

(4)通过考核对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2.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2)研究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3)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3.试述检察官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客观,要求考核组织实施者一是要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想,不切实际;二是要全面考察,避免片面;三是要不偏不倚,不讲人情脸面,也不能打压报复。此外,这一原则还要求关于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实施过程、考核结果等等的设计都应当科学合理。所谓公正,其实与客观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客观,才是真正的公正。但在客观之外,公正的原则还要求考核的程序要民主公开。考核的目的、范围、实践、方法、内容、标准等,都应当明确、具体,并公之于众;考核过程要透明、民主,考核结果要及时正式通知本人。如果检察官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复核。

所谓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是指考核不能单靠领导,也不能只听群众的,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判断,民主进行,保障考核结果的合理准确,这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上下对于考核结果的认同。

检察官考核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官的工作实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作指标,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②工作效益,是指完成工作的速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③是指是否采取了最佳方法和最有效的手段去完成工作任务。

(2)思想品德,是对检察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的考察和评议。政治思想表现主要是指检察官是否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严格守法和执法等,工作作风主要是考察检察官是否能够紧密联系和团结群众,是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工作状态;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检察官是否公正严明、清正廉洁、无私忘我、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等。

(3)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这是对检察官工作能力的考察。检察官在从事检察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和解决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能力、理解与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法律专门问题的研究深度和成果等,都是对其检察业务水平和法学理论水平进行考核的具体指标。

(4)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作风主要是考察检察官是否能够紧密联系和团结群众,是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工作状态,是否保证出勤,等等。

44.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检察官进行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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