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第13-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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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的法律思想

(一)辽(契丹族)

辽圣宗耶律隆绪

(二)金(女真族)

金世宗完颜雍

(三)元(蒙古族)

政治家耶律楚材

——积极倡导和推行汉法,不断封建化。

第十四章、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

社会背景:

明末清初之际,社会发生大变化时期。中国封建制度已经无可挽回的进入了衰亡阶段。具体表现在:

1、经济上,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资本主义萌芽有了相当的发展。一方面促使封建经济蜕变,另一方面又强烈要求打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

2、政治上,宦官专权,朝政腐败,统治集团内部出现反对派(东林党)。农民起义,清军入关。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织混合。

3、思想上,封建纲常礼教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暴露出腐朽和罪恶。从而创造了思想解放的前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工商阶层随之形成,要求打破封建生产关系,给意识领域以强烈的刺激。

出现一批具有民主启蒙因素的反封建专制启蒙思想家。

“三先生”——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开创了清初一代的学风)

(一)顾炎武

(二)黄宗羲

人物简介: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

他在晚年曾这样概括自己的一生“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其为人也,盖三变而至今”。

黄宗羲知识渊博,其著作影响深远,有《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1、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专制君主——“天下之大害”

将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一家之法”。

(1)黄宗羲明确反对“家天下”制度。

“公天下”:君主的产生是为了兴利除害的,君主应是人民的公仆。

“家天下”:君主凭借自己掌握的权力,将天下据为私有。

(2)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削和残害。

未当君主之前:大肆兴兵征战,“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

得天下之后:“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3)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将天下据为己有,即大权于一身,群臣百官成为君主独裁的工具,平民百姓只是君主剥削奴役的对象。

(4)指责封建法律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

只体现君主和家族利益的法律是“非法之法”,有很多弊端:

使法令繁密

有法不依

压抑贤才

狱吏残害人民

——“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黄宗羲的揭露和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2、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1)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

国家法律起源——“公利”说,即国家君主和法律的产生是为了兴利除害。

公利:土地、财产、教育等权利。

①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和重赋政策

②主张“工商皆本”

——体现了人民,尤其是工商市民阶层的经济权益。

③主张不分贫富,兴办学校,实行全民普及教育。

④“天下之兵当取于口,而天下为兵只养当取之于户”

(2)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立法的最高原则。

①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

②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

③“学校议政”

《学校》篇中,提出了近似于近代议会政治的设想。

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应成为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3)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

——“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

①恢复明初废除的宰相制。

——类似于近代资产阶级的责任内阁制。

②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

——类似于近代联邦制。

君臣关系:

①平等关系,都是人民的公仆,共同承担着责任。

②为人臣的职责:“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对“君为臣纲”的批判。

(4)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①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治法”的定立和实行。

②法律的目的。

——在于为“天下之人”。法律应当为天下人谋利。

③法律的平等。

——君臣上下都要遵守法律。任何人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这种“法治”观点,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三)王夫之“趋时更新”法律思想

1、“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1)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将社会发展的趋势称之为“势”,将发展的规律称之为“理”,指出“顺之必然之势者,理也”。

(2)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势更新”。

(3)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势更新”的前景。

——“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

2、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

——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

(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法度要有利于保护民族利益。

(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向往的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开明君主政体。

3、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主张确立“天下为公”的法律,并提出了贯彻法律实施的措施:

(1)“任法”与“任人”相结合

“人”需要义法为准则,“法”需要靠人来推行,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盖择人而授之以法”。

(2)“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

①“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二者相互依赖,“治吏”必须以“养民”为目的,“养民”又需要以“治吏”为保障。二者紧密结合,并行不悖。

②“严以治吏”: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吏,特别是对大官僚更应该严惩。

③“宽以养民” :法简刑轻,对人民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对农民的横征暴敛。并且反对秋冬行刑制度,要求及时结案等等。

五、明末清初启蒙思想的特点

(一)政治上,尖锐抨击封建君主专制,主张民权、民主、平等和自由。

(二)经济上,彻底否定封建土地制度,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

(三)法律思想方面,对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法律及其法治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了以“天下之法”取代君主“一家之法”的法治主张,设计了与民主相联系的“法治”蓝图。

特点:

(一)强烈的批判性和民主性。

(二)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具有经世致用的实用主义作风。

(四)具有彻底性和缺乏系统性。

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变革的历史背景和脉络

第十五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一、背景

1840年鸦片战争——1919年五四运动,中国近代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法思想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学说强烈影响的时期。

(一)社会性质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二)经济基础

1、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遭到破坏

2、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

(三)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1、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2、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

3、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

二、脉络

中心问题:“要不要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如何来学习?”

1、鸦片战争时期——地主阶级改革派

2、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农民的法律思想

3、洋务运动——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4、戊戌变法时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5、礼法之争——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礼教派与法理派斗争

6、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步被先进的中国人接受,中国本土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逐步产生、形成和发展。

一、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鸦片战争前后,在深重的社会危机的刺激下,封建统治营垒中分化出一批有识之士,他们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人物,引发了中国近代研究西方、学习西方的时代洪流。

(一)代表人物

1、龚自珍(1792——1841)

2、魏源(1794——1847)

(二)地主阶级改革派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抨击封建君主专制和清王朝的法律制度,揭露了清朝的司法黑暗。

2、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

——变法主张的理论基础

龚自珍: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与农

3、主张变法改革

龚自珍:“更法改图”

魏源:

(1)“师夷长技以制夷”(《海国图志》)

(2)“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2)赞赏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

4、主张士人参政议政

龚自珍:“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将人才”

魏源:

(1)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显示出中国近代早期民主思想的特色。

(2)广收人才,“治法在人”

5、主张严禁鸦片,抗击侵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6、拘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很大局限性。

(1)法律思想没有越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

(2)没有提出顺应时代要求的改革措施

(3)变法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要改变制度,而是让清王朝重现昔日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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