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唐高祖——《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律》
唐高宗——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体现的法律思想
——“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威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家长的权利:惩戒权、主婚权、财产权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禁止通婚
同罪异罚
(4)《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衰落
反对封建专制的激进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资产阶级法律思想
五、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内容和特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二)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
(三)“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四)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谶纬神学
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
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韩愈的法律思想
1、“道统论”
2、“圣人制刑”与“天刑说”
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
1、“天人不相预”和“赏罚及时说”
2、法律起源于“势”
3、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
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主政权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一、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理学的兴起原因
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
传统的君臣、父子等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
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
(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
通过引入“理”这个哲学理论,使儒家思想建立在此基础上,弥补其形式上粗浅直观的欠缺,具备更慎密、系统、思辨的特点。
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为封建社会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1、韩愈(唐)
(1)道统论
(2)性三品说:性,情
——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开山鼻祖
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
4、朱熹
——理学的集大成者。
(一)人物简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
学识渊博,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
(二)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灭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理”与“气”
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
“气“:“理”要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
(2)“存天理,灭人欲”
①“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
——人的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一种至善之性,即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B、“气质之性”: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②“天理”与“人欲”
A、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B、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
③“存天理,灭人欲”
——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
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
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
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
(1)德礼与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别:
本身的特征不同:强制性;自觉性
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礼、政、刑
德: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礼:维护道德伦理而制定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罚
——政是刑的依据和标准,刑是政的后盾。
(3)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不同:
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成员;德、礼、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后“刑”;德、礼、政、刑同时并举。
③特定条件下“以德去刑”;“以政去礼”“以礼去政”、“以政去刑”
3、“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1)以严为本
①原因
社会现实需要
理学家的理论证明
②具体措施:
主张恢复肉刑,限制赎刑。
明谨用刑而不留狱。
审判中贯彻宗法等级观念。
5、王守仁
——将理学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三)理学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
1、为封建统治采用严刑提供了理论基础
2、使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披上理学的外衣,更添迷惑性和欺骗性。
3、严重窒息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社会背景:“积贫积弱”、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严重
(一)范仲淹“革故鼎新”法律思想
“庆历新政”
(二)王安石的革新思想
人物简介:北宋著名的政治家和文学家。宋神宗时任宰相,主持变法。被列宁誉为“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
1、“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1)熙宁新法:
公元1069年——1072年,王安石主持变法,变法的中心是要实现富国强兵,解救统治危机。
富国:制定一系列经济法令,逆制大官僚、大地主的垄断和兼并。
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募役法等
强兵:置将法、保甲法等
(2)“三不足”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天变不足畏
——自然界和灾异不值得害怕。
唯物主义世界观:物质第一性,事物的运动变化在于自身的矛盾。
祖宗不足法
——祖宗的立法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理应改变。
人言不足恤
——社会上的流言蜚语、流俗之间是不用顾虑的。
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的左右,而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
如果以人言为恤,则根本不能制定善法。
——为王安石变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大明法度,众建贤才”
——人治与法治并重
(1)大明法度——法治
“盖君子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
善法:形式上必须简明易行;内容上必须是便民之法,要有利于经济发展。
(2)众建贤才——人治
“盖夫天下之大器,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
①重视人的作用:
A、立法离不开贤人
B、执法离不开贤才
②注重选拔人才
A、“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弊端:不重视真才实学;人官“不久其任”
B、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设立法律学校,教授律令和断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科举方面,设“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和断案为考试科目。
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司法人员断案,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断案,不能法外论罪,以礼释法。
“阿云杀夫案”
(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2)执法应“刑平而公”
(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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