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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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空题

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5.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6.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7.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8.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9.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10.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1.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2.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关系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5.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16.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7.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期没有溯及力,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18.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9.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20.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则》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21.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22.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23.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6.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8.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9.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30.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2.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3.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3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6.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37.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8. 19世纪末,20世纪实,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9.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变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禁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40.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1.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4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43.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44.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45.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46.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8.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49. 1942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

50.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51.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 办理。

52.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53.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 —隶属—关系。

54. 1869年,法国和—瑞士— 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5. 我国的 —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7. 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58. 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

59. 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60. 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61. 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6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6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64.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65.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6.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__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6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___国籍______。

68.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___TRIPs_____。

70.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____为界进行划分的。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的法律。

72.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

73.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

74.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 间接反驳 。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 、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6.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77.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78.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

79.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 成员国。

80.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 仓至仓 原则。

8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82.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 阿里 提出来的.

83.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 属人法 。

84.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 《永敞律》 。

85.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 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86.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 本国法 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88.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 充分、即时、有效 的补偿原则。

89. 将一个合同疾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分割论 。

90. 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 行为地法。

91. 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9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 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

93. 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 当事人 予以协助。

94. 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95. 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96.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97.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98. 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99.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侵权行为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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