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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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主要阐述了神权法思想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变化过程,学习时一定要抓住这条主线。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上。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出现了一次重大转变:即为了适应新的统治形势,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说。这一点是本章学习的重点内容,在考试中多有出现。

因此,本章的第二节是重点,较之第一节的内容更为重要。

学习第一节应着重掌握"天命"、"天罚"思想的具体体现以及这种法律思想的意义,主要是天罚的刑罚观的意义。

学习第二节要理解并掌握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变化的原因,周公提出的"以德配天"学说,以及这种变化的意义。

重难点问题阐述

★神权法思想的形成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制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给人们带来较自然灾害更加深重的痛苦。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同时,一切剥削阶级都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宣扬痛苦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自己犯了罪,只有忍耐、顺从,才能来世得福,借以麻痹人们的反抗和斗争意志。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

  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1、夏朝建立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间,对不服从其统治者施行"天罚"。

2、到了商代神权罚思想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

 3、在西周,神权法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这反映了神权法在西周的动摇。

 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认为自己有代天行罚的权力,即"予亦致天罚于尔躬",这一点是对殷商统治方式的继承。

"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德"以德配天"说。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中的重点章节之一,对本章内容的理解将有助于对以后各章,尤其是儒家思想及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解。因此,大家应在记忆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宗法礼治的内涵。

本章应重点掌握西周时期宗法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以及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的概念内涵和具体内容。

学习前沿部分应掌握宗法制的概念和特征。

 学习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应理解"礼"的概念,掌握礼治 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学习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应掌握"明德慎罚"的概念和具体内容。

重难点问题阐述

西周的宗法制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礼制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相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周公"明德"论的内容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十分重视吸取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樯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周公"慎罚"说的内容 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有: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中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清楚礼,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有宥"。

即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用中刑",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避免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

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主要阐述了春秋时期三位革新家管仲、子产和邓析的法律思想。学习时应重点掌握它们的革新主张,理解其革新思想的内容和特点,尤其是每个人提出的重要论断和作为更要了如指掌。

 学习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要掌握管仲对旧礼的继承和改

造情况,以法治国的主张和"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的立法主张。

学习第二节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要掌握资产对传统"礼治"的继承和改造以及改革内政的情况。另外,要重点掌握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和意义及其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学习第三节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要重点掌握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及其私着竹刑的情况。

重难点问题阐述

★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背景

  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整个社会正面临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

  引起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农业技术的提高,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丰富了社会物质资源,从而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上层建筑的变化。周室衰微,诸侯崛起,整个社会动荡不安。一些奴隶主开拓私田,采用新的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有奴隶主转化为封建地主。另外,一些平民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成为新兴地主。这样,新的阶级正在逐渐形成,他们急于与旧奴隶主贵族进行经济、政治上的权利斗争。

  正是这种新的社会形势,造就了当时社会上的一批锐意进取的革新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试管仲、子产、邓析。他们三人分别是三种类型的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他们认识到传统的"礼治"的弊端,主张对旧礼进行改造,并创制新的法令来统治社会;子产代表有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们急欲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因此要对周礼进行新的解释;邓析代表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他们要求废除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

  由于代表利益不同,他们三人的法律思想也有很大的区别。

管仲对旧礼的态度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改革家,代表的是旧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对旧法它持改良的态度,主张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旧法",就包括西周的礼治和刑罚两个方面。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可见,管仲对礼义是推崇备至的,但他强调的主要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这也是他与儒家的一点区别。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旧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及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制定了官吏的考核晋升制度。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赏功罚罪。这一观点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

 总之,管仲对周代礼治思想的态度是既有继承又有改良。

管仲"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改革主张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三者结合起来。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

  首先管仲对于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治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其治国的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其施政纲领是"叁齐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具体做法就是把"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四民”分别居住,不准随便迁移。他们各自居住在自己的区域内,世代从事自己的职

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

  实行"三国五鄙"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实现其"四民分居定业"论。管仲认为,

必须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他认为"四民"混合杂居就会胡言乱语,任意改换自己的职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四民"不但要"分居"而且要"定业",同时职业还要世代相袭,不准变更。

  管仲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为此,管仲特别强调要"以威治民",使每个民众都畏惧权威,他认为这是确立法制,富国强兵的关键。

 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即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它的以法统政、统军、以威治

民,实质上是用法令刑罚的手段来维护新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加强礼、义、廉、耻这"国之四维"。

★管仲的立法主张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而民心是好利恶害的,因此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他指出民众不得温饱,就会怠慢法令;民众整天生活在痛苦中,法令就根本无法

实行。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控制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方针,这两方面的结合,形成了管仲的以重商主义为特征的立法思想,即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同时又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还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租赋原则,即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

★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有关争论及重大意义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就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

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

 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

 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子产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1、 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2、 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以刑法。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

  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

★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法律思想

  邓析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为此,子产发布的每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指责和评论。

  邓析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

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当然

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邓析的《竹刑》

  邓析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并且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竹刑"。邓析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并传授《竹刑》。《竹刑》实施后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当时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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