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 :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 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 :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8、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10、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夫妻的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9、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0、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1、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22、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23、亲子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5、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7、涉外婚姻:在狭义上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
28、婚姻家庭救助法: 指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证法律实施、保护、帮助当事人,制止、惩戒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的法律规范。
31、不完全收养:是“完全收养”的对称。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法国、瑞士、德国等均设有不完全收养制度。其效力与完全收养不同,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3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不能准正时,即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因有配偶不能结婚或双方能结婚而不愿结婚时,确认子女生父或生父认领子女的一种法律制度。
35、禁婚亲: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些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6、配偶: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
37、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38、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9、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40、夫妻:男女因结婚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此衍生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广义上讲: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2、结婚的准据法:是指按照抵触规则(亦称冲突规范),涉外结婚所适用的实体法。。
44、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45、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46、结婚合意:结婚合意就是契约,是亲属法律行为,《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亲权的消灭: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
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4、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6.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
7.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8.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8.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10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
12,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14.联合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
15.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9.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20.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21.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男女成员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出。
22.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2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25.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6.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7.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入而归于本宗的妇女。
30.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1.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
32.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33.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35.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6.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7.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3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9.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40.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4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血缘联系而形成固定的身份。
43.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
4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45.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46.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与宗祧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收养方式,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
47.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48.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49.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51.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52.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5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54.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55.有夫权的婚姻:是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夫权因履行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而取得,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均受夫权支配。
56.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三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指“德、言、容、工”。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
57.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58.婚姻障碍: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或消极要件。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60.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61.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6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65.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2.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73.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74.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75.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79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已有所变更,但7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80.家庭功能:亦称婚姻家庭的功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于社会生活。
81.结婚的禁止条件:亦称婚姻障碍或消极要件。是指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82.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8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84.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85.分别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86.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也指精神上的折磨.
8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89. 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90.统一财产制是将妻子原有的财产固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烟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不定期原物的价额.
91.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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