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第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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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重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的内容都十分重要,

都要重点掌握。本章主要阐述的内容是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以及法家的

重要代表人物上扬、慎到、韩非的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相比之下,第

一节、第二节和第五节的内容更为重要一些,是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全面的

掌握。

第一节主要阐述了法家的法律观,要掌握法家给法下的各种定义,法家"法"的性质,法家的法律起源说以及法家谈"法"的作用。在各种类型的考试中,本节既可以整个作为一道论述题或简答题出现。其中一些著名的论断可以作为名词解释出现。另外,填空、选择和判断题也会大量出现。

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法家的"法治"的内容和实质,法家提出"法治"思想的理论根据,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本节的内容同样可以以各种不同形式出题。每个小问题单独以论述题、简答题出现的可能性很大,要全面、详细的掌握本节的内容。

学习第三节商鞅的"变法"和"法治"思想,可要掌握商鞅德"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思想,及其"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商鞅的一些著名论断要会解释。

学习第四节慎到的尚法和重势思想,要掌握慎到的"立公弃私"的"公法"论和尊君、贵势与尚法的主张。

学习第五节韩非的"法治"思想,要掌握韩非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君主专制的"法治"理论,重点掌握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重难点问题阐述

★法家学说的兴起及其代表人物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新兴地主阶级大都是非贵族出身,主要由军功官僚和工商富民组成。他们反对新贵族的垄断和世袭特权,主张建立新的君主集权的官僚制度。他们提出了"法"的观念,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法家是一个具有共同政治主张的学术派别。

法家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战国末期的法家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有齐国法家、韩非和李斯。

法家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礼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机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都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他们都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论法的理论基础。

法家内部分为不同的流派,每个代表人物也独具特色。前期法家强调"变法",后期法家更重视"定法"。慎到强调以权势行法,被称为重"势"派;申不害强调谋略、权术与法结合,被称为重"术"派;商鞅则强调"变法",以刑行法。

后期法家韩非将法术势统一在一起,集法家之大成。《管子》一书代表齐国法家,兼论礼法,既强调用法令加强君主的权力,又重视用宗法伦理规范来巩固封建统治。

★先秦法家的法律观

法律观即关于法的概念、性质、作用及实施运用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的概念:

(1)法是民众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3)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4)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法的性质:

(1)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2)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3)法具有等级性

(4)法还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法的起源:法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法的作用:

(1)"禁恶止乱","民治国安"

(2)"定赏分财""定分止争"

(3)"以法胜民,一民使下"

(4)"君尊主重""独制四海"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号,并成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简称为"法治"。

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但是,二者在对待宗法制的态度上不同,"礼

"是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法治"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礼治主张分封世袭制,法治主张中央集权制。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 "法"代替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可行有效的方法。二者的分歧表现了"务德"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上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圣贤"及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德"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整理好国家。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

主"的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法家"法治"的理论根据:法家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利"可以使弱者变强,怯者变勇。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道德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他们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变化,社会是逐渐向前发展的。商鞅把人类社会分成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时代不同,统治方法也必须改变。不能沿用以前 "亲亲"、"仁义"等旧方法。其结论是:

"不法古,不修今",必须"当时而立法"。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上法,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法。

(3)运用赏罚:"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如何处理这三种政治现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前期法家重,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中"术"。后来韩非总结前期法家德得失,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首先,以法为本;其次,法与势相结合;最后,法与术也要结合。

★商鞅的"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了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商鞅提出了自己的变法理论。

  首先,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即认为古代的制度没有过错,遵循旧礼不会走入歧途的传统观念,指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为此,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主张"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

其宜"。

  其次,商鞅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立民。他认为礼法都是为了强国而定,因此,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商鞅变法的锋芒主要指向了对旧礼的改革。

  再次,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形式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时代的要求不同,不能恪守旧规。

  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的观点。在他看来,时代不仅是变化的,而且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统治方法和法令制度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以此作为变法革新和以法治国的有利依据。

★商鞅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刑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商鞅认为,法令和尚法的直接对象是民众,要以"民性"为基点。在他看来,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人们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追逐名利。农耕劳苦,战争危险,都是人们不愿意做的事。如果法令宽容,人们就不愿意去打仗,刑罚轻了人们就不愿意从事农耕。因此,必须用严刑峻罚逼迫人们从事农战。

  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有着特定含义: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在数量上,"刑多而赏少";在顺序上,先刑而后赏;在措施上,"刑用于将过",惩罚犯罪

动机。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商鞅认为,法的任务只在"治奸人",而不是"治善人"。刑罚重,民众就不敢犯法,这样都不敢做坏事,就使全国的民众都变"善"了。其三,轻罪重刑。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即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便不致产生轻罪,重罪更无从出现。

★韩非的法、术、势结合的思想

  韩非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1、法与势的结合

(1)"威势"、"权势"于"任势"。韩非认为"势"是君主统治众人的工具,即权力和地位。君主有了"势"就可以发号施令,强迫臣民就范,"势"是君主须臾不可离的。

(2)"擅势"于"独制"。韩非认为君主应该"擅势",集各种大权于一身,不能使臣下篡"权"夺"势"。

3)"抱法处事则指"。一方面,"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另一方面,"势"也离不开"法",否则就是"人治"。有了"法"就可以势"中人之资"的君主治理好国家。

2、法与术结合。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实现"法治"的方法、策略和手段。

(1)"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将君主与法、术的关系比成人的衣食,认为二者缺一不可。

(2)"处势"于"修术"。权势要靠"法"来加强,也要靠"术"来维持。"术"是君主制臣的关键。

(3)以术"行法"和以术"烛私"。一方面,以术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另一方面,作为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的等级制度和规定。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 "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二者的分歧表现在"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国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统治中国2000余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并走向完备的时期。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

重点掌握: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基本内容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二)“事皆决于法”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西汉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

(二)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产生原因

(1)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2)社会现状

连年战乱,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

2、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何为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

“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

《黄帝四经》

《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治国指导思想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文帝废除肉刑

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

三、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一)人物简介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大师。生活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武帝时,受到器重。

他的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

(二)法律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1)《春秋》“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

(2)“更化”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

汉承秦制

黄老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应”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罚论”——”祥瑞”与”灾异”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天之道:阳贵阴贱、阳尊阴卑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辅

(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

——阳德阴刑

(3) “天有四时,庆为春,赏为夏,罚以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

——秋冬行刑

(4)性三品说

A、把阴阳五行说和他的人性论捏合

“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

B、性三品说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2)原心定罪: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四、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

——儒学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二)秦汉

——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学说

(三)西汉中期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1、战国时期——先导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

①《名例》篇的形成

②12篇体例的形成

(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①《泰始律》(张杜律)

② 杜预(《律本》):

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③张斐(《律表》):

以礼率律

《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严宽适中,罪行相符。

④ 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八议”、

官当、

“重罪十条”

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1、何为玄学

——因魏晋时期研究“三玄”(《老子》、《庄子》、《周易》三书)而得名的。玄学家们用老庄道家学说解释儒家经典《周易》,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产生

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而兴起的。

3、派别

①何晏、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②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

③郭象“名教”即“自然”

4、批判

——鲍敬言“无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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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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