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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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学习时一定要重点掌握。

本章主要阐述了先秦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观点。大家应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三个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的不同的法律思想主张和思想体系。具体而言,孔子的思想是以"仁"为核心的,猛子的思想是以"仁政"学说为中心,荀子则是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学习第一节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应抓住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个特征来学习。掌握他们的含义和具体内容。这一节的学习对以后各章的学习和理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第二节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首先要理解孔子的"仁"的含义,仁者"爱人"思想所带有的宗法等级性。其次,应掌握孔子如何以礼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孔子的"德治"思想很重要应重点掌握。孔子的人治思想可简单掌握,"人存政举"、"身正令行"这样的重要论断要会解释。

学习第三节孟轲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要掌握孟子德"仁政"学说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孟子的"人治"思想应重点掌握带有民主因素的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的论断、"民贵君轻"说及"暴君放伐"论。

第四节的所有内容到很重要,都要努力记住。可以按照课本的顺序分成若干个小题目来掌握。首先,掌握荀子的礼法起源论;其次,荀子如何引礼入法,使礼法结合起来;再次,荀子的"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的思想主张;再次,要掌握荀子的"法义"、"法数"、和"类"三个法理学上的概念,以及其严于治法的主张;最后,要掌握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重难点问题阐述

★儒家学派及其代表人物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学派,同时也是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正是因为它形成最早,所以在"百家争鸣"的学术争论中,它往往是在反驳他的观点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又因为它影响较大,尤其是经过西汉初期的改造

之后更是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所以它在整个中国社会发展重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学好儒家法律思想是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一个关键。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丘。孟子、荀子是继孔子之后,先秦儒家中最著名的

两个代表人物。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由于孔子招收门徒,传授知识,并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因此它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儒家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儒家的三位代表人物在思想上各由其特点,孔、孟代表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荀况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对当时"礼崩乐坏"的局面深感痛惜,它一方面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具有许多保守思想;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改良周礼来缓和阶级矛盾以及贵族内部矛盾。

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发展了孔子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性善论和"民为贵"的思想,以及完整的"仁政"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道统",即孔孟之道。

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当时新兴的封建制度以基本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即将形成。他适应时代的要求。抛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合时宜的思想,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形成了一套即"隆礼"由"重法"的治国理论。成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政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

B"身正"则"令行"

C法先王,顺人情

★孔子的"仁"以及仁与礼的关系

  要理解孔子的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仁"这个概念。孔子对"仁"的理解很多,而且往往因人而异,各有所指,其含义宽泛多变,令人难以把握。但总的来说,"仁"可以理解为最高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孔子把"仁"看成是最完美的伦

理道德。他强调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另一方面,孔子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包容在它的"仁"之中。

  "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人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例,臣事君以忠"。

  从仁与礼的关系上看,(1)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2)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人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不仁"。这样,守礼与非礼便成了衡量仁与不仁的标准。

 总之,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克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子"仁"的实质内容,也是他的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孔子的德治思想

  孔子的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德治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表现,则是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未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所谓"导之以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

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齐之以礼"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这样,德化和礼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视德与刑为政治德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受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基于"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礼教来预防,罪犯可以通过仁德和礼义来教化。因此,他反对教而不杀,是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的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

  "仁政"是孟子思想的核心。孟子的"仁政"主要着眼于调整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的矛盾。孟子论法也以"仁政"为指导,围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展开。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战国中期,土地兼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孟子认为,要实行"仁政"就必须制止兼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保障各贵族以及百姓对土地的四有。首先是要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土地归属确定,赋税、徭役各级官吏的俸禄自然就确定了。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孟子认为,要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限制过分的剥削。在经济立法上坚持"民有恒产"、"薄其税敛"、"不违农时"等原则,勾画了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思想构图。

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孟子强调仁义之国,但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面对战国时期各诸侯的严酷刑罚,孟子主张"省刑罚","不嗜杀人"。"省刑罚"既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减轻刑罚的危害程度。"不嗜杀人"即慎重的运用死刑,不依靠杀人来维持统治。

★孟子的"民贵君轻"说

  孟子坚持儒家的"人治"思想,强调君主个人的作用,把君主置于法律之上,提出"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1、国家的治乱,取决于"圣王"、"贤臣"

  孟子认为君主的善恶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国家的兴亡。同时他也重视“贤臣”在治理国家重的作用,主张"尊贤使能",各级官吏都应该选择贤人担任。

2、"惟仁者宜在高位"

  孟子主张省君贤臣治国的同时,反对暴君奸臣主政。孟子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治上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观点。他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绝对地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臣吏只能辅助"仁义"君主,不能盲目的惟命是从。他还提出大臣可以直接批评君主的过错,如果反复规劝不听,则可以逼君主让位,大臣可以自动离开"不仁"的君主,甚至可以用"放"或"伐"的手段对待暴君。

  孟子还认为取得民心不君主更重要。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同时从民心向背决定社国家的兴亡和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这两方面说明了"民贵君轻"的道理。

  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

★荀子的礼法起源观

  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的观点,分别自然之"天"和社会之"人",认为应该利用自然界的规律为人类服务。由此认识处罚,区别于孔孟从人类社会本身去探讨礼、法的起源。他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并且区分职业和等级,"明分使群",这是礼法的一个起源。

  其次,他主张人性本恶,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要"化性起伪",这是礼法的另一个起源。荀子认为礼法的产生可以分别等级,制止纷争;还可以使人们改恶为善。

  荀子的立法起源观打破了传统礼的神权观念,也突破了孔孟重礼轻刑的思

想,为引法入礼打开了大门。

★荀子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主张

  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明分使群"的立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荀子的"明"实质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他的这种将礼义与法政、刑罚并提的做法,同时法家的法律起源论有很多共同之出,与孔孟的思想有一定差别。

2、 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分"、"别",即区别等级。

3、 突出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将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富裕国家强制力,荀子是在突出尊卑贵贱的前提下论礼的,也是为了强调礼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客观性,同时也确认了礼的等级压迫性,这与孔孟强调的自我约束性有较大区别。

4、 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等级制。荀子明确的反对贵族世袭制,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

  荀子仍然强调宗法等级制,但他将家、国一体的礼变成了家、国相分的例,这种新礼正是当时法家所要求建立的封建官僚等级制度。因此,荀子的"礼"是在制度上与法家的"法"一致起来。荀子的引礼入法实则是对旧礼的改造,它是平民地主取得了与贵族相同的权利。此外也因为对世卿世禄的否定,而加强了君权。

   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

学说。也就是说,荀子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后来支配中国

封建社会的政权、族权、父权、夫权都已初具雏形,这也是荀子的"礼治"被汉以

后的封建统治者实际采用的真正原因。

荀子的"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的主张

  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对"法"也最为重视。他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在实际应用中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先教后刑。

  荀子认为"仁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

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他认为"不教而诛"会使刑罚越来越繁复,但却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教而不诛"犯罪的人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诛而不赏"贤能勤劳的人就得不

到应有的鼓励。因此,必须教化与刑罚并用。

  荀子根据他的"隆礼重法"主张,勾画了一幅礼法结合,等级分明的理想图景,正是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盛世景象。这是荀子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前景的预测。后来汉代统治者所精心构造的,正是荀子所设计的蓝图。

★荀子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

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把握"法之义"(即基本原理、精神实质)。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的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产生"临事必乱"的结果。

 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精通"法义"。严守"法数","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

1、"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所以治乱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

善于治国的法。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著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荀子认为治理好国家应从法律开始,但法毕竟省人根据礼义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不是"法",有了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

3、 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子刑,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4、 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如果有“君子",即使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君子也可灵活处理。

  荀子所说的"君子"在道德伦理上讲,是指精通礼义、品德高尚的人;在政治义上讲,则是君主的代名词。因此"有治人,无治法"实际上是将封建君主放在封建法制之上,将一切权力交给了君主。所以,荀子的人治,实质是提倡封建君主专制。

★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要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以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的是后头的认为作用。圣人和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使高贵与低贱有等级,尊长与卑幼有区别,财产多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荀况吸收了法

家论法的方式,也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以国家强制力。三是突"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袭",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他分别地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诛而不教"的后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要求严于执法,罪刑相称。具体措施包括公布法令、杜绝私情;严格执法,信赏必罚;赏当贤,刑当暴,罪刑相称;主张废除族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5"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著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

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的等级制度和规定。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

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 "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二者的分歧表现在"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国的责任和希望放"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主要阐述了墨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学习是要注意与儒家思想结合起来,相互对比。尤其是墨家的"兼相爱"和孔子的"仁者爱人"的区别,一定要注重理解和掌握。另外,对于墨家提出的一些独特的观念也要注意领会。

  学习第一节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应了解“天志"的含义及功能,

重点掌握"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学习第二节应掌握"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重点掌握墨家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主张。还应了解代表小生产者的墨家却提出了君主集权的观点,在处理国家关系上区分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战争。

重难点问题阐述

★ 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墨翟的"法"或"法度",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

度,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墨翟论法,提出"天志"。法与天志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墨翟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天志"不仅是墨家建构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4)"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

★墨家的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主张

  孔子的"礼治"奠定了"义务本位"观念的基础。但是,墨家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坚决反对"礼治"的宗法特权,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认为"为民兴利"的主要表现,就是以法律政令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生存

、财产和参加政治的权利。

  首先是生存权利。劳动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不劳动者没

有资格生存。

  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墨家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坚决反对占有他人的劳动果实,要求法律制裁这种"不义"即不合法的行为,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护劳动成果和财产所有权的强烈愿望。

  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墨翟反对贵族专政,针锋相对的提"尚贤",主张以"义"作为标准选任"贤者"来治国理政,取代旧的"亲亲"原则。

  为此,墨翟提出了一些著名的论断,如:"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显然,"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针对周"亲亲"、"尊尊"原则的否定,要去把劳苦大众从贵族专政的桎梏之下解放出

来;而"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的口号,则破天荒的表达了庶民阶级参加政权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要求。墨子力图使平民在政治上享有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因而公开宣告:当官的绝不可能永远富贵,老百姓也决

不会永远安于贫贱。

★儒家的仁者"爱人"和墨家"兼相爱"的区别

孔子将"仁"作为道德、人格的完美极至,且认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用"爱人"来处理家庭、政治等方面的关系都能受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孔子的仁者"爱人"并不是平等的爱一切人,它带有深刻的宗法烙印,表现出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1)孔子主张"爱人"自"亲亲"始,由亲及疏。

(2)"爱人"有等级,等级不同,"爱人"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中的根本出发点是"尊尊",即尊其尊

者。

(3)"爱人"还具有强制力,违反了其要求不但要受到良心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和武力的征服。孔子一方面将仁与礼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使忠孝等伦理规范具有法律的性质。

  墨家的"兼相爱"是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把别

人与自己一样看待。"兼爱"的内容和实质完全不同于"仁者爱人",主要表现在:

(1)儒家强调"亲亲",主张爱有差等;墨家主张普遍的爱、平等的爱。

(2)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强调有己有人,先人后己。

(3)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

为"兼相爱"的基础。

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分析与提示

本章主要阐述了道家学派的法律思想。学习时要掌握《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另外,要特别结合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来学习道家法律思想,看道家是如何批判儒家和法家的基础上,阐释自己的主张的。

学习第一节《老子》的法律哲学,要掌握其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对照第四章和第七章的内容,重点领会《老子》对礼法的否定。

学习第二节《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要注意领会其对《老子》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能够解释"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论断。

重难点问题阐述

★《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

隐士阶层以退为进、以后为先的处世哲学,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清净无为"。他们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因而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这种"无为"思想,是《老子》政治理论的核心。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势"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为无为"是"治国之道",即用无为的方法达到统治目的,"无为"是一种手段,治理好国家才是真正目的。

"无为而治"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二是统治者要做到"三去",即"去甚、去奢、去泰"。其次,对于被统治的民众实行愚民政策,消除它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使其"无知无欲"。其原则是"三绝"即绝圣弃义、绝仁弃义、绝巧去利。

按照这种"无为而治"的原则指导立法、司法便形成了《老子》的法律观。主要有:(1)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2)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3)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行杀。

综上,《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观,即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其中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刑;既具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

★《老子》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观,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以及墨家的"尚贤"等主张而提出来的。

1、《老子》对儒家礼治思想的批判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礼,而仁和礼恰恰是《老子》批判的锋芒所在。

一方面,他认为正是在"大道"废弃之后,才有了所谓的"仁义"、"智慧"。作为儒家礼治的仁、义、忠、孝等原则是失去了"道"的社会家族不合,尔虞我诈、社会秩序混乱等病态的反映。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人类社会是从治到乱,每况

愈下的。"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即天下大乱是失去了自然之道的必然结果,而礼是忠信浅薄的集中表现,是当今一切祸乱的根源,从而否定了忠孝的天然合理性,这对于揭露贵族"礼治"的虚伪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2、《老子》对墨家"兼爱"的批判

《老子》指出“信言不美”,"善者不辩",即真实的话并不是不好听,善良的人并不多说。"天地不仁","天"是没有意志的,更不会由"兼爱"之心。《老子》还反对墨家的"尚贤"主张,提出"不尚贤,使民不争"。在《老子》开来,墨家的所有主张都违背了"无为而治"的要求。

3、《老子》对法家"法治"的批判

《老子》认为以"法"治国也是与自然之道相违背的人为之道,是欲治反乱的倒行逆施。他说"法令滋彰,贼盗多有",即统治者所制定的法令越多,越明确,民众就越贫穷,贼盗也就越多。形成"贼盗充斥","民之轻死"。要"使民重死"看中声明,就先使民"无知无欲",然后采取各种"无为而治"的措施,达到无为而不治。

法家继承了很多《老子》的观点,如礼法应顺乎自然,任法而不任治等。"礼"是封建贵族的制度,"法"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制度,《老子》对这些现实的认定法律制度,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表现出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一方面,他

强调"无为而治"废除一切人为的道德、法令和一切"有为"的建置,让万物复归自然。另一方面,要求"以正治国",即"清净无为"。就是说,治理国家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但这种规范不是"礼",也不是"法"而是由统治者自己掌握,没有固定

的表现形式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无为"止道。可见,《老子》反对礼、法,但并不反对“治国"。"无为"的自然之道不是现实的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理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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