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 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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