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为此,企业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职工张某,因在生产中超出成本定额太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张某不服,在要求企业补发自己的奖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补发奖金。
试分析:
张某的起诉能否立案?
分析:
首先肯定的是,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不能立案。
理由:
1.我国《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在本案中,企业与职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
2.如果企业确实是该发奖金而不发,这一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
3.《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因此,某些协议虽然也具有平等主体的特征,但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也不能被《合同法》调整。比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等。
案例2:
当事人甲好赌成性,虽然已有妻儿,但仍然不务正业,因为赌博,输掉了全部家产,还欠下巨债,其妻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甲每天东躲西藏,但债主乙仍不放过他,扬言如果甲不能还钱的话,就要对甲动武。甲无奈,只好向其表哥丙借钱。
丙结婚十年,但一直没有孩子,见甲来借钱,就提出要求,如果借钱还债,就要把儿子过继给丙,否则免谈。
甲害怕乙动武,所以答应了丙的要求,并且与丙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儿子过继给丙抚养,永不反悔。
丙拿着这份协议,痛快的替甲还了赌债,抱走了甲的儿子。后来甲妻闻讯,向丙索要儿子,丙不给,还振振有辞:我与甲已经签订了合同,到法院打官司我也不怕。
试分析:
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起诉到法院,丙真的能胜诉吗?
分析:
首先肯定的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理由:
1.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这个合同的本质是以儿子作为借款还赌债的条件,这是违法的。
2.《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收养关系,这类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应该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另外,送养子女需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甲的个人决定若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不能成立。
案例3:
当事人甲为某出版社的负责人,乙为某图书门市的负责人。2001年3月,甲接到乙的电话,询问有没有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甲答复:我让发行部到库里查,如果有明天给你电话。
第二天上午九点,甲给乙打电话,但没人接,甲便将有书的消息,呼到了乙的汉显BP机上.
两天之后,乙的秘书丙小姐又以乙的名义发来了一份传真,询问是否有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如有,要一千册。
甲在让发行部回电报的同时,将一千册图书以铁路托运的方式,寄给了乙。
可书籍寄出一个月后,迟迟未收到乙的货款,甲去电话询问。乙称,在甲将书寄出之前,他已以特别优惠的价格从其他书商那里搞到了一千册图书。同时他认为,我们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因此,拒收这一千册图书。
试分析:
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成立,是哪种形式的合同?
3.如果甲在接到乙的秘书丙的传真时,打电话回复,那么,这个合同是哪种形式的合同?
分析:
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他们之间合同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电话、传真和传呼等方式完成的。乙向甲打的电话是询问情况,甲向乙发的传呼是要约,而乙的秘书丙的传真是又一个要约,甲让出版社回的电报是承诺,托运图书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所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甲与乙的合同是通过传呼、传真、电报的方式订立的,属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3.甲接到丙的传真,是乙向甲发出的要约,采取的是书面形式中的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甲以电话回复,则是以口头方式承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形式的情况下,口头形式应当具有优先被承认的效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是口头形式的合同。
案例4: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每月付给王某500元租金,租期为3年。合同约定3个月之内,王某将房子内的杂物腾空,等张某付过第一个月的租金后,便可入住。
到了入住的日期,张某便带着第一个月的租金,来到王某处要求入住,不料王某已将房子以高价租给一名台商作为仓库之用。
张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但王某振振有辞,他说:我们的合同主要条款不齐,因此,合同无效。我们既没约定交付房租的具体日期和具体方式,也没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所以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对我也没有什么约束力,我将房子改作他用,是我的自由。
试分析: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分析: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
原因:
1.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并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张某想租一栋房子,王某想出租一栋房子,双方协商一致,还签订了合同,所以合同是成立的。
2.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具备。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对内容的规定有八条之多,但这是对合同内容的普遍性概括,合同的内容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完整的具备上述八条内容的。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既有标的,又有租金、期限,还包括租用的方式等,因此,作为房屋租用合同的重要内容已经具备。
3.合同中没有交付房租的具体日期和具体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即使合同的一些内容不齐全,也并不能否认合同有效。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作出补充规定。
案例5:
春风工厂欲向春雨机械公司订做电机一台,双方协商后,春雨机械公司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公司买卖合同,表示:如果春风工厂对该合同条款无异议,其可以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含有如下内容:若因电机使用人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电机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若由于其他公司供货迟延导致我公司不能如期交货的,免除本公司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2.若属于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1.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为该合同是春雨机械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2.无效。因为本案中所列出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春雨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方面的主要责任,加重了春风工厂的责任,并排除了春风工厂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6:
1998年6月5日,上海某毛纺厂与重庆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羊毛购销合同意向书,意向书包含了如下内容:“服装厂向毛纺厂购买该厂优质羊毛(一等品)50吨,由服装厂携带货款至毛纺厂验货并提货,有关价格问题提货时面议。”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服装厂提货,但服装厂却一直以货款短缺为由不前往提货。1998年12月底,毛纺厂派车将50吨羊毛送往重庆该服装厂,但服装厂以只与毛纺厂签订的是意向书而非购销合同为由拒绝收货。经过协调,服装厂同意将该批羊毛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中。半个月后,毛纺厂前来检查货物时却发现该批羊毛已短缺10吨,此时服装厂承认自己由于急需原料已经用去了10吨羊毛,但其对于剩下的40吨羊毛却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服装厂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厂支付全部50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
本案中,重庆该服装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涉及到合同的定义及合同成立及生效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要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一种合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有关羊毛买卖的意向书,只表明了双方愿意在今后订立有关羊毛购销合同,并没有就有关购销中的事项达成真正的合意,如双方连羊毛的价款问题都还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之间还没有正式为自己设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合同意向书不是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不应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而无所谓违约。
第二,即使把该意向书视为合同,但该意向书的内容根本就不包含有合同成立的有关内容,没有有关的价款、履行的时间、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因而,即使把该意向书视为一个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该合同依法仍不能成立,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第三,双方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毛纺厂将羊毛送往服装厂的行为应该如何理解呢?
既然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毛纺厂将货物运送到服装厂所在地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一种现货要约的行为,该行为与商店陈列待售货物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毛纺厂作为要约人,对服装厂以现货为标的向服装厂发现了以订立购销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如果服装厂对该行为进行承诺,则双方的购销合同成立。如同顾客在商店购买商品一样,服装厂也可以就该批羊毛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承诺购买,也可以不进行承诺。从本案的案情中可以得出结论,服装厂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该批货物,因此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购销合同关系。
第四,服装厂拒绝接受毛纺厂的货物,其同意将其货物存放于自己仓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服装厂拒绝接受毛纺厂的羊毛,但经与毛纺厂协商,其同意毛纺厂将羊毛暂时存放于自己的仓库,双方的行为构成了借用仓库存放货物的保管合同,在此合同关系中,服装厂负有善良保管人的义务。但该保管行为与羊毛的购销合同之间没有关系。
第五,服装厂在替毛纺厂保管货物期间,由于自己急需原料而擅自使用了毛纺厂的羊毛,因羊毛的所有权归毛纺厂所有,服装厂只是一个保管者,其擅自使用羊毛的行为已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毛纺厂对服装厂使用10吨羊毛的行为进行承认,就意味着双方就这10吨羊毛的买卖行为达成了合意,即此10吨的羊毛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毛纺厂对服装厂擅自使用该10吨羊毛的行为不予承认,则服装厂的行为构成了对毛纺厂10吨羊毛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毛纺厂对此可以追究服装厂的侵权责任。但从本案中毛纺厂的行为来看,毛纺厂以服装厂违约为由,要求服装厂支付全部的50吨羊毛的货款,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毛纺厂是同意服装厂使用该10吨羊毛的,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剩下的40吨羊毛是应该由服装厂接受,还是应该由毛纺厂自己收回的问题,并不是这10吨羊毛的货款问题:服装厂既然承认自己由于急需而使用了该10吨羊毛而拒绝接受剩下的40吨羊毛,表明了服装厂愿意就10吨羊毛的货款进行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服装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服装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以是:毛纺厂的送货行为是一个现货要约行为,对于此要约,服装厂以明示方式进行了描绘;服装厂使用10吨羊毛的行为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可视为是其对毛纺厂的一个反要约(新的要约),因为毛纺厂并没有事先声明:如果服装厂接受一部分货物就必须将整批货物完全接受,根据毛纺厂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其对服装厂的行为进行了承认(也即进行了承诺),双方就此10吨羊毛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由此可判令服装厂支付毛纺厂10吨羊毛的货款及其运输和其他必要费用;其余40吨羊毛应当由毛纺厂收回。
案例7:
某机械厂为开发新产品,给某经销微型汽油机的经销商发函,请求订购1000台微型汽油机,并同意按经销商送来的单价支付货款,但同时提出3个月交货的条件。
经销商接函后,立即复函说,同意你们的意见,3个月内交货。
信函发出的第二天,经销商的供货商来电说:由于破产,微型汽油机不能再保证供应。
接到供货商的电传后,经销商立即给某机械厂发去传真,申明货源有问题,原来同意的承诺撤回。
机械厂办公室主任收到传真,将其放到文件夹中,本想向厂长汇报,但该主任不幸因车祸住进医院,新主任接任后,并未发现这个文件。
不久,经销商同意供货的信函寄到,厂长看经销商能够供货,便开始为生产做准备。
3个月过后,机械厂去函询问何时供货。经销商说我方早已给你们发去传真取消了供货的 承诺。机械厂则说:我方只收到你方准备供货的函,并且已为生产新产品准备了条件。如果你方不能供货,对我方损失太大,你方要赔偿损失。
试分析:
供货商撤销承诺的行为是否生效?
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撤销承诺的行为是否生效。
在本案中,机械厂先向经销商发出要约,要求订购1000台微型汽油机。作为受要约人的经销商及时作出承诺,承诺3个月内交货。但承诺是以信函的方式作出的,所以到达要约人还需要至少两天的时间。而后,由于情况有变,第二天,经销商要撤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是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可以立即到达要约人。所以最终由于传真的快捷,反而是撤回承诺的传真先于承诺的信函到达。所以经销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经销商与机械厂之间的买卖关系没有建立。所以经销商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8:
甲和乙是大学同学,于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一天,甲给乙写信,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马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左右向B厂订购一批机器设备,并希望B厂到时能够送货上门,帮助调试好设备。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完全没有问题,一切均按照甲的意思办理。半年后,甲调走,A厂的新项目也未获得批准,但乙却紧追住A厂不放,要求A厂履行合同,交款提货。A厂声称从未与B厂订立合同。乙出示了与甲的通信,认为甲的来信是要约,乙的回信是承诺。A厂辩称:由于甲已调走,我们不承认他签订的合同。
试分析:
1.甲的来信不是要约?
2.若该合同成立,A厂的理由可否成立?
分析:
1.甲的来信不是要约。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中甲给乙的信只是为了通报信息,并不是为了与乙订立合同。要约的另一个特征是具有拘束力,而在甲的信中,并未作出如果B厂接受要约后,A厂将要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2.若该合同成立,而A厂辩称:由于甲已调走,我们不承认他签订的合同。该理由不成立,因为甲是A厂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具有连续性,不因内部人员的调整而中断,所以,如果该合同成立,不会因甲的调走而失效。
案例9:
某银行下属一个证券公司,按照中央的精神,银行要和证券公司脱钩。该银行找到广东的A公司,A公司就组织了30多家公司共同来购买证券公司,经过半年的磋商和可行性研究、合同文本起草完毕,准备签字的时候,银行突然说不卖了,因为银行的领导说:“要卖给B公司。”A公司损失50万元的可行性调查等缔约费用。
试分析:
某银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分析:
某银行与A公司双方随着谈判的深入产生了一种信用、信任关系,这种关系愈深入,当事人之间的保护义务就强。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信用、信任关系作出了一定的付出,这种如果由于对方对信用、信任的违反而使付出的一方受到了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违反信用、信任的一方来承担,这种信用、信任就是合同法给缔约当事人附加的先合同义务。银行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随着缔约双方的接触而逐渐产生发展。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约责任,合同义务是约定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责任,应当赔偿A公司损失的50万元。
案例10:
某果品加工厂是新疆某大型农场的长期客户,2000年6月果品丰收后,果品加工厂即致电该农场,要求按照1999年的价格、数量与其再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并称如其同意,双方派代表于10日后在A地签订合同。该农场顾及到其是老客户,遂拒绝了其他客户的要求,并于接电的次日,即回电称愿与其签订合同,但考虑到2000年水果价格可能会上涨,又在电话中称:“至于货物的价格、数量于签订正式合同时再进行协商。”但由于该果品加工厂后来又找到了一家条件更优惠的农场供货,所以10日后并未派人到A地与该农场代表签订合同。由于该农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果品加工厂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很大损失,于是该农场一怒之下将果品加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为缔约而进行磋商所支出的费用、拒绝其他客户所丧失的商业机会及为履约做准备而支出的费用等。
试分析;
果品加工厂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如何赔偿?
分析:
第一,果品加工厂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无疑。
理由:
因为其向农场发出的要求按照1999年的价格、数量再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的函件,实际上是向农场发出的要约,而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在农场收到果品加工厂的函件时,要约已经生效,而根据上述理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后开始产生,换言之,当事人从此时即已存在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因为作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合理信赖”从此时即已产生,这从农场收到函件次日即回电话,并拒绝其他客户的缔约要求,积极为履约做准备的行为中可以看出农场已经对缔约当事人产生了信赖利益,因此果品加工厂对其违背要约内容并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当然应付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其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该理论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在本案中,由于农场为签订合同派人赶赴A地而支付了一定的缔约费用,并且还拒绝了其他客户的缔约要求,并为履约作了准备,所有这些信赖利益的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来确定,且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来衡量,并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履行利益。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基是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维护交易安全为最高利益的,当交易安全与交易自由两种价值观念相冲突的时候,诚信原则是以牺牲交易自由为代价而换取维护交易安全这一更高的价值利益的。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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