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
某农机公司欲向某大型拖拉机厂购买500台农用拖拉机。由于该拖拉机系国有大型系列企业,产品质量好,且正处于农忙季节,农机公司担心其不供货,便在向该拖拉机厂发出传真三天后,再次去信,提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信笺寄走后的第二天,该农机公司收到拖拉机厂的传真,其同意按农机公司的传真要求供货500台,至于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事,双方都没有再提。后来拖拉机价下跌,农机公司要求原来订购的拖拉机应该作出相应的价格调整,降价10%,并认为由于没签订合同确认书,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其有权拒收货。拖拉机厂坚决不同意,遂将农机公司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确认书签订应该在什么阶段?
分析:
1.根据关于承诺的理论,拖拉机厂所做的同意供货的传回复,符合承诺的条件,是承诺。根据承诺生效的理论,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所以农机公司收到拖拉机厂同意供货的承诺之后,购销合同即告成立。
2.确认书应当在正式承诺作出之前提出,而本案中农机公司提出的签订合同确认书的要求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因此,这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
因此,农机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确认书为由而拒绝收货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要求拖拉机厂降价的行为是毫无道理的,其行为性质是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拖拉机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案例:
某农机公司欲向某大型拖拉机厂购买500台农用拖拉机。由于该拖拉机系国有大型系列企业,产品质量好,且正处于农忙季节,农机公司担心其不供货,便在向该拖拉机厂发出传真三天后,再次去信,提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信笺寄走后的第二天,该农机公司收到拖拉机厂的传真,其同意按农机公司的传真要求供货500台,至于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事,双方都没有再提。后来拖拉机价下跌,农机公司要求原来订购的拖拉机应该作出相应的价格调整,降价10%,并认为由于没签订合同确认书,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其有权拒收货。拖拉机厂坚决不同意,遂将农机公司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确认书签订应该在什么阶段?
分析:
1.根据关于承诺的理论,拖拉机厂所做的同意供货的传回复,符合承诺的条件,是承诺。根据承诺生效的理论,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所以农机公司收到拖拉机厂同意供货的承诺之后,购销合同即告成立。
2.确认书应当在正式承诺作出之前提出,而本案中农机公司提出的签订合同确认书的要求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因此,这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
因此,农机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确认书为由而拒绝收货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要求拖拉机厂降价的行为是毫无道理的,其行为性质是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拖拉机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案例12:
2002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坐落于天津南开区的富达公司的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阳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求购买一批贵阳当地的特产。要约规定侨力飞公司应当在10天内答复。要约中还提出,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到合同成立地法院起诉。侨力飞公司总经理卫某在5月7日晚11点23分在家中上网。查到了这份要约,于5月16日下午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接受要约。邮件17点49分发送成功。富达公司的上下班时间是8时至18时。周出差到西藏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阅到了这份承诺。6月1日,侨力飞公司按照要约的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天津富达公司,富达公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侨力飞公司发出承诺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试分析:
1.合同是否因承诺生效而成立?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
分析: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002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富达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侨力飞公司应当在10天之内答复。承诺期限为10天。
《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规定依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从第2天开始起算。这样,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为5月16日。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承诺期限是16日24点为止,还是要约人富达公司下班的时间为止?《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富达公司的下午下班时间是18点,侨力飞公司于5月16日下午5点49分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接受要约。电子邮件的发出时间与到达时间几乎是同一时间,应当认为侨力飞公司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了承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时间
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承诺,于下午5点49分发送成功。发送成功,就意味着电子邮件已经进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或者进入相对人的服务器,记载于硬盘当中。此时尽管相对人还没有看到电子邮件,但已经处于相对人可以阅读的状态,也就是说进入了相对人的控制范围。周某出差到了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阅到了这份承诺。但不能以10点30分作为承诺送达的时间。所以侨力飞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
合同成立的地点
周某出差到了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阅到了这份承诺。但不能认为西藏拉萨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为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凡是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接受。按照《合同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此种情况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约中还提出,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到合同成立地法院起诉。要约的内容已经转化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受诉法院应当是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例13:
甲向发出采购50吨黄沙的要约,其于2月5日寄出要约信函后,经考虑决定撤回要约:其于2月7日以快件形式,发出要约撤回通知。2月8日,甲的要约到达了乙处;2月9日,要约撤回的通知到达乙处。但是,乙在2月6日就已经出差,其于2月10日知悉了要约及要约撤回通知的内容。
试分析:
1.本案中的要约是否已经撤回?
2.本案中,甲应当怎样做才能避免乙对要约进行承诺
分析:
1.本案中的要约没有撤回。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要约于2月9日先于要约撤回通知2月10日到达受要约人,因此本案的要约已经生效,不能撤回了。
2.本案中,甲要避免乙对自己的要约进行承诺可以采用要约撤销的方式,对自己发出的要约进行撤销。因为,既然要约已经生效不能进行撤回,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已经生效的要约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该要约进行撤销,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归于消灭,条件是:该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案例14:
甲企业是生产碳酸饮料的厂家。为了生产一新型的碳酸饮料,甲企业欲向乙企业即某机械厂订购一套专用设备。经过考察,乙企业具备了生产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的能力。
双方经过讨论,甲企业根据讨论的情况,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包含了价格、交货时间、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等。合同书起草完毕后,甲企业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并将自己已签字的合同书交给乙企业签字;乙企业因法定代表人不在没有签字,但向甲企业保证待法定代表人从国外回来立即签字。甲企业担心签字晚了影响企业正式生产,又口头要求乙企业做采购原材料、组织人力等准备工作,待签字后立即正式上马。乙企业满口答应,并按照甲企业的要求作了准备。
后甲企业又与丙企业接触,因丙开出的价比乙企业还要低,甲企业便丢开乙企业与丙企业签订了合同。与此同时,甲企业又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要求撤销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
乙企业知道后不同意,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副总经理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对此,甲企业不以为然,认为乙企业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在甲企业提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是没有效力的。
试分析:
甲企业撤销合同的行为是否能生效?
分析:
甲企业撤销合同的行为不能生效。
本案中,甲企业将自己签字的合同书交给乙企业后,实际上是自己正式向乙企业提出要约。该合同书到达乙企业后,该要约正式生效,要约人已不能撤回要约,但生效的要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撤回。但在本案中,因为受要约人乙企业已经按照甲企业的要求做了采购原材料、组织人力等准备工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要约,因此,甲企业必须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案例15:
某制衣厂厂长因客户订购服装较多,原储备的布匹所剩不多,便打电话该厂驻某市的采购员张某,要求他在A市订购一批布料,并立即发货回厂。制衣厂厂长刚打完电话,副厂长告诉厂长,他已安排采购人员在另一纺织厂购足了布料,并下午就将送货上门。
厂长知道后立即给张某打电话,通知他不必订货了,但电话打了很久没有人接。后来通过张某的朋友知道,张某因A市的布料价格不合理,于昨天下午去B市某纺织厂联系了,张某之所以联系不上,是因为他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厂长立即给市某纺织厂发出传真,说明不再定货了。
传真发出的第二天上午,B市某纺织厂已经派人将布料送到制衣厂。制衣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已经给纺织厂发过传真,不再要货,现在送货上门实际上是强迫他们购买纺织厂的货。B市纺织厂则辩称,所送货物是张某代表制衣厂买的,有张某的传真为证。在该厂已经送货后,制衣厂的传真才收到,因此制衣厂没有理由不收货。
试分析:
制衣厂能否撤回要约?
分析:
制衣厂不能撤回要约。
在不知道张某的传真是否到达市纺织厂的情况下,制衣厂向该厂发出传真,试图撤回要约,阻止要约的生效。如果这一行为在张某传真到达市纺织厂之前,该行为确实能撤回张某的要约,但是,制衣厂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市纺织厂之前,张某的要约已经先期到达,要约已经生效,在未收到制衣厂撤回要约的情况下,市纺织厂依据合同向制衣厂送货,事实上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制衣厂应当有义务接受标的物,否则构成违约。所以制衣厂所谓的强迫购买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16:
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称: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价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黄金,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广告详细的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3个月内有效。北京李某见到广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容寄出1000元给华成公司,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全部售出。
试分析:
本广告是否为要约?
分析:
1.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要约。
理由:
华成公司的广告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
2.本案构成要约
理由:
广告具体表明了合同的内容,含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至少需要3项条款:标的、数量、价格。华成公司的广告全部满足该要求。华成公司的广告是要约,其送达后即产生效力,相对人即获得了承诺权。相对人承诺后,合同成立,华成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其在广告中并未表明其是限量销售,所以该理由并非免责事由。
案例17:
一天,何某在自行车车蓝中发现了打印好的“好消息”,写到:“成人培训中心有意出售10部全新日本原装佳能照相机机身,每架价格为4760元,欲购买者务于2日内携带现金到培训中心,找宋某购买。如怕错失良机,可在见到此条时,先给培训中心宋某打电话预定,然后交款提货。”何某早就想要这样一部相机,马上按照指定的电话号码,给宋某拨通了电话,请求预留一部,第二天去提货,宋某满口答应。第二天何某找到宋某要求交款提货,宋某道:要4760买一部相机可以,但必须以每个2600元的价格,再买一个28-45型镜头,如果单买机身,每架5060元。何某无奈,拿出“好消息”,宋某却说:“我们是为了吸引顾客才这样说的,并不是说我们非要按照上面的价格卖。”
试分析:
从要约的特征看此案是否构成要约?
分析:
关键是“好消息”是不是要约,因为要约具有拘束力,所以可以借此判断培训中心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约束。
我们从要约的几个特征来看: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成人培训中心是一个特定民事主体,有资格向外发出要约。
第二,要约要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成人培训中心发出的“好消息”,是为了销售相机机身,所以具有缔结合同目的。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好消息”中,包括了标的、价格、数量、时间期限,完全符合合同的内容要求。
第四,要约必须具有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好消息”中留下电话号码,并且接受预约,还规定了2天的时间期限,足可以说明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第五,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成人培训中心将“好消息”放到学员的车蓝中,这是一种要约的送达方式,表明成人培训中心向学员发出要约,学员就是受要约人。
案例18:
1996年5月14日下午,王某拾到一个黑皮包,内有车辆年检证和路桥通行证。5月15日,王某花了150员在有线电视台登播了招领启事。5月14日下午,丢包人赵某张贴了酬金为1000元的数张悬赏告示。5月17日下午,赵某从王某手里领回了丢失的黑皮包。由于包内的3000元现金已不在,双方不欢而散,赵某未给付酬金,王某并不知道有悬赏广告。5月19日,赵某以王某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回3000元现金,而王某此时已知晓悬赏告示,遂反诉要求赵某支付1000元酬金及150元广告费。
试分析:
法院是否支持赵某的诉求?为什么?
分析:
1.关于追回3000元 的诉请,由于赵某丢包的区域并非王某拾包的区域就,赵某欠缺王某将3000元据为己有的证据,所以赵某的诉请被驳回。
2.王某要求支付广告费的诉请,属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拾得人将拾得物交付赵某,属承诺行为,合同成立,赵某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支付酬金。
案例19:
甲电器公司急需一种电器上的配件,该配件平时10元一个,但乙机械公司得知该配件在市场上断档,且属于甲公司急需,遂对甲公司提高要价。甲公司被迫以60元的价格购买配件5000只,比平时多支付价款250000元。后甲电器公司起诉,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将合同价格变更至10元。
试分析:
乙机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分析:
乘人之危合同构成要件是:
第一,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外,也包括自然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政治厄运也可构成危难。
第二,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迫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第三,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四,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过分的利益。
甲公司是商人,其对市场交易的风险应当有更强的承受能力,经营中的紧迫需要一般不能认为是危难。出卖人乙利用供求关系提高配件的出卖价格,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乘人之危。
案例20:
李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雇。1999年10月,李某用自己配置的钥匙盗取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之后,李某找到乙公司,声称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棉纱的购销合同。乙公司经过审查,发现李某的合同书盖有公司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相信其有授权,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4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即付款。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甲公司即答复其不知该合同,并告知乙公司不要发货。而乙公司则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于是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
李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分析:
李某已经被公司解雇,而且没有公司的授权,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但由于空白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有效。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电大《仲裁法》期末复习题(1)04-27
电大《钢结构(本)》模拟测试及A04-27
电大《仲裁法》期末复习题(3)04-27
电大《仲裁法》期末复习题(4)04-27
电大《钢结构(本)》模拟测试及C04-27
电大《仲裁法》期末复习题(5)04-27
电大《个人理财》题库(第四章)04-27
电大《个人理财》题库(第一章)04-27
电大《个人理财》题库(第六章)04-27
电大《个人理财》题库(第三章)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