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集锦(9)

时间:2024-04-27 18:40:58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案情介绍: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案情介绍:

  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评析:

  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415条。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不过它并非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它是在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时,以订立合同为最终目的的一种事实行为。不过从直接目的上看,作出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使对方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要约邀请发出以后,要约邀请人是可以将其撤回的,只要其要约邀请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要约邀请人一般都不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其他因素。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3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情介绍: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10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评析:

  1.我国于19993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10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10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情介绍: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525日交货。520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评析:

  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案情介绍: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评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情介绍:

  199910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10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10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10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10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评析: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案情介绍:

  某年8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评析: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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