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4年8月25日,李某乘坐上海市华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经过一天桥的时候,李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飞入的一个石子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李某已构成伤残六级。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4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李某负担损害的3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70%。
(1)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1)应该。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第1款规定进行分析。
(2)不合理。本案不能适应《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应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承运人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当。
案例2
某村村民肖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的父母年迈无人照顾,邻居刘某由于和肖某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肖某在感动之余,决定将自己的一台闲置彩电送给对方,并对刘某说此彩电没有任何问题让其放心使用,要求刘某在未来的一年中继续照顾其父母。
请问:
(1)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刘某受到损失,肖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刘某没有继续照顾肖某父母,肖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肖某应该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进行分析。
(2)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0条、192条规定进行分析。
案例3
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案例4
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
答 (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5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6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案例7
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8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9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合同法历年案例
2001年7月案例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大学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大学不违约。 (2分)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2分)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2分)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2分)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分)
2002年1月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立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
试分析:
1.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分)
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1分)
3.(1)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1分)(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分)(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3分)
2004年1月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分)
2.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1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分)
2004年7月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I.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2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1分)
2005年1月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撑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8t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 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g001年7月26口,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校直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搏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喇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样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
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1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1)
分)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2分)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2分)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1分)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1分)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分)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05年7月
1.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分)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2分)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的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2分)如果乙方的魂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2分)
2.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献.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1分)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3分)
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已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利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分)
(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1分)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1分)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1分)
2006年1月
1.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于1997年7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1998年1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1998年2月20日,因纺织厂担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月10日前雁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1998年3月1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1998年6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1分)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分)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1分)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1分)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分)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1分)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分)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分)
2.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分)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3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4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1分)
2006年7月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腹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4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3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3分)
2.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2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1分)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
2007年1月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3分)
《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2分)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分)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2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3分)
2007年7月
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 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分)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4分)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2分)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3分)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4分)
2008年1月
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 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分)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分)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分)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分)由于双方末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008年7月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2分)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2分)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2分)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3分)
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2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1分)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分)
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2分)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2分)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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