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期末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3、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4、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工具(手段)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6、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7、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是:“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止于一身”,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属、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
8、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9.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3.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4、属地原则:指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5、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7、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8、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19、属人原则: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0、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2、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行为。
24 、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5、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6、 主 犯: 是指 组 织、 领导 犯 罪集 团 进 行 犯 罪活 动 或 者在 共同 犯 罪中 起主 要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
27、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属于资格刑。
28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 :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9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0 、刑罚裁量情节: 又称量刑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 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1、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2、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3、 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4、 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
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35、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5.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 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6.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8.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 |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电大《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2)04-27
浙江电大《应用写作》期末复习资料(1)04-27
电大《婴幼儿营养与保育》期末复习资料04-27
浙江电大《应用写作》期末复习资料(2)04-27
电大《幼儿园课程论》期末复习资料(填空)04-27
电大《幼儿园课程论》期末复习资料(简答)04-27
电大《幼儿园课程与活动设计》期末复习资料04-27
电大《钢结构(本)》模拟测试及B04-27
电大《园产品贮藏技术》期末复习资料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