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
中央银行的产生已经有300年的历史,真正发挥作用是在二战以后。
1、对发行统一的、可以在全国流通的银行券,以解决银行间的恶意竞争,资信实力不足等问题的需要;
2、建立统一、权威、公正和最后的票据交换清算中心需要;
3、稳定金融系统,发挥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4、政府对金融事业进行管理的需要。
(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形成与特点
美国1782年成立的北美银行, 1791年美国第一银行由国会批准设立, 1816年美国会通过设立美国第二银行,这两家银行到期都未能继续注册。1837年后美国货币流通和信用都很混乱,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货币法案,建立国民银行制度,在财政部之下设立“通货监理署”,监理国民银行的活动。印制规格统一的银行券,要求每家国民银行以公债为担保,发行银行券,当时的通货数量未能适应经济需要。同时,财政部的独立国库制度也使银行系统的货币时而不足,时而泛滥。再加上存款准备制度不完善,所以美国每隔数年即发生一次金融恐慌,1908年5月美国会通过组织国家货币委员会,调查研究各国银行制度,1913年12月23日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它将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自愿参加与强制参加、政府所有与私人所有、政府管理与私人管理巧妙地结合和协调起来。联邦储备体系设有联邦储备局,有委员7人,美国全国分为12个储备区,每区设一联邦储备银行,联储银行以调节区内金融、为公众服务为准则,不以营利为前提。它发行钞票,代理国库,主持清算,保管会员银行存款准备金,对会员银行贷款和再贴现,并进行公开市场活动,故具有中央银行职能。
(三)中央银行产生的特点
1、由普通的商业银行自然演进为中央银行;
2、逐步集中货币发行权;
3、为一般银行提供服务。
二、中央银行制度的扩展
(一)中央银行扩展的原因
一战以后的金融秩序紊乱,1920年布鲁塞尔会议建议按照稳定币值的要求发行货币;金本位的解体和纸币的流通;1922年的日内瓦会议要求新成立国家设立中央银行。此外,还有新国家的设立;国外的支持;重建币制的需要;货币发行的制度化。
(二)中央银行扩展时期的特点
1、适应经济发展客观需要人工设立;
2、活动重心在于稳定货币;
3、集中储备成为稳定金融的重要手段。
三、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特点
1、国有化成为设立中央银行的重要原则;
2、实行国家控制是所有中央银行的共同变化;
3、货币政策运用的发展;
4、各国中央银行的国际合作。
四、我国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中央银行简史:1904年大清帝国建立户部银行,1926年12月孙中山在武汉建立中央银行,1928年11月1日蒋介石政府在上海建立中央银行,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营业。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改革开放前中国中央银行的主要缺陷:政企不分,不利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核算,吃大锅饭,不利于调动各级银行的积极性;缺乏独立性,不利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1979~198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种混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1983~1992年金融改革的重要意义: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加强对宏观的经济的调节和控制,进一步搞活经济和稳定货币流通。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1993年以来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中央银行的结构、性能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形式
(一)种类及概念
1、复合的中央银行制:是在一个国家内,没有单独设立中央银行,而是把中央银行的业务和职能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职能集于一家银行来执行。此种类型的中央银行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几乎集中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和职能于一身。混合式中央银行制既设中央银行,又设专业银行,中央银行兼办一部分专业银行业务,一部分业务由专业银行办理。
2、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就是在一个国家内单独设立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银行,全权发挥作用。它又分成一元中央银行制,是一国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分支机构执行其职能,它是由总分行组成的高度集中的中央银行制。二元中央银行制的国家,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其独立的权力。
3、跨国中央银行制: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是参加货币联盟的所有国家共同的中央银行,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
4、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者是一个通货局,通货局的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有一种主要负债——流通中货币和一种主要资产——外汇储备。它不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也不要求商业银行交存款储备金;或者是介乎通货局与近代中央银行之间的机构等。
(二)决定中央银行体制选择的因素
1、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程度;
2、经济运行机制;
3、国家体制。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金结构
1、可以全部为国家所有;
2、公私股份混合所有;
3、全部股份私人所有;
4、根本没有资本金。
三、中央银行最高权力的设置
(一)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
1、金融政策决策和执行权集于一身;
2、最高领导机构分为金融政策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3、最高领导机构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二)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的特点
1、地位超然,权力较大;
2、中央银行总裁是核心人物;
3、权力机构人选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
四、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
(一)中央银行总行职能机构的设置:行政办公机构;业务操作机构;金融管理监督机构;经济金融调研机构。
(二)中央银行总行设置职能机构的特点:机构设置多,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管理多;多数国家都设置有经济、金融研究和政策政府方面的调研机构;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与业务管理有专设机构。
(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的类型:按经济区域设置;同时考虑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分支机构的权利和地位视不同的国家为转移。
(四)我国中央银行撤销省级分行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效率。
五、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它是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部门,它承担稳定货币,发展经济、制定执行金融政策的责任,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领导人由国家任命,是具有一定特权的特殊法人。它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存款不付息,为政府服务不收费,资产有很大的流动性,并且控制信用,调节货币流通。
中央银行的地位: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如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清算业务、发行业务,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对市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等,还有经营业务收入。中央银行不是单纯凭借政治权力行使职能,而是依据货币流通规律进行管理,不仅靠行政管理手段,还有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等。这些手段具有自愿性、有偿性,是按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中央银行贯彻金融政策,实施金融管理和金融控制,主要是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和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
六、中央银行的职能及相互关系
(一)中央银行的职能
1、服务职能:a.为政府服务,经理国库,临时的财政垫支,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作为政府的金融顾问和参谋;b.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主持全国的清算事宜,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者。
2、调节职能:a.调节货币供应量;b.调整存款准备率与贴现率;c.公开市场操作。
3、管理职能:a.制定金融政策、法令;b.管理各银行和金融机构;c.检查监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
(二)中央银行各职能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调节职能与管理职能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些职能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服务贯穿于调节、管理过程的始终。因为,只有搞好服务,支持银行与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之健全稳定,才能为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奠定金融条件。调节、管理既包含有约束,也包含有扶持。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活跃与发展,是中央银行调节、管理的前提。如果银行及金融机构萎缩或倒闭中央银行就失去存在的理由,所以服务要服从于管理、调节。管理与调节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管理必然伴随调节,无调节的管理难以实现理想的管理。调节促进实现有效管理,管理对调节也有促进作用。扶持和调节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中央银行的作用
(一)稳定货币,稳定金融;
(二)调节国民经济,促进经济正常发展;
(三)集中清算,加速资金周转;
(四)推动国际金融合作。
第三章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概述
(一)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性争论的演变
1、中央银行产生和存在与政府关系的五个方面:一为争取政府支持,独享货币发行权;二为承办政府财政收支,建立资金往来关系;三为处理政府借垫与公债募集;四为政府解救货币经济危机;五为由政府任命总裁。
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了独立性的争议。为战争筹措军费而放弃中央银行的自由原则和独立性,以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20年在布鲁塞尔和192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两次国际金融会议,一再强调中央银行应脱离政府控制而独立。战后各国纷纷组织独立的中央银行,有的中央银行法中列有维持独立性的条文。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性思潮再起。中央银行既要按照宏观经济目标满足财政筹措资金的要求,又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理应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督。
4、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滞胀”再次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其理由主要有:政治家缺乏经济远见,干扰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政府为满足短期利益的需要,推行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工作侧重点的不一致,致使相互的措施矛盾对立。中央银行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也需要相当的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实质
中央银行既要为政府服务,又要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且中央银行业务技术之精细、活动之微妙,已不能单靠法律来规定,而必须与政府相互信任,密切合作,所以不能视中央银行为一般政府机构;中央银行也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约束。而应在政府的监督和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这就是当代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要遵循的原则: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不仅要考虑自身所担负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还要重视国家的利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要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性。防止为特定政治需要而不顾必要性和可能性,牺牲货币政策的稳定性。
(三)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主要方面
1、财政政策要求与货币政策配合
中央银行要为政府发行债券,提供短期借款。但要拒绝为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超经济的货币发行。
2、货币政策争取财政政策的配合。如在经济发展不正常时,要求税率能作相应的调整;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国力许可时,要求大量削减投资;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要求提高关税以限制进口;等等。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不同模式
(一)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一般分析
1、中央银行资本所有权有完全归政府所有的趋势,即使是资本属私股的中央银行,股东也无权干预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业务经营。因为对中央银行的管理监督权属于国家,所以资本所有权已成为无关紧要的问题。
2、中央银行的总裁的任命多由政府部门或议会提名,国家元首任命,任期与政府任期接近。理事任期稍长于总裁,多数国家允许连任,与政府的任期错开。
3、多数国家赋予中央银行法定职责,明确其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在承担稳定货币金融的同时,作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理人,接受政府的控制与督导。
4、中央银行与政府的隶属关系:中央银行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支持财政的义务,为财政直接提供贷款融通资金;为财政筹集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许多国家对融资的方式、额度与期限都从法律上加以严格限制,禁止财政部向中央银行透支。
5、理事会中的政府代表问题。各国在实践和认识上对此都有分歧。反对者认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与政府不同,没有代表可以避免政府的直接干预,保障中央银行不受政府压力和政府偏见的影响。赞同者认为,有代表有利于沟通和纠正双方观点与认识上的偏差;理事会中可以有各经济部门的代表,就不能排斥政府的代表。
(二)独立性较大的模式
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和德国都属于这一模式。
(三)独立性稍次的模式
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较大的独立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财政部直辖中央银行,可以发布指令,事实上并不使用这种权力。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属于这一模式。
(四)独立性较小的模式
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这样模式的典型国家是意大利。
三、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应隶属于国务院还是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如何从立法上保证它的独立性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还带有一定计划性,国家具有组织、领导、管理经济的职能,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与总体目标由中央决定,全国经济工作的实施则是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和领导的。在政府长远的总体经济目标与近期经济发展意图上,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会也不可能存在重大分歧,规定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同财政部是平行的,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中央银行受不同党派和集团的利益所左右的问题。
第二,人民银行要对政府机构保持独立性,须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这样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可以使人民银行不受政府短期经济政策的局限与随着短期经济政策摆动而摆动,减弱来自于外界对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和信贷规模的随意性。
第三,从中国国情出发,在政治体制未作相应改革的情况下,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在于人民银行是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任何人不行超越法律程序对中央银行进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直属机构:这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2)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3)在法定权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和履行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利、有责任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宏观控制调节机构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不违背中央的战略目标和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
(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的关系
历史上银行与财政的关系是“大财政、小银行”,“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改革开放以后的关系正在理顺,表现在行政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同属国务院直接领导,以平等独立的身份协调配合工作。在业务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历来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在资金关系上,主要是资金的融通关系,尤其是解决财政向中国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在政策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财政政策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二者必须保持平行、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计委的关系
历史上是“计委定计划,银行包资金”。 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同属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计委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速度,必须考虑中国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社会总需求,则要根据经济合理增长因素、经济动态因素和货币流通状况确定货币供应量,并在货币供应量的限度内,积极配合、支持经济计划的实现。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具有中国特色:因为中国不仅办社会,而且办企业。按行政区划设置人民银行,也在客观上为地方政府干预提供了可能。所以1998年要撤销省级分行,建立跨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总行垂直领导,超脱地方利益的局限,减少地方政府干扰,真正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义务支持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主动接受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作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决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各地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在中央宏观决策指导下,积极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实现地区经济发展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计委、经委、财政等部门既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也无任何业务从属关系,是各自平行且完全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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