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3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未规定一般抽象的概念和立法原则。
4 无宗教、道德规范,是关于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即为人定法,而非神定法。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
8《摩奴法典》:是指制定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一部印度法典,它是印度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印度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对印度法制及东南亚、远东地区有着重要影响。
9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印度法有着与宗教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古代印度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于宗教规定、法律的内容和编排深爱教义影响;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种姓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缺乏独立的地位。
10 《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及影响。
《摩奴法典》共分为十二章;它全面论述了吠陀的精义,阐述梵天创世说、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和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确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制度:种姓制度、国有或王有的土地所有制、保护高姓种姓的债权制度、种姓内婚姻制度、不同种姓同罪不同罚的刑法制度和神判为主的诉讼审判制度等。
影响:《摩奴法典》一直以来都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的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印度独立后诸法典的权威;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信仰印度教或佛教国家的法律本源;它是印度法系的基础性法典。
11民众大会:是雅典奴隶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于伯里克利改革中定型,约每10天召开一次,凡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它享有广泛的职权,商讨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也参与审理有关重大国事罪案件。是雅典奴隶民主制的最主要象征。
12 500人会议: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创设的国家机构,由每选区各50人联合组成,后成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召集民众大会、预审议案、监督民众大会的各项法律实施和国家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等职权。
13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14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它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它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法比私法发达;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15什么是古希腊法和希腊化法律?其历史地位如何?
古希腊法是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化法律是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其他地区希腊化居民的法律总称。
历史地位: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桥梁;它一系列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尤其是“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6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
17简述雅典三次著名改革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 主要内容 | 历史地位 |
梭伦改革 | 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将公民分为四等;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司法机关。 | 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
克里斯提尼改革 | 取消部落,将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创设500人议会;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 | 进一步推进了雅典民主制政治的进程, |
伯里克利改革 | 取消雅典公民的等级划分;民众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规定500人议会为其常设机构;确定公职津贴制度 | 使雅典成为海上强国,经济空前繁荣,雅典宪法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形成了“伯里克利时代”。 |
18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于公元前5至4 世纪先后制颁的十二部成文法,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
19国法大全: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优士丁尼)在位前后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的总称;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20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习惯法、《十二表法》以及元老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
21万民法:是指调整外来人之间 以及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也称“各民族共在的法律”。
22最高裁判官法:是罗马共和国中期随着经济发展设置最高裁判官一职,并以其审判实践中发布“告示”等形式制定的新的法律规范的汇集。它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23为什么罗马法能超出一国范围,对世界许多国家发生影响?
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较为适合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罗马法中的原则、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财产不受限制等较为符合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使罗马法成为最完备、最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中的法律,为后世树立了立法楷模;罗马法学家的 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的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24怎样理解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P58
由于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进行,而是大多以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实现,如最高裁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颁布的告示、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其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内容也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一灵活的立法形式下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迅速及时进行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促进了罗马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不断革新和完善,而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5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这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提供的根本条件,也是罗马作为世界性帝国的特殊条件使然;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使罗马法的法制与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也使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升华;深湛的原则和制度与科学的概念及术语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卷轶浩翰、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26“蛮族法典”:是指公元5 世纪末期开始,日耳曼国家为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模仿罗马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的成文法典。它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社会法律的开始。
27采邑制:采邑是指恩赐物,即国王赏赐给贵族的土地。贵族在领受采邑的同时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贵族以同样方式封赏给亲信,从而形成以土地为纽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8 委身制:是指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29 特恩权:是指日耳曼国王将土地无条件分封给贵族,贵族在其领地内所享有的对封地的土地、行政、司法等的特权。
30马尔克:是指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被称之为古代马尔克法律。
31 什么是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所谓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故也称为古代马尔克法律。其基本特点有: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规;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32 简述日耳曼王国的土地制度。
在日耳曼王国中其土地所有权一般分为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和教俗封建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两类,其中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态分为农村公社土地所有权和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两类;教俗封建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国王封赏和公社社员分化等形式而形成的,后又经过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等方式得以巩固和扩大。
33日耳曼法有何重要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日耳曼法以其内含的封建因素,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变为属地主义,并在与罗马法的事融合中发展起来;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如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吸收了诸多的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德国保留更多的日耳曼法、英国则是保留日耳曼法最多的国家。
34、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35、 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36、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37、 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38、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39、 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40、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43、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44、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45、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船长可以决定把一部分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货主所受损失由船长、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
46、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
47、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宪法赋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帝提供了基础。
48、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
49、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得不到国家政权的保护而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交出土地,为贵族尽义务。委身制对大土地占有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
50、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51、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52、模范法典:是指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一种所谓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正式立法,但仍为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53、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54、特恩权:是指在西欧早期封建社会,国王将大片土地分封给其功臣或亲信,后者不但在经济上剥削农奴,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官吏也无权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
55、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56、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57、《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的一部武家法典,是镰仓幕府于1232年颁布的,又称《永贞式目》。主要用于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是习惯和先例的汇编。
58、尊敬请求:是中世纪法国婚姻法中的一项制度。它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子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做“尊敬请求”之后才能结婚。第一次请求若父母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二次请求,若又不同意,一个月再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这一制度为拿破仑法典所吸收。
59、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
60、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61、黄狗合同:是指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强迫工人加入由企业主控制的工会的合同,它使企业加强了对工人的控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利益,1935年由《国家劳工关系法》废除。
62、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
63、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64、商人法:又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包括商法和海商法。
65、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66、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的预审法官不但可以根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调查证据,为了保护公益也可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职权主义。这种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多采用消极的当事人主义。
67、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
68、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69、忠诚调查令:在美国战后的“反共”旗帜下,美国总统于1947年签署了调查公务员忠诚的第9835号行政命令。它规定:凡参加或同情所谓“颠覆组织”的都作为不忠诚的主要根据。
70、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不至于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这是按照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
71、种姓制: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72、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六千,则被放逐国外十年后方得返回。
73、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74、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 43、普通法:是指从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判例法。
75、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
76、纠问式诉讼:是指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77、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78、《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79、武家法典:是指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而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典。
80、委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81、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8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8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8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8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8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8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8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9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9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
9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9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9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9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96. 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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