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
1、简述英国的判例汇编的发展情况。
(1) 英国最早的判例叫做《年鉴》,它包括了从13世纪到16世纪的判例,对于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它的编纂很简单粗糙,到了近代已经不适合学习和查阅;
(2) 16世纪至19世纪出现了大量私人编纂的判例集,它们对法官判案和法学研究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私人编纂的判例集比较混乱,体例也不一致,不便于法律的统一;
(3) 到19世纪后期,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判例集编纂委员会”,使得后来的判例编纂具有了相当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这对促进英国法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简述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特点。
(1) 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
(2) 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
(3) 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
(4)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3、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 由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整个希腊始终未能出现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分立状态;
(2) 成文法出现较早,有些还制订得相当详细完备,但与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3) 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对以后的罗马法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4) 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未能像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
(5) 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4、简述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1) 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
(2) 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
(3) 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办理案件,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
5、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 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2) 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
(3) 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
6、简述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1) 雅典“宪法”民主性的特点:
① 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② 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③ 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2) 其局限性是:
① 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② 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
③ 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等等;
④ 统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7、简述英国近代宪法的基本特点。
(1)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2) 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3)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
8、简述罗马法上的两种婚姻。
(1) 有夫权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其地位“似夫之女”。在妻子不忠时,丈夫有权杀死妻子;
(2) 无夫权婚姻,又称为略式婚姻。婚姻目的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在双方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
9、简述在伊斯兰刑法的特点。
(1) 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
(2) 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
(3) 刑罚是很残酷的。
10、简述19世纪初德国在制定民法典问题上提倡和反对方的基本主张。
(1) 提倡一方以自然法学派学者蒂博特为代表。他在1814年出版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书,认为只有统一法律才能实现民族的统一;要使德国兴盛必须编纂用德语写的统一民法典。他认为统一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条件早已成熟,认为立法是人们理性的产物;
(2) 反对一方以历史法学派学者萨维尼为代表。他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对蒂博特的上述意见进行批评,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主张编纂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必须具备完备的学识,这一条件在当时德国远未具备。他认为法典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过早的立法只会歪曲和违背民族精神。
11、简述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主要内容。
(1) 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
(2) 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
(3) 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如果平民院多数议员对内阁的重大政策方针不予支持,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若新选出的平民院对内阁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
12、简述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日本现代法律制度是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日本固有法的某些制度三者的结合。战后40多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是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成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造成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在美国单独占领之下,美国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另外,日本因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制度,如调停与和解制度也同时并存并获得发展。这三者的结合,就构成了日本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13、简述《摩奴法典》的特征。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为《摩奴法典》。
(1) 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2) 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3) 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14、简述伊斯兰债法的特点。
(1) 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2)应严格履行契约;(3)禁止利息。
15、简述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 行政行为合理主义;该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始终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专断、滥用权力,要求政府始终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3) 行政程序公正正义;该原则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公平,尤其是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行政行为直接对其不利时,首先要给公民提供反对意见的机会,政府对这些意见要给予充分考虑。
16、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 团体本位的法律;按日耳曼法,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都要受团体的约束;而罗马法那种尊重个人意志自由,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特点叫做“个人本位”;
(2) 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
(3) 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
(4)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5) 世俗的法律。
17、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 行政诉讼不是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这是法国行政法的重要特征;
(2) 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3) 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18、简述《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
(1) 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
(2) 赋予总统广泛权力;
(3) 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4) 被称为经济宪法。
19、简述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1)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2) 从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
(3) 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
20、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各自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德国民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国民法典大体一致,如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但由于它们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仍有若干不同:
(1) 德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
(2) 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本意,而不是意思的外部表现;
(3) 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自己的特色,规定了“举证原则”。
21、简述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 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2) 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3) 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还要受限制。简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限制。
22、简述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2) 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在古代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3) 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群制度;
(4) 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 各种法典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
23、简述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人持有土地的方式。
从理论上讲,英王是英国全国土地的惟一所有者,只有他才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他人都是按照不同的条件在不同的名义之下保有土地,他们被称为土地持有人或土地租借人,这些条件被称为“土地保有条件”,依照这些条件,保有人可以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所谓的“地产权”就是指这种权利。当然他们要对上级领主或英王负特定的义务。
24、简述古代亚非奴隶国家与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
(1) 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
(2) 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 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4) 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5、简述1907年日本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1) 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封建残余集中表现在侵犯皇室罪上;
(2) 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刑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26、简述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
(1) 契约,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
(2)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契约同样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 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4) 准私犯,是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等。
27、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民法原则。
(1)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它强调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
(2) 契约自由原则;这体现了资产阶级要求自由雇佣和剥削劳动力的愿望;
(3) 过失责任原则;这有利于刺激资产阶级向外开拓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使之能够在最小的风险下获得最大的利润;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反映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是对封建时代等级专制的强烈抨击,具有一定进步性。
28、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1) 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
(2) 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3) 规定了较多的共同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4) 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5) 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29、简述英国现代宪法的变化。
(1) 《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
(2) 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
(3) 选举制度的改革;
(4) 两党政治的加强;
(5) 文官地位的提高。
30、简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
(1) 法典适用的对象与传统的商法典不同;传统商法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商人,而美国统一商法典既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买卖行为;
(2) 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因而内容范围较传统商法的范围为窄;
(3) 法典灵活实用,不拘泥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
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
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Ø 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
Ø 历史地位:
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
3. 《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
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5.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 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
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
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7. 伊斯兰法的特点。
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1)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 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
3) 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
10. 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2) 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
3) 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
12.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
2) 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
3) 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
4) 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
13. 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
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
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
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
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
14. 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1) 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
2) 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
15. 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
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2) 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
3)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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