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3)

时间:2024-04-27 18:38:58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论述题1:

1、试述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1) 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有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2、试述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刑法的主要特点。

(1) 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主张如果某种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法官就可以使用类推的原则,承认法官在审判中高于立法者的地位;

(2) 用“意思刑法”(危险刑法)代替“结果刑法”(侵害刑法);认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不一定要有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只要有犯罪的意图、思想就要受到惩罚;

(3) 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

(4) 刑罚残酷;法西斯刑法恢复了中世纪的野蛮刑罚──去势,并使获得广泛的运用。

 

 

 

论述题2:

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

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

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

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

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3.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两者的区别:

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

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

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

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

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

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4. 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重要)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 宪法:

a)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突出,构成教权和王权二元对立结构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b) 教皇的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

2) 国际法:

a) 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

b) 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

c) 教会为了使战争人道化,还对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

d) 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予以限制,这些为后世战争法的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 私法:

a)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

b) 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

c)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与罗马法不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

4) 刑法:

a) 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

b) 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

c)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5) 诉讼法:

a)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某些陈迹;

b)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

 

5. 结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 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的典型代表;

2) 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3) 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

4)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

a) 成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近代法国法的全面法典化对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并逐渐的为之采纳;

b) 大陆法系共同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使罗马法获得升华;

c) 大陆法系所具有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向分离的双轨制司法体制,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由此可见,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

 

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

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

 

7. 20世纪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

1) 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

a)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

b)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现代行政法的发达,是现代法制国家日益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

c)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d)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以后,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规定越来越详细;

e)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首先,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其次,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加强了法律发展中国际化的趋势。

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80年代末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

3)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系统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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